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期间,对查获存在船长及高级船员配员不足违法行为的内河干散货船舶给予的行政处罚,原则上不低于对应违法情节的处罚基准下限,不适用于减轻、从轻情节。
01、干散货船配员标准:你达标了么

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四条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03、裁量基准——不适用从轻、减轻处罚

来源:部海事局《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