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航速索赔最新的伦敦仲裁案例-London Arbitration 32/22

2022-11-25735

  在London Arbitration 32/22案中,涉案船舶以修改后的 NYPE 格式签订了一份从巴西装载钢板运到巴尔的摩卸的航次期租合同。航次结束后,船东索赔了属于非法扣减的租金余额。承租人否认对任何非法扣除承担责任,但承认一些船东费用没有支持凭证。关于余额的争议根据 LMAA小额索赔程序提交仲裁。

     承租人依赖他们根据租约第 89 条指定的天气导公司-WRC制作的报告。该报告的前提是 4 月 8 日 18 点至 4 月 10 日 15 点之间的良好天气,在此期间,船舶以平均10.52 节的速度航行了 505 海里。 WRC 计算出该船在航程中损失了 36.3小时,并超额消耗了27.62 吨 IFO 和 2.57吨 DO。根据 WRC 的报告,承租人表示他们有权扣除38,873.08 美元,或者31,827.53 美元。

     船东否认有任何违规行为。 他们认为 WRC 报告是错误的,应该被忽视,因为:

        (a)鉴于航海日志和 WRC 的报告存在逆流,航程中没有好天气,应排除经历逆流的日子,无论是否以 24 小时间隔评估好天气;

       (b)根据第 89 条,WRC 报告不是所经历的天气状况的决定性证据。船长的数字更可靠,证据力更大;

       (c)根据船舶的航海日志,船舶在整个选定的好天气期间也经历了 2米的涌,超过了 1.25米有效波高的限制;以及

       (d)租船摘要中明确提到“天”。 这只能意味着,如果一天中的任何时候遇到恶劣天气,则当天的索赔不成立。

  承租人的主要辩护理由是,租船摘要中将好天气称为“蒲氏风力4级 和/道格拉斯海况 3级(最大组合有效波高 1.25米),没有逆流或涌浪”。 “或”一词支持他们的意见,即可以在蒲氏风力4级或道格拉斯海况 3级(最大组合有效波高 1.25米)中进行评估,没有逆流或涌浪。只要 WRC 考虑其中一项标准,该报告就符合租船合同的条款。

  在他们的回复中,船东认为承租人的解释忽略了“或”之前的“和”。他们还提出,评估一天的净流的影响和/或应用流的因素是不允许的。他们表示,这种方法一直被伦敦法庭拒绝(见London Arbitration 15/07,London Arbitration 21/18,London Arbitration 22/18 和London Arbitration 26/19)。此外,租船合同摘要清楚地表明,有利流的影响(如果有的话)不予考虑在内。

  船东还表示,承租人对Polaris Shipping Co Ltd v Sinoriches Enterprises Co Ltd (The Ocean Virgo) [2018] Lloyd’s Rep Plus101 的依赖被误导,因为租船合同提到“好天气”,Teare法官认为:“租船合同中没有词语证明将好天气解释为从中午到中午 24 小时的好天气”。 在本案中,租船合同摘要明确提到“天”。 这只能意味着,如果一天中的任何时候遇到恶劣天气,则不能就当天提交索赔。

  租船合同相关条款如下:

  。。。

  保证的解释

  仲裁庭认为由于速度和油耗纠纷开启了基准条件下所同意的评估及许可的气导公司之间的关系。因此评估此类纠纷必须首先仔细考虑与这两者相关的合同条款;以及两者之间存在的任何相互关系的影响。如果彼此之间存在依赖关系,并且对于这种依赖关系应如何转变存在分歧,则必须在事实调查工作开始之前解决此类解释问题。

  仲裁庭认为通过他们在租船合同摘要中陈述并在第 46 条中重复的措辞选择,双方同意可以提交船舶性能不佳索赔的基准条件是:(a) 在风力不超过蒲氏风力4级的情况下,前提是没有逆流或遇到的逆涌;或者 (b) 在海浪和涌浪的总有效波高不超过 1.2米的海况下,前提是没有遇到逆流或逆涌。当遇到逆流时,任何此类时期都将被排除在要评估性能的累积基准条件之外。遇到有利流的时期将被包括在内而无需调整。换句话说,有利的流船东受益。

  仲裁庭认为附加条款 46 和 89 的目的都是执行衍生功能。第 46 条要求在租船合同之后决定船舶履约性能争议,第 89 条要求从航海日志和气象航线服务的最终报告中获取天气、海况和其他影响船舶性能的因素的证据。因此,第 46 条和第 89 条没有修改、限制、减轻或改善与定义“良好天气和平稳海况”的风和海况相关的租船合同摘要中条款或基准条款。

  逆流

  该船的航海日志显示在选定的好天气期间经历了逆流。此外,WRC 报告显示逆流出现了 3 次:4 月 8 日18:00、4 月 10 日00:00 和06:00。由于这些记录中的每一个都代表 6 小时的间隔,因此在 WRC 确定为良好天气的 48 小时内,该船很可能遇到长达 18 小时的逆流。

  仲裁庭认为无论任何评估是否基于 蒲氏风力4 级和/或道格拉斯海况 3级,包括三个逆流间隔,显示在 48 小时选定时段中多达 18 小时的逆流,这都违反了基准条件。

  涌

  WRC 报告在他们的 6 小时分析中采用:“蒲氏风力4 级,有效波高 1.25米(道格拉斯海况 3级,无逆流)”。船长报告在选定的好天气时段出现超过 2 米 的涌浪。

     仲裁庭认为该报告没有提到“涌”,尽管在基准条件下明确提到涌。相反, WRC 每六小时的分析包括一个标题为“SIG. WAVE (M)”来表示海浪和涌浪的组合的有效波高,因此无法确定组合波遇到的涌浪部分是不利的还是有利的还是中性的。

  天气状况的证据

  第 89 条要求从船舶日志和气象航线服务的最终报告中获取天气海况和影响性能的其他因素的证据。

  仲裁庭认为,重现航行中所经历的风和海况所依赖的后报数据来源可靠。然而,这并不是说这些条件应该是经历的天气的首选来源,因为必须牢记,与船上数据的客观比较是复杂的,因为船上观察对于完全依赖观察者而言是主观的目视观察充其量只是粗略的估计。这并不意味着航海日志条目无关紧要并且可以忽略。

  将船长报告的天气、海况等因素与WRC数值进行对比,虽然 WRC 报告的方向和强度与船长中午报告的差异很小,但海况明显不一致,例如船长报告 4 月 8 日(中午)的海浪和涌浪为 3米,4 月9日为 3.5米,, 4 月 10 日为 2.5 米m,这都显著高于WRC 的值 0.8 至 2 米。这促使仲裁庭裁定中午的报告一再夸大海浪和涌浪,这违反了第 11 条。

  由于第 46 条的目标是允许 WRC 根据租船合同制定性能分析报告进行干预,因此除按照租船合同规定编制的报告外,任何报告都是非合同性的,因此无法作为最终的履约性能解决方案执行。因此,WRC 报告不能构成船舶性能不佳索赔的基础,气导公司也没有根据租约条款评估船舶的性能。因此,仲裁庭裁定承租人的扣除是非法的,船东的索赔完全成功。

   本案将连同London Arbitration 29/22, The Divinegate [2022] EWHC 2095, The C Challenge [2022] EWCA Civ 231 (C.A.)等一并补充到修订版中。

    海运圈聚焦专栏作者Alex (微信公众号 航运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