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O 通过的 MSC.532 (107) 号决议,引入了SOLAS 公约第II-1 章第 3-13条,对起重设备和锚缆绞车提出了新的强制性要求。该修订将于2026.1.1起生效。
一、适用的起重设备包括:
1、用于货物装载、转运或卸载的起重设备;
2、用于开启/关闭舱盖或可移动舱壁的设备(不包括用于打开和关闭舱口盖的集成机械设备;
3、机舱用吊车;
4、船用物资吊机;
5、油管吊机;
6、用于收放小艇(交通艇)等类似用途的吊装装置(不包括救生设备的降落装置) ;
7、人员升降用起重设备。
二、豁免
一般情况下,即便起重设备的安全工作载荷SWL低于 1吨,也需遵守相关要求,除非船旗国管理当局给予特别豁免。
三、适用时间
1. 新起重设备的要求适用于2026.1.1及以后安装的设备,投入使用前,需严格经过认证流程,确保设备从设计到安装全环节合规。
2. 2026.1.1前安装的设备。根据SOLAS CII-1/R3-13第2.4 条,须2026.1.1之后的首次换证检验之前,在根据 IMO MSC.1/Circ.1663号通函《起重设备指南》完成负载试验与全面检验,设备上需永久性标注 SWL,清晰呈现安全工作负荷SWL等关键信息,并附有安全工作负荷的书面证明文件。
四、维护、操作、检查与测试
根据SOLAS CII-1/R3-13,所有起重设备及其活动部件必须按照《起重设备指南》进行操作测试、全面检验、例行检查、维护保养。
船东须依照制造商建议、行业标准和设备操作需求,将起重设备纳入船上维护体系。维护与操作手册应在船上保存。如无相关资料,可依照《起重设备指南》补建。
设备操作人员须接受充分培训,具备操作资质并熟悉设备使用。
海运圈聚焦专栏作者:刘颖钊 刘老轨工作室 微信公众号:liuyiingzhao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