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船舶正常航行,在互见状态下,《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下简称避碰规则)对三种不同的会遇局面下船舶的责任与义务,都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哪艘船是直航船、哪艘船是让路船。而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从避碰规则内容上看,并没有直航船与让路船之分,也就是说在能见度不良时,两船相遇并有碰撞危险时,在采取避让行动的责任与义务上是平等的,没有优先权。
因此对碰撞事故进行调查时,确定船舶发生碰撞时的能见度情况什么重要。不同的能见度条件要求船舶采取不同的操纵措施。船舶避开能见度条件采取任何避让行动都是不恰当的,也是违背避碰规则的。掌握事故现场能见度情况,才能判断事故当事双方,根据当时环境和局面,应当采取的操纵行动,从而判断双方在遵守避碰规则方面存在的不足或缺陷,并判定双方在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
能见度不良时,任何种类的船舶均处于无法用视觉手段,直观地、容易地、迅速地对当时的局面做出充分的估计与判断,即使是一艘装有雷达、且具有良好操纵性能的船舶,其行动都可能受到很大的限制。避碰规则第十九条对能见度不良时船舶的操纵,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总体来说,在能见度不良时,船舶应采取备车航行、开启航行灯、正确使用雷达、及时鸣放雾笛、船长在驾驶台指挥操纵等重要操作措施。(整理自江苏海事局编写的《常用国际海事公约研究和应用》)
海运圈聚焦专栏作者:刘颖钊 刘老轨工作室
刘老轨工作室微信公众号:liuyiingzhao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