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扣留船员适任证书?这几类违法行为是诱因!

2021-03-19655
  NO-1

  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且情节严重的。

  表现形式

  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或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且情节严重的。

  相关法律法规



  案例1

  2020年9月X日,宁波海事局执法人员于在金塘大桥西通航孔附近水域对X公司所经营的 “A”轮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轮未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经调查,该轮本航次于2020年9月X日0612时从舟山开航,按照该轮《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在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情况下应配备驾驶员和轮机员各1人。本航次该轮船上只有船长1名持证船员,缺配轮机员1 人。该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另经核实,该轮船长因上述同一违法行为于2020年6月3日受到过宁波海事局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对船舶经营人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对该船船长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3个月的行政处罚。

  NO-2

  船员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

  表现形式

  船员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

  相关法律法规



  案例2

  2020年10月X日,宁波海事局执法人员在对沿海船舶″E″轮检查时发现,轮机长李某持有的是适用于内河船舶的一类轮机长适任证书,在未取得合格的船员职务证书于2020年10月11日起擅自在沿海船舶″E″轮担任轮机长职务,F某所服务船舶的航区、种类超越了其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沿海船舶“E”轮实施现场检查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项、第五款规定对F某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4个月的行政处罚。

  NO-3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未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表现形式

  (一)在船上履行船员职务,未按照船员值班规则实施值班;

  (二) 未获得必要的休息上岗操作;

  (三) 在船上值班期间,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

  (四)在船上履行船员职务,服食影响安全值班的违禁药物;

  (五) 不采用安全速度航行;

  (六) 不按照规定的航路航行;

  (七) 未按照要求保持正规了望;

  (十二)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或者不按照规定在船舶自动识别设备中输入准确信息,或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发生故障未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十三) 不按照规定进行试车、试航、测速、辨校方向;

  (十四) 不按照规定测试、检修船舶设备;

  (十五) 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舱良好通风或者清洁;

  (十六) 不按照规定使用明火;

  (十七) 不按照规定填写航海日志;

  (十八)不按照规定采取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安全的措施;

  (十九)不按照规定载运易流态化货物,或者不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相关法律法规



  案例3

  2020年X月X日,“G”轮于在甬江口东侧水域发生触碰事故。经调查认定,该事故等级为小事故, “G”轮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船长H某为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人。该日,H某在驾驶台值班期间未能根据当时能见度、通航密度、靠近岸壁码头等情况采取鸣放雾号、以安全航速行驶等措施,也未及时通过船上的定位设备和纸质海图勤测船位,同时其在驾驶台值班期间主要通过目视了望并据此操纵船舶,未能运用雷达等一切有效手段及早发现在建的宁波冠保码头,导致该轮最终避让不及发生触碰事故。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四十一条第(五)项、第(七)项,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对H某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扣留船员适任证书10个月的处罚决定。

  温馨提示

  除了上述介绍的常见情形以外,船员在一个积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5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由最后实施船员违法记分的海事管理机构扣留其船员适任证书, 责令其参加为期 5 日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培训并进行相应的考试。一次性记15分的违法行为主要有:

  1. 船员值班期间酒精含量超标或服食影响值班的违禁药物,当事船员记15分;

  2. 船长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船长记15分;

  3. 他人替考或者替他人考试,当事船员记15分;

  4. 船长发生事故后擅自离开现场逃逸,船长记15分;

  5. 船员转让、买卖或租借的船员职务证书,当事船员记15分;

  6. 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船长记15分;

  7. 船舶向沿海水域排放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其他物质,大副或轮机长,及责任船员记15分。

  来源:宁波海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