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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通告适用于在上海港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但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和渔业船舶除外。
二、自2018年10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和国内沿海航行船舶在上海港内行驶及靠岸期间,应当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
三、内河船舶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柴油。
四、具备岸电受电设施的船舶在建有岸电设施的码头靠岸停泊期间,应当使用岸电。
五、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船舶可采取使用清洁能源、尾气后处理技术等替代措施满足控制要求。
六、如使用本通告要求的低硫燃油会对船舶的安全构成危险或存在无法有效获得符合要求的低硫燃油等情况的,船方可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豁免或免责。
七、本通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生效实施,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原《关于上海港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的通告》(沪交科[2016]159号)同时废止。
九、本通告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并将根据交通运输部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调整情况作出调整。



2015年12月2日,交通运输部印发《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靠岸停泊期间(靠港后的一小时和离港前的一小时除外,下同)应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自2018年1月1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所有港口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自2019年1月1日起,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
实施方案出台后,上海港先行一步:2016年4月1日起,船舶在上海港区域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此次对在航船舶执行“限硫令”,上海港又比实施方案的规定提前了三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船舶排放控制区即将扩容、升级。今年6月2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船舶排放控制区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我国船舶排放控制区扩容、升级的方案已基本成型——将扩大控制地理位置,对全国沿海(不含香港、澳门、台湾管辖水域)及长江干线通航水域进行排放控制;控制重心从控硫向控氮侧重,致力降低船舶硫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的排放,促进沿海和内河港口城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来源:中国船舶报
2018-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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