
于2011年11月30日通过的IMO.A1050(27)号决议,通过的《船上封闭处所进入建议案》中,关于封闭处所的定义如下:
封闭处所系指可能含有有害空气或缺氧,以及具有以下特征之一的处所:
1、入口和出口受限;
2、通风不足;或
3、非为设计为持续人类居住。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货舱、双层底、燃油舱、压载舱、货泵间、货物压缩机间、隔离空舱、锚链舱、空舱、箱形龙骨、保护层间处所、锅炉、柴油机曲拐箱、柴油机扫气箱、生活污水柜以及相邻相连的空间。此清单并未详尽,各船舶应按实船具体情况,确定其封闭处所。
于2025年6月27日通过的MSC.581(110)号决议,通过的《经修订的船上封闭处所进入建议案》中,关于封闭处所定义的后半部分,进行了如下修订:
包括但不限于具有不同特征的处所,例如货舱、舱底水处所、压载水舱和其他液舱、泵间、锚链舱和发动机曲拐箱。
MSC.581(110)-REVISED RECOMMENDATIONS FOR ENTERING ENCLOSED SPACES ABOARD SHIPS.pdf
海运圈聚焦专栏作者:刘颖钊 刘老轨工作室 微信公众号:liuyiingzhao2014
2026-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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