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云:“君子有财 取之有道”
小偷小摸是盗窃行为,更是违法行为
今天和大家分享的案例是
3名船员一时贪念起驾船盗窃海上价值25万的平台设备就为卖废品的区区2765块沦为阶下囚让人不胜唏嘘
案情回顾
2022年6月,禁渔期,天气燥热,渔民们大都在码头上无所事事。
7日晚,月黑风高,张三驾驶着他的小渔船在青岛海面上漂浮着。船上还有他雇佣的2名船员:王五、李四。他们驾船来到了101-3海区等处,采用驾船拉拖网的方法捕捞水产品。
10日晚,张三驾船来到灵山岛东侧7.5海里海域时,发现一个浮筏平台。王五、李四把船靠近平台后登上平台,发现平台上固定有一铁链子,还有一个金属架子,上面安装有24个角反射器(又叫雷达反射器,被广泛应用于军事、船舶遇险救生等领域),并且该平台还有绳子拴着锚沉到海底固定。
张三提议将该平台拖回码头将上面金属架子等卖掉,李四、王五同意,后三人先用船上的“稳机”将铁锚升起,后用船将浮筏平台从原地拖走。
11日凌晨4时许,该三人用船把浮筏拖到码头,请人用气割机、氧气瓶等工具切割、用扳手卸将平台上的铝合金架子、24个角反射器及铁管、下锚用的铁链子一一拆了下来。
12日上午,三人将拆下来的东西拉到废品收购站,铝合金架子、反射器、铁管卖了2765块,580公斤的铁链子张三觉得出价太低,于是把铁链子拉回家藏了起来。
发现平台被盗,平台所有人报警。
6月15日,张三、李四、王五被当地公安部门刑事拘留,随后被逮捕。
9月30日,检察院依法对张三、王五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李四另案处理。
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5万余元。此外张三、王五还分别赔偿了2万元。
张三、王五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王五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张三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王五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张三、王五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张三、王五均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张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王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号(2022)鲁0211刑初1360号
该行为构成盗窃行为。
第一,如盗窃金额在1000元以下且无其他严重情节,则不构成犯罪。
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以下罚款。
第二,如盗窃数额较大以上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构成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时司法解释规定,盗窃数额较大起点在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起点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起点在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当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数额标准是不同的。如江苏省2000元以上即数额较大,广东省一类地区3000元以上,二类地区3000元即数额较大。
第三,需要注意的是,盗窃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
2、全部退赃、退赔;
3、主动投案;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未分赃或获赃较少。
海运圈聚焦专栏作者:小海狮(微信公众号:海狮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