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大连于某收到了法院的判决书:“我胜诉了,省高院维持原判,游艇公司存在欺诈,驳回上诉,退一赔三。”
海狮说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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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2020)辽72民初64号
(2020)辽民终1190号
游艇嗨玩两年
意外发现非新建船舶
2017年6月,于某通过A游艇公司购买了一艘B公司生产的新建游艇,型号为230钓鱼艇。
随后,于某按约定支付了全款18万元。2017年9月,A公司向于某交付了游艇。
2019年6月,于先生在驾驶过程中发现游艇左舷侧船底部出现裂缝,在与A公司工作人员沟通过程中了解到该游艇并非新建船舶。
2020年4月,于某起诉至大连海事法院,要求A公司退还购船款18万元,赔偿损失36万元。
法院调取船检档案
终审判决游艇公司构成欺诈
审理中,根据于某申请,法院向船检部门调取了案涉船舶的档案资料。
2017年9月WH船检出具游艇适航证书;
11月,WH船检向DL船检转出船检资料;
12月,DL船检出具游艇适航证书。
对比两份游艇适航证书,船舶识别号一样,但WH船检照片中的船厂标识在驾驶室顶部,而DL船检照片中的船厂标识在驾驶室舷窗侧部。
2020年6月,大连海事法院认定游艇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交付的游艇与经WH船检检验的游艇虽然型号相同,但不是同一艘船舶。判决:撤销销售合同,退还购船款18万元,并赔偿36万元。
海事法院受理的案件中认定“退一赔三”的案件可谓是为数极其不多。A公司提起上诉,并坚称“不存在欺诈行为”。
2020年11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A公司在向于某销售案涉游艇时存在欺诈行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书中提到:
A公司向于某交付游艇后,直到2019年6月,双方因游艇龙骨损坏修复问题产生纠纷,在调取船舶检验档案中,发现WH与DL两地船检照片中游艇的船厂标识位置存在明显差异时,于某才知道交付的游艇存在问题。
此后,尽管WH与DL两地游艇适航证书显示的船舶识别号一致,但A公司作为游艇的销售者和合同约定办理船舶检验的义务人,在一审、二审期间,均没有举证证明形成标识位置差异的合理性,亦没有证明两者虽有标识位置差异亦为同一船舶;而其关于两个适航证书上的照片并非同侧的主张,与出厂船舶两侧图案相同的要求相悖,不应采信。
同时,于某提交的录音证据等进一步印证了WH与DL检验的船舶并非同一船舶的事实,故A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审认定A公司交付的游艇与经WH船检检验的游艇虽然型号相同、表面上船舶识别码一致,但不是同一艘船舶的意见并无不当。
海狮说法
Q、什么是退一赔三?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7号—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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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圈聚焦专栏作者:小海狮(微信公众号:海狮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