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吴秀霞 摄
丁小岗表示,考虑到海员的职业特点以及为世界经济发展所作出的贡献,国际上通行减免海员个人所得税政策。参照国际惯例,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对海员个人所得税实行减免,起征点实际按每月4800元执行,相当于当时陆地职工(800元)的6倍。之后,陆地职工个税起征点标准作过几次调整,2008年、2011年和2019年分别提升至每月2000元、3500元和5000元,但是海员个人所得税一直未作相应调整,当前我国已无任何税收优惠。
丁小岗认为,当前海员税收政策与航运事业发展目标不适应,带来一系列不利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影响了海员队伍稳定。海员是国际职业,中外税收政策的差异导致海员收入的差距,出现同船中外海员“同工不同酬”现象,给中国海员的思想带来较大波动,造成了海员职业荣誉感下降,高素质人才流失。二是削弱了中国航运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航运业是全球性行业,中国航运企业的竞争对手主要是实行了海员个税减免政策的欧亚航运强国,我国航运企业如果要达到同样或接近国外竞争对手的工资水平,不得不支出更多的用工成本。三是扰乱了我国海员劳务市场秩序。一些航运企业通过在境外多发现金、减少境内账面工资等方式避税,营造了海员“高收入”表象,不仅造成了海员的无序流动,还导致海员社会保险费、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等无法足额提取,既侵害了海员个人的权益,也给国家造成了损失。
“研究制定适应当前发展形势的海员税收优惠政策势在必行。”丁小岗认为,首先,减免海员个税符合国际惯例。当前,绝大多数海运国家(地区)通过完全免征或附条件免征等方式减免海员个人所得税,在本国(地区)形成合理的海陆工资差异,促进航运业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其次,符合国家发展需要。海员税收优惠政策不仅是考虑海员职业特殊性而制定的优惠政策,更应是为了推进海洋强国战略而出台的行业扶持政策。再次,符合立法原则。公民具有向政府纳税的义务,同时也具有享受公共产品的权利。由于海员大部分时间在船上工作,无法享受到道路交通、网络通信、娱乐文化等公共设施和社会便利资源,与一般陆地职工享受的权利不对等,这也是大多数海运国家(地区)制定海员税收优惠政策的法理基础。最后,是我国既往海员税收政策的延续。在国家建设海洋强国,实施“一带一路”倡议的大背景下,出台海员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相关政策的延续。
丁小岗对减免海员个税提出了两套方案。一是建议参照1999年国家海陆职工个人所得税6:1的执行标准,海员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现在的5000元提高到30000元。二是对基于海上工作特殊性而发放的特殊津贴项目,免征个人所得税;制定合理的海上工作税收奖励期限,针对1个纳税年度内连续在海上工作超过一定期限的海员,给予个人所得税返还奖励。
来源: 中国船舶报 记者 吴秀霞
2019-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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