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事局关于实施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备案“全省互认”的通告

2024-07-08638

为贯彻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创新海事服务 支持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23-2025年)》有关任务部署,创新海事危防业务监管服务举措,推进浙江省沿海船用燃油供受作业便利化,助力浙江省“世界一流强港”建设,经研究,决定实施海上船舶油料供受作业海事监管服务一体化工作。

 

自2024年7月8日起,拟从事浙江全省范围内海上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单位,应重新向所在地的浙江海事局下属分支海事局政务中心(杭州海事局除外)办理海上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备案“全省互认”。

 

 

一、实施机关

宁波、舟山、温州、台州、嘉兴海事局。

二、受理部门

宁波、舟山、温州、台州、嘉兴海事局政务中心。

三、申请人

从事浙江全省范围海上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或者其代理人。

四、具备条件

1.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具有相应资质;

2.作业船舶适合从事海上油料供受作业;

3.作业人员经过相应的培训;

4.作业方案及保障措施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5.已按规定制定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和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器材。

五、提交材料

1.船舶供油作业单位备案表(通过海事“一网通办”平台办理免于提交);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燃油质量承诺书;从事成品油供受作业的单位还应提交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的证书;

4.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文件;

5.防治船舶及供受油作业污染水域环境应急预案;

6.溢油应急设备器材清单、用于作业的输油软管耐压检测证明;

7.供油作业人员培训证明;

8.供油船舶的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明(复印件);

9.船员适任证书、油轮特殊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10.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时);

11.从事保税油供应的,还应提交书面材料证明所供燃油符合《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I第14和18条的要求。

六、办结期限

当场受理,存档备查。

七、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接收备查;不符合条件的,注明审查意见不予接收并说明理由。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来源 | 浙江海事局危管防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