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首起!海船船员健康证明过期被立案调查

2022-03-03664

  3月1日,莆田海事局秀屿港海事处执法人员在对靠泊在秀屿作业区6号泊位的“中安XX”轮实施船舶现场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该轮一名船员的海船船员健康证明已于2022年2月6日到期。

       经调查得知,由于该船员个人对海船船员健康证明不够重视,未及时去办理新的健康证明,该轮船长也未对船员健康证明有效性进行严格把控,进而导致该案件发生。该船员的行为涉嫌违反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并责令船方在开航前安排该船员去有资质的医院进行体检,并办理新的健康证明。

        此次案件是莆田海事局查处的首起海船船员健康证明过期案件。自2021年9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生效以来,首次明确将海船船员健康证明过期列入行政处罚范围,该案件的查处,有力震慑了航运企业忽视船员职业健康管理的行为,倒逼航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保障船员的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切实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

  下一步,莆田海事局将持续做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严格执法并积极普法,不断提升海事监管效能和服务保障能力。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中国籍船员应当依照有关船员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取得船员适任证书,并取得健康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在船舶上工作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健康证明或者所持船员适任证书、健康证明不符合要求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船员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船舶管理公司及船长应加强对船员健康证明有效性的严格把控,避免因船员健康证明过期被处罚以及因此延误船期。

  来源: 闽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