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中兴2”轮事故发生在今天,我们必须了解的这些法律问题……

2020-10-09773
  1、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公伤亡怎么办?



  本案中,事故造成11名船员死亡。根据调查情况,“中兴2”轮实际为个人所有,挂靠在黄烨港中兴海运有限公司名下对外运营,如果这些船员未与船舶所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仍可以主张被挂靠单位即黄烨港中兴海运有限公司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也可以对“MOL MOTIVATOR”轮船舶所有人(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民事赔偿,但船员已经获得医疗费用的,对船员关于医疗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十六条

  2、配员不足:船东、船长双罚,严重者扣证



  调查报告指出,“中兴2”轮于4月26日从曹妃甸开出时,缺少大副和轮机长,5月3日平潭开出时,缺少大副。而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为11名船员。故,“中兴2”轮行为违反了《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条,构成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的违法行为。

  依据规定,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3个月至12个月的处罚。

  法律依据:

  《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 

  3、不遵守避碰规则:船东、船长双罚,最高可吊销证书



  调查报告认定,“中兴2”轮作为让路船采取小角度向右避让,造成紧迫局面,构成事故的重要原因,应负事故主要责任;“MOL MOTIVATOR”轮采取向左避让行动,加速紧迫危险局面形成,也是构成事故的重要原因,应负事故次要责任。

  依据规定,不遵守避碰规则的,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三)项 

  4、出借证书=高额罚款+吊销证书



  调查报告指出,调查发现大副魏某某、轮机长郑某某两人自2013年起租借证书给“中兴2”,仅上过几次船领取证书租借费和应付海事部门的配员检查,根本未在该船工作。

  魏某某、郑某某的行为构成出租船员证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持转让、买卖或者租借的船员职务证书的违法行为。

  依据规定,除责令借用人离岗,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聘用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外。

  同时并处吊销船员职务证书,对出借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项、第三款

  5、变相出让资质=罚款+吊销资质+重大责任事故罪



  调查报告指出,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黄烨港中兴海运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资质,变相出让经营资质,违反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同时,黄烨港中兴海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高某某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法律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代而不管=附加审核+重大责任事故罪



  调查报告指出,管理公司唐山海港华通船务有限公司存在以电话面试的方式不能保证船员适任,缺乏日常监控、安全管理记录存在虚假记录等缺陷。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议河北海事局按程序进行附加审核。

  同时指出,其法人代表(总经理)高某对“中兴2”轮疏于管理,未能有效发现并解决公司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严重缺位负有全面管理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法律依据: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第四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当对公司适时实施附加审核:

  (一)所管理的船舶发生重大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或所管理的船舶发生负有对等及以上责任的较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或所管理的船舶在任意6个月内连续发生2次及以上有对等及以上责任的一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二)所管理的船舶在任意6个月内的滞留率(PSC、FSC合计)超过10%(含)且滞留船舶达到2艘次及以上;或所管理的同一船舶在任意6个月内滞留2次及以上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的重大事件。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海运圈聚焦专栏作者:小海狮(微信公众号:海狮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