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单放货需注意的地方—兼评The“Zagora”案

2017-07-033211

 【摘要】任何货物买卖,最终都免不了要交付货物。船东安全的做法是要求收货人提供正本提单以便顺利交付货物。但在贸易迅速发展的今天,往往船舶抵达卸港,但正本提单并没有到,有时候还可能还没签发。那么如果船东凭租家提供的保函(LOI)交付货物的,但可能事后正本提单持有人却是他人,那么这中间有什么风险呢?本文通过对The“Zagora”一案的简要分析,来说说无单放货的风险及LOI下租家的责任承担。

【关键词】卸货、放货、LOI、索赔 

较前篇交付货物的几个问题,本来接着来说无单放货存在的风险。无单放货,就是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那么租家如果要求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那么必须得按租约要求或协会要求提供相应的保函(LOI)。而如果既无正本提单,租家也不提供对应保函的话,那么船东很显然,不能放货。

关于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参2009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相关条文如下:

为正确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正本提单包括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

第二条  承运人违反法律规定,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损害正本提单持有人提单权利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由此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

第三条  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

正本提单持有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适用海商法规定;海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第四条  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不适用海商法第五十六条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第五条  提货人凭伪造的提单向承运人提取了货物,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

第六条  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

第七条  承运人依照提单载明的卸货港所在地法律规定,必须将承运到港的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不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

第八条  承运到港的货物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无人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并依法变卖处理,或者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承运人留置的货物,承运人主张免除交付货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  承运人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的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持有记名提单的收货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条  承运人签发一式数份正本提单,向最先提交正本提单的人交付货物后,其他持有相同正本提单的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向承运人实际交付货物并持有指示提单的托运人,虽然在正本提单上没有载明其托运人身份,因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要求承运人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在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后,正本提单持有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就货款支付达成协议,在协议款项得不到赔付时,不影响正本提单持有人就其遭受的损失,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正本提单持有人以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为由提起的诉讼,适用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

正本提单持有人以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共同实施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行为为由提起的侵权诉讼,诉讼时效适用本条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  正本提单持有人以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为由提起的诉讼,时效中断适用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正本提单持有人以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共同实施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行为为由提起的侵权诉讼,时效中断适用本条前款规定。

如果在国内碰到无单放货的争议而且官司也在国内打的话,那么可以拿起照合同,然后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无单放货涉及的法律问题所作的这15条规定,去处理争议纠纷。该司法解释第 7、8、9 和10 条,是对承运人可以免除无单放货责任的几种情况作了规定,依照卸货港法律规定,必须将货物交付给海关或者港口当局;到港货物超过法定期限无人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变卖,或者法院裁定拍卖货物;承运人签发一式数份正本提单,已向最先提交正本提单的人交付货物;承运人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的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除此之外,船东就得额外小心无单放货可能带来的责任及风险。本文主要是针对在英国法下,继续来说说无单放货需注意的地方。

那么接下来就来看看,The“Zagora”案。

一、基本案情

在2013年10月21日,SCIT Trading Ltd(以下简称“首长贸易”)作为卖家,与Xiamen C&D Minerals Co.,Ltd (以下简称“厦门建发”)签订一以CFR条款的货物买卖合同,装货港为Koolan Island,卸货港为中国主要港口。

来简单了解一下这个CFR,CFR全称为Cost and Freight,指在装运港船上交货,卖方需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港所需的费用;但货物的风险是在装运港船上交货时转移。

双方义务

在《2000年通则》中,明确规定CFR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按国际商会对CFR的解释,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起来,可作如下划分:

1.卖方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2)签订从指定装运港承运货物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运输合同;在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

(3)不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

(4)向买方提供通常的运输单据,如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讯,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所代替。

2.买方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及过境费。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

(3)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4)支付除通常运费以外的有关货物在运输途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包括驳运费和码头费在内的卸货费。

合同第9条约定,卸货港的代理由买家指定。在2013年11月6日,厦门建发同意把货物卖给其关联公司Cheongfuli Company Limited(以下简称“昌富利”)。厦门建发的人通常代表昌富利来进行合同商议谈判,在11月28日,昌富利同意把货物卖给Shanxi Haixin Internaitonal Iron and Steel Co. Ltd(以下简称“山西海鑫”);合同第9条规定,卸港代理由买家山西海鑫指定。

按CFR合同,首长贸易执行的是与SCIT Services Ltd(以下简称“首长服务”)的COA合同,因此首长贸易应该负责货物运输的责任,但结果首长服务在2013年11月19日与Oldendorff Carriers(以下简称“二船东”)签订了一个程租合同,从Koolan Island装货到中国卸。合同关于卸港代理的规定,租家指定代理。合同第30条约定,如果正本提单到不了,船东/船长同意凭租家的保函卸货和放货。

Oldendorff Carrier 和Oldendorff(以下也简称“二船东”)之间有长期协议,后者执行前者的货载并派船,合同也均为背靠背。在2013年12月3日,Oldendorff与Zagora轮(以下简称“该轮”)的原船东以NYPE租约格式签订了一个航次期租合同。该TCT合同第2条规定租家得提供和支付代理费,第8条规定,船长在有关船舶使用和代理方面应服从租家的指示和命令。第43条是关于租家代理如果给船东提供特定列明的服务则收取实际发生的费用。第61条规定,如果在卸港正本提单到不了,租家需提供保函;如果船东未收到保函则该轮不允许卸货。

同一天,二船东将该轮派给首长服务,在12月9日,首长贸易将该轮派给厦门建发。

在12月16日,山西海鑫通知厦门建发,卸港为岚山,代理为Rizhao Sea -Road Shipping Agency Co. Ltd(以下简称“海陆丰”)。在12月18日,该卸港及代理消息沿着租约链一直传递到二船东。二船东在同日给海陆丰发如下指示,要求他们给船长船员提供协助并及时更新船舶的靠泊卸货计划进度。

Attend the vesselduring her port call and give your full assistance to master/crew and keep usclosely informed about her berthing/discharging prospects.

    考虑到可能需要保函,在2013年12月10日,二船东要求原船东提供他们标准的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保函格式。原船东提供了对应的保函格式(收货人一栏为空),同时也要求二船东提供保函里通知方前去提货的那个人的名字及身份证号,还有授权书。12月11日,二船东认为租约中并没有此要求,因此拒绝提供。同一天,原船东答复说,需要授权书以便确认上船并要求船长卸货的那个人确实是代表收货人。原船东缓和一步,说他们也将同意收货人或者租家代理的电邮,确认上船的那个人的名字及身份证号且是有被授权去提货的。但是二船东在12月12日,依然拒绝原船东此要求。

Owners repliedsaying that a letter of authorisation was required in order to confirm that theperson who comes on board and instructs the vessel to discharge is in factacting on behalf of the receivers. The Owners said they would accept a messagefrom the receivers or charterers' agents confirming the name and ID of theperson who will come on board and is authorised to take delivery. ButOldendorff, on 12 December 2013, maintained its refusal.

12月17日到18日间,原船东的保函格式在租约链上传递到山西海鑫,厦门建发确认货物需交付给海陆丰(or such part as is believedto be Rizhao Sea-Road… or to be acting on behalf of Rizhao Sea-Road…)

    然而,厦门建发给首长贸易的保函,里面需要交付的人改为了他们厦门建发自己;随后二船东也以相同内容的保函给了原船东。

12月19日,原船东要求提供当地将上船去提货的那个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在首长服务和二船东之间有些交流讨论。12月20日,首长服务说,他们认为卸货港代理将负责卸货安排,并且不会放货直到出示正本提单。二船东想进一步澄清,是否仍需要使用LOI?或货物在岚山将不会被释放直到有正本提单?首长服务答复说,因为船舶抵港的时候,正本提单到不了,LOI是为了无正本提单卸货用;卸港代理会签发交货单,在正本提单到了才会放货。二船东随后说,原船东想知道谁将代表你们上船;正常情况下船长将收到正本提单,清楚知道货物会卸给正确的当事方;如我看你们的如下电邮,我们理解为货物将被放给卸港代理/你指定的代理,是否这样?二船东于是通知原船东,仅仅卸港代理将上船去处理卸货事宜,或者货物仍将在代理的监管之下直到正本提单可用,那时候货物才会被放给相关当事方。首长服务答复二船东,如下:是的,租家要求船东把货卸给海陆丰,在其监管下,凭正本提单最终才会放给收货人。如果需要确切负责人的信息,请直接找卸港代理查核。

最终原船东给二船东答复,声明他们想知道,那个已经被授权有权利提取货物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以确保货物交给正确的当事方。如果租家不愿意提供相关的信息,那么如果因错误交付货物如果有任何风险或索赔,将由租家独自承担。

Finally the Owners replied to Oldendorff stating that they wanted"the name and ID number of the person who will come on board and isauthorised to take delivery of cargo (in this case the discharge port Agent)…to ensure that delivery is done to the correct party." They added that"should Charterers not wish to provide Owners with the relevantinformation then any risk or whatsoever claim with regard to miss delivery ofcargo will on Charterers account."

12月20日,原船东通知船长说,他们已经收到租家的保函,要求依照保函里的条文把货物交付给厦门建发。同时要求船长做好记录,那个上船来要求船长卸货的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

在船舶抵港前,12月25日,海陆丰通知相关方,正本提单到不了。在12月26日,海陆丰要求船长确认,无正本提单是否可以卸货。在12月27日,该轮抵达岚山,29日靠泊。一人上船,他介绍他自己为海陆丰的。很可能他给了船长名片,船长回忆说,那个人声称凭租家的保函无正本提单开始卸货,他代表厦门建发来处理卸货事宜。船长于是同意卸货,该轮于12月31日卸完。至此,船长认为他已经依照保函LOI,把货物交给了厦门建发或其代理人海陆丰。

之后,山西海鑫在2014年1月13到14日,收到海陆丰的提货单,这些货物随后在1月18日到2月8日期间通过铁路从岚山运走。2月18日,山西海鑫通知海陆丰,他们已经获得正本提单。2月20日,中国银行代表山西海鑫支付了买卖款,中国银行认为从2月21日起,他们将是正本提单的持有人。

在2014年8月27日,该轮再次挂靠岚山的时候,因中国银行提起诉讼而被法院扣押。原船东于是号召二船东依据其已签发的保函条款,提供担保使船舶尽快释放。同样,二船东要求首长贸易,首长服务要求厦门建发去处理该轮被扣押事宜。

2014年9月5日,二船东取得法院的临时强制令,要求首长服务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该轮能够被释放。首长贸易也取得类似的强制令,但是厦门建发并未采取任何行动。

二船东迫不得已打破僵局,同意提供担保以便该轮得以释放及减少原船东的损失,但不损害他们的权利,关于不涉及保函条款的争议。该轮于2014年9月24日解除扣押,被释放。

二、争议焦点

原船东的代表律师Ashcroft QC主张,而船东所提供的LOI与当时的处境相关,货物卸在中国,是因为原船东卸下及把货物交给了海陆丰,而海陆丰是代表了厦门建发来提货。二船东的代表律师Parsons QC同意原船东律师所提交的这些主张,并以此对抗首长服务。在辩护中,首长服务说到,货物卸给海陆丰,受其占有和控制和保函没有关系,因为此卸货并不等同于交付给了厦门建发;而且,海陆丰是以船东和或二船东代理的角色来监管货物,因此货物并没有交付给厦门建发。在其辩护中,厦门建发声称他并没有为了提取货物指定海陆丰作为他们的代理,也没有指示首长贸易或首长服务把货物交给海陆丰。厦门建发接着声称,他们直到2014年1月2日从山西海鑫那收到事实记录的复印件才发现货物被卸下,在海陆丰占有之下。

山西海鑫为最终的买家,其期望在岚山提取货物,因此可以预期他们在岚山港将委托代理;因此在2013年12月16日其指定了海陆丰为代理。此外,与昌富利和山西海鑫的买卖合同第9条代理任命条款相一致,买家指定卸港代理。在厦门建发和首长贸易之间的买卖合同第9条也可以找到同样的措辞,海陆丰是作为买家厦门建发的代理。代理任命也在租约链中一直传递到原船东,在与原船东的航次期租合同中,二船东提供及支付代理费(船东的事物其费用由船东直接支付给代理)。因此当船抵达岚山的时候,在本案中,可能海陆丰为租约链中的当事方扮演着一个或多个角色。那么,至关重要的问题便是,当从船上提取货物的时候,海陆丰是代表了原船东(或二船东),还是代表厦门建发。

三、Teare法官意见

当厦门建发将所需要的保函格式给山西海鑫的时候,指定了海陆丰为无正本提单时交付货物的收货人。因此,海陆丰作为在岚山的指定代理,这一点没有疑义。然而,厦门建发向首长贸易出具的保函上面,收货人一栏填的是他们自己。厦门建发把他们自己列为无单放货保函中的指定收货人,可能是开了受益人是首长贸易的信用证的需要,他们还未收到受益人为他们自己的信用证。他们的关联公司昌富利也未收到信用证一直到卸完货后很久,2014年1月29日。这么做,厦门建发可以确保他们在岚山可以占有货物,避免当他们不得不偿还银行承兑信用证的时候遭受损失。由此,必然可以推断出,厦门建发指定他们自己为无单放货保函上的收货人,是因为厦门建发的意图为,指定的代理海陆丰将代表他们在卸港提取货物。这些货物将凭正本提单再转交给山西海鑫。

2013年12月20日,海陆丰在完成货物进口申报,收货人描述为山西海鑫,而交付人为昌富利。这个信息可能是从厦门建发,昌富利或山西海鑫获得;这不可能是从原船东或者二船东那里得到这种信息。同理,海陆丰在2013年12月25日通知相关方正本提单到不了,也不可能是从原船东或二船东得知。

该轮船长回忆,当时12月29日有一个海陆丰的代表上船,声称他是代表厦门建发来处理卸货事宜。船长并没有印象他当时是否出示了保函复印件,但船长说凭他的经验,通常情况下代理会有保函附件在手。Teare法官认为,没有理由去怀疑船长的证据,船长清楚保函的条款,因为他们在2013年12月20日发给船长了。在这种情况下,船长很可能想知道的是代理是否是厦门建发的代理人。不可能船长在没有被告之代理是代表厦门建发而同意去卸货。

这些问题显示,更可能的是厦门建发并不想海陆丰代表他们去提取货物,而海陆丰也清楚知道厦门建发他们的意图,但接受从船东提取货物的时候代表厦门建发。相反地,基本不可能的是在那个时候其代表船东。船东在卸货港关心在乎的是,如果收货人没有正本提单,将按保函的条款来卸货和交付货物。如果船东他们这么做了,他们有保函的保护。船东没有任何利益,把货物卸给海陆丰受其占有而且代表了船东的代理。这种卸货将得不到保函的保护,因为船东并没有把货物交付给厦门建发;他们通过海陆丰仍将占有货物。

海陆丰代表二船东去提取货物这是不大可能的,没有证据显示海陆丰那么做是代表二船东,二船东也没有利害从原船东那提取货物。二船东从厦门建发所收到的保函是把货物交付给厦门建发,那么二船东将没有任何意图通过海陆丰自己去提取货物。一旦保函里约定了把货物交付给厦门建发,那么二船东很显然,一定会设想海陆丰将代表厦门建发提取货物。

Teare法官认为他已经知晓厦门建发的辩护,他们并没有指定海陆丰作为他们的代理以便代表他们去提取货物,也未指示首长贸易或首长服务把货物交付给海陆丰。厦门建发的人员声称他们相信海陆丰是首长贸易或船东的代理,他们不相信把货物交付给代理会触发他们在其所签发的保函下的责任;但他们并没有解释为什么提供给首长贸易的保函里要求把货物交付给他们自己。因此,Teare法官认为厦门建发他们这些陈述声明并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以上这些原因,Teare法官判货物已经通过海陆丰交付给了厦门建发。这也是保函中所约定的,船东需要做的以便能够获得保函的保护。因此,二船东得赔偿原船东关于该轮被扣的损失;鉴于链上的保函格式内容一致,首长服务得为二船东负责,厦门建发得为首长贸易负责,承担同等的赔偿责任。。

For these reasons I have concluded that the cargo wasdelivered to Xiamenthrough the agency of Sea-Road. That was what the Owners were required to do inorder to obtain the protection of the LOI and so the LOI was engaged. Itfollows that Oldendorff is liable to indemnify the Owners in respect of thearrest of the vessel and in respect of such liability it has to the Bank ofChinafordelivering the cargo other than upon production of an original bill of lading.Since the LOIs down the line are in the same form it follows that SCIT Servicesis likewise liable to Oldendorff Carriers and that Xiamen is likewise liable toSCIT Trading.

四、总结评论

本案的案情其实并不复杂,收货人山西海鑫指定了海陆丰为卸港代理,代表他们去办理提货手续等事宜。在正本提单到不了的情况下,提供了无单卸货放货的保函,但是厦门建发基于他们自己的考虑,在他们给首长贸易提供的保函中,货物交付方改为了他们自己。之后因为中国银行认为其持有了正本提单,向法院申请扣船。随后船舶在再次抵达岚山港的时候被扣押,二船东提供担保,船被释放;之后二船东依据保函条款,找首长贸易索赔。最终Teare法官判货物已经通过代理海陆丰交付给了厦门建发,各方得依据保函里的条款负各自的赔偿责任。

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航程短,或者改港等等原因,导致正本提单在正常的流转途中,在船东抵达卸港的时候,无法到达收货人手中。贸易合同中,通常也约定卸港的滞期费由收货人自己承担,那么收货人为了节省滞期费支出,便不可能让船舶一直在等待正本提单,于是便提出用保函的方式以便让船舶先尽快完成卸货或交货;而如果条款中有无单卸货或无单放货条款,那么船东也只能接受此要求,要不就违约。那么船东在收到租家保函的时候,为了保函能够生效,有效力得以保护船东利益,那么就得按照保函中的约定,把货物交付给保函中指定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在目前的市场下,基本上是租家指定代理,最终往往也是收货人指定代理,和以前船东指定代理相反。虽然是租家指定代理,但船东为了节省不必要的费用开始,往往不会额外再委托船东自己的代理去处理一些费用,比如安排换船员,或者安排淡水,安排船员就医等等。这个时候,租家指定的代理也在处理一些船东的事情,但如本案中的情况一样,法官认为,虽然海陆丰也在处理船东的事情,但在提取货物上面,仍然代表的是厦门建发,而不是船东。

本案中原船东的严谨做法,值得学习。在租家提供无单卸货保函的时候,反复要求租家提供具体上船前来提货的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以及授权书。虽然租家最终并未提供,但如果租家提供了,那么只要船方在靠泊办手续的时候,船方已经核对了来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等信息,那么比保函条款的保护还多了另外一层保护,如果是NYPE租约的话,可以依据租约第8条,英国法下赋予的默示索赔权找租家索赔损失。以下两个注意事项值得予以关注:

(1)   租家提供无单卸货或者放货保函的时候,船东要求租家确认上船办手续,提货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及授权书;

(2)   船在靠泊后,船方认真核对来访人员,记录好来办手续要求卸货提货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及明确要求其确认代表哪一方,并做好登记手续。

做到以上两点,将更好地保护船东的利益不受损失。本案中的Zagora轮的船东及管理公司为希腊的GOULANDRISBROTHERS HELLAS。然而现实中,尤其是国内的船东,几乎很少会有人这么做;这也在另外一个方面说明了,为什么希腊能称为全球最大的船东国,而大多数人只有被“欺负”的份。从本案中,小小的一件事可以看出希腊船东他们的专业水平,这很值得大家学习。

最后再来回顾一下卸货(discharge)和交货(delivery)二者的区别。在The “Bremen Max”案中,Teare法官(也是本案的法官)做了如下解释:

…dischargeand delivery are different concepts. Discharge is the movement of the cargofrom the ship "over the ship's rail" ashore. Delivery is the transferof possession of the cargo to a person ashore. Discharge and delivery may occursimultaneously but they need not do so. A cargo may be discharged ashore into awarehouse and only delivered as later date. Delivery is effected by theshipowner who has the cargo in his possession.

卸货只是货物越过船舶栏杆的动作,而交付是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卸货和交货可以同时发生,但并一定需要这样。货物可以先卸到岸上的仓库中,之后再交付。

关于交付货物,所有权转移仅仅在船东交出货物所有权的时候才发生。在The “Jag Ravi”案中,Tomlinson勋爵说到的,失去或放弃权力去强迫任何与货物有关的交易,可以防止收货人获得货物所有权。

As the citation from Diplock LJ makesclear, what is involved in this context is the divesting or relinquishing ofthe power to compel any dealing in or with the cargo which can prevent theconsignee from obtaining possession.

及如下,船东交出所有权,如事实证明的,船东放弃他们所有的在事实上可以强制任何处理货物的权力。

The shipowners surrendered possession.As demonstrated by events, the shipowners divested themselves of all power tocompel any physical dealing with the cargo.

在另一方面,如Teare法官在本案中说的,如果船东还未将货物交付给厦门建发的话,那么船东将不受保函条款的保护,因为这种情况下,船东仍然保留着货物的所有权。

Such discharge would not provide the protect of theLOI because the Owners would not have delivered the cargo to Xiamen, they would have retained possessionof the cargo through Sea-Road.

在实务中,经常出现这种情况,按保函的要求,需要把货交给收货人;但船东因为某些原因,比如未收到租金或者运费,把货卸到码头上了,却又指示代理不放货。这种情况下,因为船东并没有实质上完成货物的交付,从而如本案法官说的,船东将不受保函的保护。那么问题来了,既然不受保函的保护,船东还拥有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完成交付,那么货物卸到码头或者仓库中,如果产生了存储费,到底是船东承担呢还是收货人承担?如果正本提单到了,然后租家发电邮要求提货,船东因为别的事或者其它原因遗忘了租家这封电邮,然后造成延误,该存储费又该由谁买单?这又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

海运圈聚焦专栏作者 Alex (微信公众号 航运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