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凌晨,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对美船舶收取船舶特别港务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

《办法》共十条,主要包括制定依据、收取范围、收取标准、收取主体、缴费航次、缴费要求、信息核实、违规处理、动态调整、解释部门和施行时间等内容,进一步明确了由中国建造的船舶、仅进入中国船厂修理的空载船舶,以及其他经认定予以豁免的船舶免予缴纳的具体规定。《办法》对于船方或其代理人在船舶预抵中国港口前向海事管理机构通报信息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办法》明确收取范围、标准和起讫时间等将视情动态调整。
具体办法如下:
对美船舶收取船舶特别港务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对美船舶收取船舶特别港务费公告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等法规,维护我国航运业发展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国际海上运输、靠泊中国港口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船舶,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缴纳船舶特别港务费:
(一)美国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拥有船舶所有权的船舶;
(二)美国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运营的船舶;
(三)美国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25%及以上股权(表决权、董事会席位)的企业、其他组织拥有或运营的船舶;
(四)悬挂美国旗的船舶;
(五)在美国建造的船舶。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中由中国建造的船舶免于缴纳。仅进入中国船厂修理的空载船舶,以及其他经认定予以豁免的船舶免予缴纳。
第三条 船舶特别港务费的具体收取标准如下(不足1净吨的按1净吨计):
(一)自2025年10月14日起靠泊中国港口的,按每净吨400元人民币计收;
(二)自2026年4月17日起靠泊中国港口的,按每净吨640元人民币计收;
(三)自2027年4月17日起靠泊中国港口的,按每净吨880元人民币计收;
(四)自2028年4月17日起靠泊中国港口的,按每净吨1120元人民币计收。
同一艘船舶,一年内收取船舶特别港务费不超过5个航次。每年4月17日为年度计费周期起始日。
第四条 船舶特别港务费由船舶挂靠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收取,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五条 船舶在同一航次挂靠多个中国港口的,仅在首个挂靠港缴纳船舶特别港务费。一年内挂靠中国港口超过5个航次的船舶,前5个航次需缴纳船舶特别港务费,凭前5个航次的缴费信息后续航次不再收取费用。
第六条 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在船舶预计抵达中国港口7日前(航程不足7日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如实向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通报船舶的建造国、悬挂国旗、所有人、经营人、租赁情况、本航次拟挂靠港口等信息,并缴纳船舶特别港务费。
第七条 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所有预抵港船舶情况进行核实,发现涉嫌瞒报、漏报第六条所列船舶信息的,应当责成船方或其代理人补报信息。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缴清船舶特别港务费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不得为其办理进出口岸手续。
船方或其代理人逃避缴纳船舶特别港务费的,对于已经驶离中国港口的船舶,下次挂靠中国港口前应当补齐欠缴的费用。
第九条 船舶特别港务费收取范围、标准和起讫时间等将视情动态调整。
第十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一时间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在官网更新了《船舶涉美信息报告表》申报指南。以下为全文:

一、申报方式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对美船舶收取船舶特别港务费的公告》,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在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时,将《船舶涉美信息报告表》与进口岸申请材料一并提交海事管理机构。
提交途径: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船舶运输工具--进境(港)动态申报--附件管理

二、《船舶涉美信息报告表》填写说明


业内人士认为,在全球航运格局深度重塑的当下,《对美船舶收取船舶特别港务费实施办法》的出台,释放出积极信号:中国有决心、有能力、有制度工具维护自身航运产业的安全与公平竞争环境。
长期以来,国际航运业的制度框架与话语体系,往往由少数发达经济体主导。无论是港口费用机制、航运补贴认定标准,还是碳排放、合规监管等议题,中国企业在多边机制中往往处于“规则承受者”位置。
然而,随着美国近期违背世贸组织规则和中美海运协定,对中国公司拥有或运营的船舶、中国造船舶、中国籍船舶加收港口服务费,中国不得不作出回应。
《办法》的出台,正是中国从“被动应对”走向“主动塑造”的标志性事件。当前,中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造船国、港口国和船东国,《实施办法》恰恰通过“港口环节”建立起新的产业护栏,强化中国航运产业的整体韧性。它不是单纯的“对等反制”,而是一种制度性回应:通过明确法律依据、细化征收标准、设定合理豁免条款,确保措施既有力度,又有法理支撑和国际合规性。这种从被动防御转向主动治理的思维,体现了中国航运政策体系的成熟与战略定力。
另一方面,《办法》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在“原则性与灵活性”、“约束性与开放性”之间取得了平衡。对“由中国建造”、“空载进厂修理”及“经认定予以豁免”的船舶免收费用,显示出政策并非封闭或排他性措施,而是有选择地保护本国造船产业链,同时保障国际航运合作的正常运转。
在全球航运高度依存的体系中,任何政策都需要兼顾规则公正与市场信号。《办法》是一次以法治方式维护公平竞争的范例。更深层次地,它传递出中国在全球航运体系中新的价值主张:不以对抗谋取主导,而以制度建设赢得尊重。在未来的IMO、WTO及区域港航协作机制中,这种制度化表达将增强中国的谈判筹码,也使国际社会更容易理解与接受中国的政策逻辑。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船舶涉美信息报告表》的填报格式由传统的PDF改为WPS模板,这一细节变化颇具象征意义,意味着航运管理的全流程正在进入自主可控、电子化、标准化的新阶段。
从更宏观的角度看,这也是港口治理体系数字化转型的一部分:无论是提前七日的信息通报制度,还是港务费征收的多级备案流程,背后都依托于一套国产化、可追溯的数据管理链条。
“航运强,则国强。”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对美船舶收取船舶特别港务费实施办法》的出台,是中国航运史上的又一个战略节点。它让世界看到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以法为盾、以制为器、以开放为本,稳健而有力地维护国家利益与产业尊严。
资料来源:海运圈聚焦
2025-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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