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船,如此“任性”!海事法院这样判!背后真相引人深思……

2021-09-13765

  来源:武汉海事法院(2018)鄂72行初12号

  逮到非法浮吊,扣?

  2018年7月下旬,温某所有的“湘岳工008”号浮吊在港区水域过驳。经海事处进一步调查,发现该浮吊在通航水域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港区水域进行浮吊过驳作业,没有向港口航务管理机构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也没有通过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经多次责令停止作业,仍然进行非法作业。

  7月26日,海事处向温某发出《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拟对“湘岳工008”号浮吊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湘岳工008”号浮吊立即停止作业。如拒不停止作业,将对“湘岳工008”号浮吊实施暂扣的行政强制。

  此后,“湘岳工008”号浮吊继续违法作业。

  8月16日,海事处作出《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决定对该浮吊实施暂扣一个月的行政强制措施。

  当日,执法人员向该浮吊送达了该决定书,载明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及复议权和诉权。但浮吊工作人员拒绝签收。

  当日,该海事处在公安等部门协助下,对“湘岳工008”号浮吊实施扣押。扣押过程中,执法人员收缴了该浮吊船员的手机,割断了该浮吊的锚链和电缆,导致锚及锚链沉入水中。随后,安排船舶将“湘岳工008”号浮吊拖带至安全水域扣押。拖航过程中,“湘岳工008”号浮吊船尾绑带的交通艇缆绳发生断裂,交通艇随即翻沉。

  温某认为海事执法人员扣押船舶行为违法,并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海事处扣押其浮吊的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违法!

  2018年,武汉海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确认海事处扣押温某所有的“湘岳工008”号浮吊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海事局赔偿温某各项损失合计65604元;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庭审中,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原告、被告的陈述,证实海事处在实施扣押浮吊过程中,扣押了与违法行为无关的浮吊船员的手机,造成了浮吊设备的损毁,且在实施扣押过程中未制作现场笔录,未制作和交付扣押清单。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其对浮吊实施扣押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因此,法院认定海事处对案涉浮吊实施扣押的行政行为过程中存在违法。

  因海事处系海事局派出机构,故海事局应就海事处违法对案涉浮吊实施扣押所造成的财产损害向船舶所有人温某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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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运圈聚焦专栏作者:小海狮(微信公众号:海狮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