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情频发,敲响安全警钟!!扎牢船舶安全航行的“篱笆”——消防篇

2021-02-23781
  


  2月19日晚上,一艘香港籍的散货船“开普敦”号(CSSC Cape Town)在阿尔赫西拉斯附近的直布罗陀海域航行时发生爆炸,导致4名船员受伤(2名船员被严重烧伤,已送往医院,另两名船员受轻伤,在船接受治疗)。



  2月20日上午,在京杭运河69号航标附近一焦煤运输船“鲁枣庄货1539”由于线路老化自燃引起的生活舱起火,因救援及时未造成人员伤亡。

  事故频发,警示着我们安全生产须臾不可放松!!!尤其在寒冷干燥季节,船舶火灾、爆炸的预防十分重要。

  2020年1月1日至今,浦东海事局共开展FSC初查800余艘次,发现缺陷共4946项,其中涉及消防类缺陷有1072项,占比21.67%。船舶消防安全类缺陷是占比最大的缺陷类目,而且此类缺陷的重复发生率一直居高不下。隐患猛于虎,一个小小的缺陷,特定环境下,就会变成大灾难。本期我们为大家梳理了日常安检中常见的消防类典型缺陷。

  1、结构防火:

  1.机舱脱险通道底面无钢质护板(适用于2016年11月12日之后的船舶);



  规则要求:根据国内航行海船16修改通报第2-2章3.3.2(6)“所有开式踏板的并作为脱险通道的一部分或者通向脱险通道但并不位于受保护环围内的斜梯/ 梯道以及梯子均应由钢质材料制成。此类斜梯/ 梯道的底面应装设钢质护板供逃生人员用于防护来自下方的高温和火焰。”

  2.机舱应急逃生通道底部防火分隔材料破损;

  3.机舱防火门洞穿、被固定在常开位置或自闭器拆除;

  4.舱壁之间的防火分隔不满足分隔要求(例如:CO2间与生活污水处理装置间舱壁锈蚀严重或烂穿,不满足A0防火分隔要求);

  5.未按检验规则进行防火分隔(例如:无线电室与梯道处于同一处所)。

  2、探火系统:

  1.驾驶室火灾报警面板工况不良;

  2.感烟探测器故障。

  3、固定灭火系统:

  1.固定二氧化碳灭火系统释放装置故障不能释放;

  2.固定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未处于立即可用状态(例如:瓶头阀保险销未拔除,瓶头阀被扎带绑扎)



  特别注意:不是所有的CO2灭火系统的安全销都需要拔除,有的安全销拔除可能会导致气瓶意外泄漏。使用时请注意核查说明书,根据船舶实际使用的型式,确认安全销是否需要拔除,以保持即刻可用。

  3.二氧化碳固定灭火系统总管上的压力表显示有约1Mpa的压力(漏气或者压力表故障)

  4.二氧化碳间至机舱二氧化碳释放报警失效;

  5.固定二氧化碳房间堆放杂物,影响应急操作;

  6.对于甲板面积超过4 m2的油漆间未设置灭火装置。

  规则要求:对于甲板面积为 4 m2或更大的油漆间和易燃液体储藏室,应设有下列规定的装置之一:(1)CO2 灭火系统,其容量按该处所总容积的 40%进行设计;(2)干粉系统,其容量按干粉至少为 0.5kg/m3进行设计;(3)压力水雾系统或自动喷水器系统,其出水率按 5l/m2·min 进行设计。

  4、释放操作说明:

  固定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无释放操作说明或者与实际布置不符。

  5、移动消防器材:

  1.船上配备的移动消防器材不符合规范要求/配备数量不足;

  规则要求:每具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应至少具有 5kg 的容量,每具泡沫灭火器应至少具有 9L 的容量。所有手提式灭火器的质量应不超过 23kg,并具有至少等效于 9L 液体灭火器的灭火能力;

  2.机舱手提式泡沫枪泡沫桶内缺备用泡沫液;

  3.船上灭火器锈蚀严重。

  6、消防员装备:

  1.消防员装备呼吸器低压报警失效;

  2.消防员装备中消防斧手柄非完全高压绝缘;

  3.消防员装备缺备用空气瓶;

  4.安全照明不亮;

  5.船上消防员装备配备不足;

  6.未配备两个防爆型或本质安全型双向便携式无线电话(适用于2016年11月12日之后的船舶)。

  规则要求:根据国内航行海船16修改通报第2-2章1.17.3船上应配备至少两个双向便携式无线电话机供每个消防队携带以用于消防员间的通信,这些双向便携式无线电话机应为防爆型或本质安全型。”

  7、紧急逃生呼吸器:

  1.机舱EEBD配备不足/未布置在撤离通道旁边;

  2.机舱EEBD气压不足;

  3.外包装油污覆盖看不清操作说明。

  8、消防泵及应急消防泵:

  1.机舱消防泵/应急消防泵无法启动或出水困难;

  2.应急消防泵出水压力不足;

  3.消防泵机舱外部遥控起动装置故障;

  4.驾驶室主消防泵遥控启停功能故障。

  9、消防管系、配备及消防栓、水龙、水枪等:

  1.消防总管的隔离阀位于机舱内;



  2.机舱共用一个燃油日用柜的4台发电柴油机进机隔离阀与柴油机距离小于5米,且没有设置遮挡或者遥控操作装置



  规则要求:根据国内航行海船16修改通报第2-2章1. 15. 1

  (2)12在使用同一供油来源的多台发动机装置中,应提供隔离各自发动机供油和溢油管路的装置。隔离装置不应影响其它发动机的工作,并应能够从不会因任何发动机失火而无法靠近的位置操作。隔离装置可以采用如下任何一种布置方式:

  (a)隔离阀的设置位置距离任何一台柴油机的位置不小于5米处

  (b)操作隔离阀的位置应有遮挡保护

  (c)可接受遥控操作的措施,但遥控机构应不受失火的影响。”

  3.主甲板消防总管隔离阀锈蚀,不活络;

  4.全船未配备足够的消防水带水枪/配备不符合要求(例如:机舱消防水带超过15m);

  5.消防水带老化、漏水严重;

  6.消防水箱中无消防水龙带和消防水枪;

  7.主消防管破损,漏水严重。

  10、通风、防火挡板、阀门、速闭装置

  1.机舱内左右两舷燃油日用柜通往主机和发电柴油机的燃油管无速闭装置;

  2.机舱燃油日用柜速闭装置被铅丝固定无法释放;

  3.控制机舱燃油日用柜、滑油储存柜速闭装置关闭的压缩空气压力不足;

  4.机舱左右风机故障;

  5.机舱通风筒无关闭装置/机炉舱上部百叶窗无法关闭/机舱天窗盖板洞穿、关闭装置故障。

  11、高压燃油管的双层管保护:

  1.机舱主机高压燃油管是单层管,未设置围蔽装置;

  2.左右主机燃油泄漏报警装置拆除,且部分高压燃油管非双层套管;



  规则要求:使用燃油的船舶,其燃油储藏、分配和使用的布置应能保证船舶和船上人员的安全,除有明确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除安装在救生艇上的柴油机外,位于高压燃油泵与燃油喷油器之间的所有外部高压燃油输送管路,应设有一个能够容纳因高压管路破裂对漏出的燃油加以保护的套管管路系统。这种套管包括内装高压燃油管的外管,构成一固定组装件。套管管路系统还应包括一个收集漏油的装置,以及一个燃油管故障报警装置。但对于将高压燃油泵和燃油喷嘴以及之间的高压燃油管路密闭在防护外壳内而无外露部件的柴油机若其内部设有泄油通路并设有相应的燃油泄漏报警装置,则不必满足此要求。

  3.发电柴油机单层高压油管未设遮蔽防护;

  4.左主机高压燃油泄漏报警不能触发机舱集中警报;

  5.主机高压燃油泄漏警报装置油管被拆除。

  12、国际通岸接头:

  1.船上未按要求配备国际通岸接头/所配备的国际通岸接头非标准型号;

  2.船上国际通岸接头垫片缺失/螺栓锈死。

  13、防火控制图:

  1.船舶防火控制图存放密封筒无标识或无法打开;

  2.防火控制图破损;

  3.未按规定在特定位置张贴防火控制图。

  14、其他:

  1.船上垃圾桶非阻燃材料制成;

  2.机舱油柜液位计为塑料管;



  3.机舱日用油柜液位计为圆柱形玻璃式;

  4.船上未配备火警报警探头(感温和感烟)测试设备;

  5.机舱燃油日用柜平板玻璃液位计未设置自闭阀;

  6.二氧化碳间无称重装置/称重装置无法使用(缺少秤砣等设备)。

  消防安全三字经

  1.上船前,教育先

  2.到岗位,责任强

  3.守规程,意识涨

  4.勤排查,消隐患

  5.重预防,措施详

  6.多操练,本领强

  7.应急时,不慌忙

  8.安全船,大家欢

  希望公司、船舶能针对性的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深入细致排查风险,彻底根治重大问题隐患,严把安全关口、筑牢安全防控体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防患于未然!

  海运圈聚焦专栏作者:阳光安检

  微信公众号:YGAJ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