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

2019-05-10553
  市场讯息:5月9日(周四),市场对于全球贸易风险的担忧延续,原油需求预期受挫,但伊朗和利比亚等地缘局势不稳定,供应端仍有利好支撑,国际油价涨跌互现。

  WTI 6月原油期货收跌0.42美元,跌幅0.68%,报61.70美元/桶;布伦特7月原油期货收涨0.02美元,涨幅0.03%,报70.39美元/桶。
  


  昨天谈到了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企业名单,2019年第一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申请企业公示名单,今天计划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再做个简单介绍。

  众所周知,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进出口贸易状况应当由市场的价格机制来决定,政府不应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但是国营贸易往往与政府有着密切的关系,依赖特权的行使可以对进出口活动起决定性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原外经贸部令2002年第27号),我国成品油(燃料油)进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

  目前,属于进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管理的货物有9种,包括小麦、玉米、大米、食糖、烟草、原油、成品油、化肥、棉花等。进口上述货物需取得进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或非国营贸易允许量,再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国营贸易,是指国家(政府)所出资设立的或所经营的并具有进出口权的贸易企业所从事的具有强烈行政色彩的贸易活动。这里所指的进出口权是指由国家对国营贸易企业所特别授予的一种特权,具有排他性和垄断性。

  这个定义的要素有三:

  1.主体:可以是政府设立的机构,比如营销局,也可以是非政府主体设立的企业;

  2.行为:从事进出口贸易的经营活动;

  3.权力:享有法定的或者政府通过其他方式所赋予的特权,而该特权的行使能产生影响进出口贸易的水平或者流向的效果。

  国营贸易企业,是指包括营销局在内的政府的和非政府的企业,凡被授予独占或特别权益,包括宪法或法律规定的权力,而它们通过行使该权力或权益的购买或销售活动,可以影响进出口的水平或方向者。

  国家通过法律赋予国营贸易企业经营特定商品的进出口贸易权,实质上保证了政府对这些企业贸易活动的间接控制,国营贸易企业凭借这种强大的特权会造成极大的贸易扭曲。正因为如此,WTO之所以要规范国营贸易企业的经营。
  


  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的相关规定,对一定数量的燃料油进口实行非国营贸易管理,由符合非国营贸易资质条件的企业在年度进口允许量内进口量。

  2019我国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质的具体条件为:

  (一)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拥有不低于1万吨的成品油进口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等接卸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拥有库容不低于5万立方米的成品油储罐或油库所有权或使用权;

  (四)银行授信额度不低于2000万美元或1.2亿元人民币;

  (五)近两年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

  (七)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海运圈聚焦专栏作者:田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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