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被保险人江苏ZJ公司从俄罗斯进口一批木材批装载于被告所属S轮运往中国大丰港,后货物在运输途中部分木材落海并造成较大损失。保险公司在赔付被保险人后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并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诉。
保险条款
本案被保险人事先向原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下的平安险,附加舱面险。由于涉案事故并未造成舱面货的全损,因此平安险在附加舱面险的情况下是否承保舱面货的部分损失实际上也是一个比较有趣并存在争议的问题。但是,鉴于海事法院在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中并不对保险合同项下是否应该赔付进行实质性审查,因此考虑到各种因素,最终保险公司进行了理赔并依法行使代位追偿权。
争议焦点
在开庭的过程中,本案出现了一个非常有趣的情况,被保险人提供给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的是一份通过信用证议付所取得的提单,该提单记载签发人签发提单是 on behalf of shipowner. 但是,在庭审的过程中,船东的律师否认该份提单系其授权签发,并提供给法院关于涉案货物的另外一套提单,并坚持认为目前货物并未释放从而认为保险公司无权向其索赔。
本案的货损确实是舱面货损失,因此船东是否可以主张舱面货特殊风险免责是本案的另一个焦点问题。原告指出,被告主张舱面货特殊风险应当提交相关的证据,仅凭航海日志和船员声明等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船舶遭遇了恶劣天气。同时,被告应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货物的绑扎固定满足船舶到中国的航程要求。被告则反驳指出,已经提交的航海日志和船员报告足以说明当时的情况;事故天气气压图和相关教科书能够说明船舶当时处于高气压西北和低气压之间,会遭遇到突然的大风天气。同时,在装货完成后,装港的港务部门签发了适运证书及绑扎完成报告,因此应认为被告已经合法履行了绑扎义务。
法院裁断
针对上述双方争执的问题,法院给出的裁断是: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船舶代理应当在船舶抵港前24小时之内,按照通关电子数据传输规范将电子舱单传到海关,并将相应的书面舱单交靠泊地海关备案。舱单应包括船舶和收货人及所运货物的详细信息,收货人则应向海关提交全套贸易合同及单据,二者一致方能启动通关程序。本案中江苏ZJ公司,已凭借提单完成了报检报关相应法律手续,故可推知被告或其代理在目的港的代理向海关报备应系该份提单,江苏ZJ公司系涉案货物合法所有人。
对于免责问题,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近海航区船舶一般要求能够抵抗蒲氏十级风力以上的大风,而依据航海日志记载的事故当时的海况等级风力仅相当于蒲氏七级风力,在无其他证据辅佐情况下,仅凭航海日志难以认定涉案事故系遭遇恶劣天气所致。同时,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部分木材装载于舱面虽然符合航运惯例,但并不意味免除承运人妥善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和保管等义务。本案中,被告尚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货物已于起运港妥善积载、绑扎、固定并适于涉案航程。
一审法院判定支持原告方全部诉讼请求,被告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经验小结
对于大宗散货进口货物,特别是CFR进口的货物,由于国内的收货人取得的提单可能是租家签发的提单,但是由于租家与船东之间存在纠纷,因此船东可能不确认租家提单的真实性及对其约束力(在本案中船东表示其未授权租家签发提单)。在这种情况下,在理赔的过程中我们建议保险公司务必收集相关的报关单、小提单及信用证付款文件,而不能仅仅收取正本提单就简单认为被保险人为货物所有人。
此外,根据我国《海商法》第53条的规定,承运人因舱面装载货物的特殊风险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可以免责。根据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承运人并不能因舱面货物具有的固有风险当然免责,承运人必须证明货损与舱面货的固有风险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其无权主张舱面货免责。
(信息来源:铭汉法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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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圈聚焦专栏作者:海丰经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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