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YPE1993格式承租人未付油款船东行使留置权 (文后有重要通告)

2026-04-14175

  之前写过很多篇关于英国法留置权的问题,尤其是《再议英国法下的留置权问题》,通过对几十个公开的判例及权威书籍的介绍,非常详细地解释了这一问题;有兴趣的可以去翻看一下。

  今天有朋友就涉及这一块的问题。合同为简单的clean reap+NYPE1993。承租人不安排加还船油,选择BOR as on board;但不加油的同时还拒不安排支付油款。承租人或者他们所借助的AI认为,航次消耗的油款可以选择还船前支付,也可以选择还船后支付,所以没有义务支付航次耗油的油款。同时认为,在NYPE1993格式第23条下,没有金额到期要付,所以船东也不能行使留置权。

  借助一个朋友的话,来说明,无知的AI+无知的人,天下无敌。

  回归主题,NYPE 1993格式第23条留置权条款,条款中“any amounts due under this Charter Party”的范围不仅限于租金,还包括其他多种根据租船合同应支付的款项。相关判例和权威著作对此有明确说明。在Time Charters最新的第8版,Informa law出版的,一书第30.3段中明确指出,船东根据NYPE格式第18条(与第23条实质相同)享有的留置权,其范围涵盖“hire and other sums due from the charterers under the charter”。这明确表明,“应付款项”包括租金及其他款项。

  如果还不明白,继续看新加坡高等法院案例 [2023] SGHC 339案,该案直接涉及对NYPE格式第18条(措辞与第23条核心部分一致)中“any amounts due under this Charter”的解释。法院明确指出,该短语的范围足够广泛(“wide enough to encompass”),可以包括船东为承租人责任范围内的使费(disbursements)所垫付的、并有权向承租人追偿的款项。

  此外,多个伦敦仲裁案例也支持对“any amounts due”作宽泛解释。船东可以因租金、共同海损分摊、燃油费(bunker costs)、港口使费(port disbursements)以及其他根据租约应由承租人负责的款项而行使留置权。“any amounts due under this Charter Party”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1)租金(Hire),这是最主要的项目。

  2)共同海损分摊(General Average Contributions):条款中已明确列出。

  3)燃油费(Bunker Costs / Fuel Costs)。

  4)船东为船舶营运垫付的、根据租约应由承租人承担的燃油费用。

  5)其他使费(Other Disbursements),指根据租约应由承租人负责的各类费用,例如港口费、代理费、装卸费等。船东垫付后有权向承租人追偿。

  6)损害赔偿(Claims for Damages),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所以,从这些都可以看出来,NYPE 1993第23条中的“any amounts due under this Charter Party”是一个范围广泛的短语,核心包括租金和共同海损分摊,并根据判例和行业实践,可扩展至船东垫付的、依约应由承租人承担的各类费用(如燃油费、港口使费等)。法律最新解释可以参阅[2023] SGHC 339案。

  如果承租人能看到这篇公众号,最好能用他们的AI,让AI详细解读一下,避免被AI给忽悠瘸了,还不自知。

  重要通告

  下回还有哪一方还用AI来忽悠的,一经发现,一律T出群,朋友圈拉黑。

  目前已经发现多家,包括知名保赔协会,也用AI直接回复,连最简单的法律问题出错都发现不了。。。

  为了让自己不被AI给忽悠瘸了,大家一定一定记得,多看判例,多看书。

  海运圈聚焦专栏作者Alex (微信公众号 航运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