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东京备忘录CIC问卷解读(一)

2018-08-311801
  2018年东京备忘录CIC将于9月1日正式启动,今明两天小编将为大家带来CIC问卷第1-10个问题的详细解读,首先回顾一下问卷中文版内容:
  


  01、船上是否保存了近三年的包含了燃油详细信息的燃油交付单?

  1、对受本附则第5条和第6条约束的每一艘船舶,须以燃油交付单的方式对交付并作为船上燃烧用的燃油的细节加以记录,该燃油交付单须至少包含本附则附录V中规定的资料。(Annex VI, regulation 18.5)

  2、燃油交付单须存放于船上在任何合理的时间随时可供检查的地方,并须在燃油交付船上之后保存三年(Annex VI, regulation 18.6)

  3、燃油交付单中需包括的资料

  • 接受燃油的船舶名称和IMO编号。

  • 港口。

  • 交付开始日期。

  • 船用燃油供应商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

  • 产品名称。

  • 数量(公吨)。

  • 15°C时的密度(kg/m3)

  • 硫含量(% m/m)。

  • 一份由燃油供应商代表签署和证明的声明,证明所供燃油符合MARPOL公约附则VI第14.1或14.4和18.3条中适用款项的要求。 (Annex VI, Appendix V)
  


  4、燃油交付单须附有一份所供燃油的有代表性的样品。该样品须由供应商代表和船长或负责加油作业的高级船员在完成加油作业后密封并签字,并须由船方控制保存直至该燃油用完,但无论如何其保存期自加油日期算起不得少于12个月。 (Annex VI, regulation 18.8.1)
  


  5、如供油方按照附则VI第18条要求提供给船方的燃油交付单不符合有关硫含量和燃油符合性声明的相关要求,船长或者负责加油作业的高级船员应书面通知船旗国政府并提供给港口国相关部门一份副本作为证明记录,证明船方在加油作业中没有收到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一份副本和所有商业文件应当一起保存在船上,以备后续接受港口国监督检查。 (Annex VI, regulation 18.2.1)

  02、燃油交付单是否表明所供燃油和船上使用的燃油硫含量低于限值?

  1、船上所用燃油的硫含量是否小于等于3.50% m/m (Annex VI, regulation 14.1.2),在排放控制区域内航行时燃油的硫含量是否小于等于0.10 %m/m (Annex VI, regulation 14.4.3)。
  


  2、《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

  自2018年1月1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所有港口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

  自2019年1月1日起,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

  2019年12月31日前,评估前述控制措施实施效果,确定是否采取以下行动:

  1)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使用硫含量≤0.1% m/m的燃油;

  2)扩大排放控制区地理范围;

  3)其他进一步举措。
  


  3、根据MARPOL附则I的要求,核对燃油交付单和船舶《油类记录簿》的记录内容是否一致。加油作业应记录在《油类记录簿》第I部分。每完成一项操作,应由负责加油作业的高级船员签字,且每填完一页应由船长签字。 (Annex I, regulation 17.2.5 and 17.4)。
  


  03、船舶在SOx排放控制区域营运时,使用不同的燃油来符合0.1% m/m的最大硫含量要求,是否持有一份书面程序表明当船舶进入SOx排放控制区域时,如何完成燃油转换以达到上述要求?

  使用不同的燃油以符合排放控制区硫含量限值,必须持有一份书面程序表明燃油转换如何完成,在其进入排放控制区域之前规定足够的时间对燃油供给系统进行全面冲洗,以去除超过排放控制区硫含量限值的所有燃油。 (Annex VI, regulation 14.6)
  


  04、按照第4.1条安装在船上的替代布置(例如洗涤器)是否经过船旗国的批准?

  1、主管机关可允许在船上安装任何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允许其他程序、替代燃油、或符合方法,以替代MARPOL附则VI的要求,条件是这些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他程序、替代燃油、或符合方法在减少排放方面至少等效于本附则的要求,包括第13条和第14条所述的任何标准。 (Annex VI, regulation 4.1)
  


  2、主管机关应将替代MARPOL附则VI要求的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他程序、替代燃油、或符合方法通知本组织,以便转发各当事国供其参考。 (Annex VI, regulation 4.2)

  3、所述的替代设备是否有效运行。

  对于装有废气滤清系统的船舶,根据《2015年废气滤清系统指南》(MECP.259(68))规定,EGCS废气中SO2 /CO2 的测量记录不应超过以下比率:

  .1 船舶航行于排放控制区内:SO2/CO2≦4.3 或

  .2 船舶不航行于排放控制区内,SO2/CO2≦151.7
  


  4、主管机关认可的等效设备必须记录于《国际防止大气污染证书》(IAPP证书)附页-构造与设备记录第2.3.1.2项和/或2.3.2.2项。
  


  5、任何安装在船的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他程序、替代燃油、或符合要求的方法以替代符合MARPOL附则VI的要求,必须记录于《国际防止大气污染证书》(IAPP证书)附页-构造与设备记录第2.6项。
  


  05、船舶使用不同的燃油来符合0.1% m/m的最大硫含量要求,当进入或离开SOx排放控制区域时,是否在主管机关规定的日志中记录了完成/开始燃油转换操作的详细信息?

  船舶使用不同的燃油来符合排放控制区硫含量限值,在进入排放控制区之前,必须完全转换为合格燃油,并且不得转换合格燃油,直至离开排放控制区。

  进入和离开排放控制区时,以下信息必须记录在船旗国主管机关规定的日志中。如果船旗国没有具体要求,则应记录于合适的日志中(例如,油类记录簿或轮机日志):

  • 日期

  
• 时间

  
• 船舶位置

  
• 每一燃油舱中低硫燃油的数量

  以上信息必须在进入排放控制区完成燃油转换时和离开排放控制区开始燃油转换时进行记录。 (Annex VI, regulation 14.6)
  


  明天我们将继续推出CIC问卷第6到第10个问题

  海运圈聚焦专栏作者:CHINA P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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