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gency和Agent的区别,代理人的义务

2024-11-04476

  关于代理人(agent)的问题,Sumption勋爵在The Global Santosh案中说过,严格来讲,代理人是委托人授权为其行事的人。受谁委托,是谁的代理人,这个问题非常关键。诚如The Xing Zhi Hai案中,如果TPT Forests被视为TPT Shipping的代理人,哪怕是隐名代理的本人,那么都要承担连带责任。

  比如非常常见的,气导公司,是否能被视为承租人的代理人问题,将直接决定气导所推荐的航线是否被视为等同于承租人所推荐的。为了避免出现气导有可能疏忽或者不专业,其实承租人在委托气导的时候,尽量避免授权给气导公司推荐航线的权利,仅仅是委托他们提供气象服务,预报一下天气海况,最终出一份气导评估报告。这样航线如何走,气导公司没有承租人授权,船长还是要按合同规定,尽速遣和不绕航义务。

  再比如如The Arctic Trader案,发货人被视为承租人的代理人;那么随之而来的是,如果发货人提供的货有问题,包括数据不准,那么承租人得承担责任。在The Goodpal案中,收货人不算是承租人的代理人,那么船长就不能听这些不同收货人指示在某个港卸多少货。在The Mediolanum案中,上诉院认为供油商的地位和港长或港口当局的角色差不多,不认为是承租人的代理人;在这种情况下,船东就不能听供油商指示到别的地方加油。在The Isabelle案,因恶劣天气等所产生的港口强制的移泊费用船东承担;同样的理由是港口的行为是为港口安全考虑,而非承租人的作业安排。在The Cavendish案中,引航员不是承租人的代理人,所以靠泊过程中发生搁浅问题是船东的风险。在The Radauti案中,港口当局不被视为承租人的代理人,船舶如果因为天气或者别的货物优先之类被要求移泊,将是船东的风险,承租人无需承担责任。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这些第三方到底是不是承租人的代理人,将非常关键。

  在实务中,如果船长对于承租人或其代理人,尤其是第三方的指示存在疑问,

  需寻求承租人的澄清和确认,避免错误听从第三方指示,造成损失而无法找承租人追偿。这种非法指示,在日常实务中经常碰到。另外常见的是,港口吃水有限制,承租人要求船长多装货,或者在富余水深不足的情况下,靠泊或离港;这种情况作为严谨的船长,除非情况特殊紧急,不然都要求承租人给予书面指示并保证一旦搁浅,承租人承担所有责任以保护船东。如果承租人不确认,那么船长应该审慎行事,拒绝承租人的要求。

  法律意义上代理人(Agent),是代理关系(agency)中的一方当事人,即依照委托人的授权,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的人。代理人(Agent)一词的含义,解释问题可以参阅Bowstead & Reynolds on Agency, 23rd ed, Sweet & Maxwell,1-023:

  “当需要(如在法律解释或协议解释中)为‘代理人’一词赋予含义时,可以说,代理人一词的核心意义是指具有代理的外部和内部方面的人,因为正是在这里,完整的规则体系得以最充分地制定,并且正是由于外部权力,才施加了内部职责。并且,当在法规或正式文件中使用代理人一词时,据说可以推定该词以其适当的法律内涵使用,除非有强烈的相反迹象。但肯定没有这样的规则,该术语通常用于任何形式的中介,或仅用于为他人履行职能的人。相反,上下文可能表明该词仅包含作为独立承包商的专业代理人。同样,法规中的‘授权’一词可能不要求委托人实际授权,而是延伸到在执行授权任务时发生的行为,无论是否授权。另一种常见的措辞形式来自禁令的背景,禁令通常针对‘被告、其仆人和代理人’。唯一的直接当事方是被告,但措辞表明被告需要控制那些被其聘用来执行被禁止活动的人,这些人可能是独立承包商,不行使普通法意义上的任何代理职能。”

  代理 (Agency) 是指两者之间的关系,即委托人 (Principal) 和代理人 (Agent) 之间存在的关系。通常代理人负责代表委托人处理事宜,并与第三方签订合同或进行商业交易。代理(agency)关系的出现使得商业运营更加有效率,因此代理在商业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代理本质上是一种存在于两个人(法人或者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这两个人叫代理人(agent)和委托人(principal)。其中的代理人主要负责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其中任何人只要与代理人签合同都属于第三方。代理人可以是委托人的员工,也可以是自由职业者,即与委托人单独签订合同。航运市场中,不管租船还是调度人员,通常自己签名都会加一个说明,as agent only。此时,租船或调度人员就是这一种代理人,其委托人是其公司,不管是船东公司还是承租人公司。当租船人员对外谈船合同签订时,此次对方客户就属于第三方。

  很多代理公司,英文名多为xxx agency Co.,Ltd;这里的agency多指服务机构;从根本上讲,agency指的是提供特定服务的机构。通常有以下几种:

  1)代理,代理关系,代理人经本人授权以本人名义行事,本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负责;

  2)业务代办处,代理机构;

  3) 政府或国际组织的专门行政部门;

  4) 行政机关,指有权实施和执行某一特定法律的政府机关。

  比如营销机构,就是marketing agency;而在agency里面工作的人员,就叫agent。关于agency的解释,Bowstead & Reynolds on Agency, 23rd ed, Sweet & Maxwell在开篇1-001就首先说明:

(1)代理(agency)是两个人之间的信托关系,其中一人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示同意另一人代表自己行事,以影响其与第三方的法律关系,而另一人也同样表示同意这样做或按照该表示行事。代表其行事的人称为委托人(principal),行事的人称为代理人(agent)。委托人和代理人以外的任何人均可称为第三方。

(2)就委托人如此同意的行为而言,代理人被认为有权行事;这种权力构成影响委托人与第三方法律关系的权力。

(3)如果这种权力来自委托人亲自向代理人明确或默示地表示同意代理人代表委托人或为委托人行事,则这种权力称为明示或默示的实际权力。但代理人也可能拥有委托人向第三方做出的这种表示所产生的权力;这种权力被称为表见代理权,或表见授权(apparent authority)。

  (4)某人可能与委托人具有相同的信托关系

  但该人代表委托人行事,但没有权力影响委托人与第三方的关系。由于这种信托关系,这种人也可以被称为代理人。

  在1-024段中对代理(agency)的本质进行了说明。代理的本质应该被视为概念的内部或外部方面,还是两者兼而有之?从最充分的意义上讲,它需要两者兼而有之;内部方面紧随外部方面,即如上所述,正是因为代理人有权改变委托人的立场,所以对代理人施加了信托义务。然而,从另一个意义上讲,正是权力的内部授予证明了这种权力的正当性,这种推理将使内部方面成为首要的。无论从哪个角度看待这个问题,注意内部立场的典型特征都是有用的,这些特征将代理与其他关系区分开来。因此,代理人:承诺代表另一方尽职尽责,而不是在商业上不利于另一方的情况下对另一方承担严格义务;受信托义务的约束;并通过佣金或等价物而不是控制代理人自己的利润来获得报酬。虽然这三个特征中的任何一个都可以在适当的情况下进行修改,但它们仍然是典型的。

  代理关系的形成 (Formation of Agency),代理人通常由委托人明示指定(Express appointment)。大部分情况下,代理关系的形成是通过双方同意,而这种同意方式一般都有明确的协议(express agreement),而这种协议的形式不一定是书面的文件,它甚至可以是口头的;这种明确的协议使代理人拥有实际的授权(actual authority)。除了明确的协议之外,另一种常见的形成方式是通过双方的关系以及行为来确定的,这种形成方式称之为默示协议(implied agreement)。如果委托人通过其行为(by conduct),向第三方表明某人是其代理人,并且第三方依赖和根据委托人的代表行事,则该委任是根据情况隐含地指定(Implied appointment),有时亦称为“Appointment by estoppel”。关于代理人所拥有的代理权限,总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actual authority(实际拥有的权限)和apparent authority(表见代理权)。

  表见代理权或表见授权(Apparent Authority)原则,指第三人根据其与被代理人的交易情况,或者被代理人明知而允许代理人为其实施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的行为表示代理人在其控制之下,从而合理地相信代理人所享有的授权。如果存在以下基本要求,就代理人所作行为,第三方可能可以直接起诉委托人:委托人对外陈述由代理人代表他行事,第三方依赖了上述的陈述。比如某人 P 通过言语或行为表示或允许他人表示另一人 A 有权代表 P 行事,则对于任何相信该等表述而作为代理人与 A 打交道的人,P 均受 A 的行为约束,其程度与 A 拥有其所代表的权力相同,即使 A 实际上没有该等权力。

  一般而言,委托人支付报酬的责任由委托人和代理人明确约定。无论代理人是有偿还是无偿代理,他都有权因执行代理而遭受的任何损失而获得赔偿,并报销他在其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所发生的费用。代理人由委托人明示地或隐含地授权代表其行事,或通过 “Apparent Authority” 的原则行事。通过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书面或口头协议条款授予代理人的权力。代理人权限的范围只是其指示的行为。除了明示授权,代理人亦有隐含权力去做一些合理地相关或必须的事情以执行其代理人职责。

  在6-002段对代理人履行承诺的义务的进行了说明,代理人必须按照委托人所授予的权限行事,并履行代理人已合法承诺要做的事情。这条规则对于每个合同代理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与合同的明文规定一样,根据合同任命的代理人必须遵守已商定的条款,如果代理人超越了权限,或者没有按照指示行事,则构成违约。但即使是无偿行事的代理人也应遵守其指示,并可能被发现对其委托人承担这样做的法律责任。衡平法为违反信托提供了自己的补救措施,但这些补救措施在许多方面与合同的补救措施相似。不遵守指示在定义上就是违反义务,原则上会导致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严格责任。如何从补救措施的角度来计算这种责任存在一定争议。最近的衡平法判例法得出结论,如果正确执行指示,委托人会遭受相同或其他损失,则可能无法获得赔偿。

  这个很好地说了之前介绍代理不听委托人指示,在港口使费包干的情况下,威胁委托人,要求委托人额外承担离港引航拖轮费和引航费用是违反代理合同,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除任何特殊情况另有规定外,代理人有义务遵守委托人就代理人履行委托的方式所做出的所有合法合理的指示;合同代理人有义务遵守委托人进一步的指示。在确定什么是合理的,法院将考虑案件的所有情况,包括代理的性质和代理人将要从事的业务的习惯、做法和道德规范。如果委托人的指示含糊不清(即可能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解释),如果代理人公平诚实地认为这些指示具有其中一种解释并据此行事,则代理人不会因这种行为而违反合同。这当然是代理法的一般原则,可以应用于其他地方。但它必须有限制。如果代理人意识到或应该意识到委托人的指示含糊不清,代理人应该在开始行动之前向委托人寻求澄清,如果情况允许的话。

  此外,在6-012中对合同代理人的勤勉义务进行了说明。除非情况相反,代理合同中通常会隐含一项条款,即代理人应以合理的速度执行任务。什么是合理的取决于案件的所有情况。对于非雇员的代理人,根据 1982 年《货物和服务供应法》第 14 条,可能会出现类似的隐含条款。如果合同指定的代理人不能或不会在接到指示时或在合理的时间内执行任务,代理人必须将此事实告知委托人。

  在6-017中说到合同代理人诚实行事、运用技能和谨慎的义务;每位受薪代理人均有义务诚实行事,并在履行委托时运用代理人受雇从事的职业或业务的正常或正常行为中通常或必要的技能、谨慎和勤勉,或合理地履行代理人承担的职责所必需的技能、谨慎和勤勉;代理人有绝对义务严格遵守委托人指示。

  在6-025中说明对于以委托人名义签订的合同,代理人不向委托人承担责任。

  代理人一般不对其与委托人签订的合同向委托人承担责任,这是合同的一般规则:授权合同是委托人的合同。但是,正如代理人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对第三方承担责任并有权起诉第三方一样,代理人也可能根据明示或暗示的协议或惯例对委托人承担责任。

  在6-033中规定代理人对委托人负有忠诚义务,该义务可产生受托人义务。同时,代理人还有避免利益冲突的义务,除非经委托人同意。在6-046中说明代理人不得将自己置于这样的境地或参与这样的交易:其个人利益或对另一委托人的义务可能与其对委托人的义务相冲突,除非委托人在充分了解所有重要情况以及代理人利益的性质和程度的情况下同意。代理人避免冲突的受托责任的一种表现是,代理人不得为利益可能存在冲突的两个委托人服务。原则上,职责与义务的冲突与职责与利益的冲突具有相同的后果。因此,代理人不得为交易的双方服务,除非他们确保向每一方充分披露所有重要事实,并取得他们知情同意。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不会偏袒自己的利益,但同样,代理人也不能完全为任何一个委托人的利益行事。也可能违反忠诚义务,因为忠诚必须是不可分割的。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可能因未能披露与另一方有关的信息而给一方造成损失——事实上,披露这些信息将违反对第一方的义务。

  此外,代理人还有避免利益冲突的义务,除非经委托人同意。在6-046中说到代理人不得将自己置于这样的境地或参与这样的交易:其个人利益或对另一委托人的义务可能与其对委托人的义务相冲突,除非委托人在充分了解所有重要情况以及代理人利益的性质和程度的情况下同意。这个在日常中非常常见,代理人是承租人推荐,但船东委托并支付费用,所以法律意义上该代理的委托人是船东,代理人必须遵守船东的指示,在承租人/收货人等和船东利益有冲突的情况下,必须维护其委托人-船东的利益。未经双方明确同意,代理人不得与具有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的两名委托人工作。也就是说,代理不能同时接受承租人/收货人委托,也接受船东委托。

  代理人声称代表委托人与自己签订合同或交易,则代理人需要获得明确的授权才能这样做。如果没有这样的授权,交易在法律上可能无效,并且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撤销。如果代理人与委托人或委托人的利益代表签订任何其他合同或交易,代理人必须本着完全诚信的原则行事,并充分披露所有重要情况,以及他所知道的有关合同或交易标的的一切信息,这些信息可能会影响委托人或委托人代表的行为。如果对任何此类合同或交易的有效性,或对委托人给予代理人的任何赠与的有效性产生疑问,则代理人有义务证明代理人没有利用任何职位或对代理人没有信心,并且该交易是公平的,是在完全善意和充分披露之后达成的。

  代理人不得在未经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违反职责从第三方获取利益;代理人必须向委托人说明由此获得的任何利益。代理人未经委托人的知情同意,不得使用委托人的财产或在代理过程中获得的机密信息获取利益。毫无疑问,如果代理人使用因代理而获得的机密信息,代理人需对委托人承担责任。代理人还有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获利的义务,除非经委托人同意;这是适用于所有受托人的原则。其中最经典的阐述之一是Russell勋爵在 Regal (Hastings) Ltd v Gulliver 案中的论述:

  “公平原则要求那些利用受托人身份获利的人对该利润负责,这一原则绝不取决于欺诈或缺乏诚意;也不取决于诸如利润是否会或应该归原告所有、奸商是否有义务为原告获取利润来源、他是否为了原告的利益而冒险或行事、原告是否实际上因其行为而受到损害或受益等问题或考虑。责任源于在规定情况下获利的事实。奸商无论多么诚实和善意,都无法逃脱被要求负责的风险。”

  当然,无论如何,代理人还需负有小心和谨慎的责任。违反此责任的代理人会在侵权法中受到疏忽的指责。所需的小心和谨慎责任取决于代理人的性质,例如如果他是专业人士,那么该标准是该专业中的合理普通专业人士所拥有的小心与谨慎。

  2024年所剩不到两个月时间,笔者也从年初满怀信心,从Singapore不是Singaport教起,终于把人教到了your,不是your’,不用加’,不用加’,不用加’。委托appointment的是人,是agent,不是agency,估计所教的人也看不明白这篇文章说的是什么。干航运,有时候真的需要天赋,不是干这一行的料,千万别硬着头皮上;从来没见过用翻译软件就开始搞航运的,终于涨见识了。

  这么一年下来,笔者经常半夜睡不着,教错了?终于快把自己给整抑郁了。。。

  海运圈聚焦专栏作者Alex (微信公众号 航运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