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翻了过去十年全国10家海事法院的裁判案例,告诉你如何处理船员工伤索赔的三个核心问题!

2021-01-18875
  


  航运有多重要,船员就有多重要!

  如果世界是心脏,那么航运是动脉……船舶对船员而言就是他们的“家”。除了生活环境艰苦外,船员在船期间的工作亦属于高风险,其在工作期间发生事故导致失踪、死亡或人身损害的概率要远大于其他普通行业的劳动者。

  本文以船员在船期间工伤人身损害向企业船东提出索赔的三大焦点问题为导向,搜集、统计与分析了2010年至2019年涉及全国10家海事法院典型案例的判决结果,以司法审判实践为切入点,就船员与企业船东之间法律关系的定性、法律的适用进行了深入分析研究,希望对解决船员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有所裨益。

  本文中统计分析的样本案例具体情况如下表:



  1.海事法院直接受理还是按工伤程序不予受理?通过对全部36个争议案件的法律分析,就海事法院是否可以不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直接受理船员与企业船东之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问题,可以得出一个较为肯定的结论即:

  无论船员与企业船东之间被定性为何种法律关系,均不影响船员直接向法院起诉对企业船东主张人身伤亡赔偿。

  山东省高级人民院在2019年11月25日作出的“荣成市荣远渔业有限公司与王喜富”一案二审裁决书中明确表传达了类似观点:

  “荣远渔业与王某之间系船员劳务合同(劳动合同)关系,具有特殊性,不同于一般的劳务合同关系。确定案件的管辖权,应适用关于海事法院受案范围的特别规定。是否属于工伤,均不影响一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

  2.双方法律关系如何定性,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理论界似乎对船员与企业船东之间的法律关系已达成了广泛的共识,但在审判实践中船员与企业船东之间的关系定性却往往成为争议案件最重要的争议焦点之一,且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迥异。

  1. 认定为劳务关系

  在16个仅为一审的案件中,有14个案件法院认定船员与企业船东之间是劳务关系。在20个经历了上诉甚至再审的案件中,有10个案件一、二审法院将二者之间定性为劳务关系,有4个案件一审法院认定为劳动关系而二审法院改判认定为劳务关系。

  2. 认定为劳务关系

  在16个仅为一审的案件中,仅有2个案件可以推定法院认为船员和企业船东之间应是劳动关系,在20个经历了上诉甚至再审的案件中,有6个案件一、二审法院将二者之间定性为劳动关系。

  综上,在全部36个争议案件中,有28个案件均将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定性为劳务关系,而仅有8个案件中船员与企业船东之间被定性为劳动关系。纵然理论界已普遍将船员与企业船东之间的法律关系定性为劳动关系,但司法实践中确实截然相反的情景,被定性为劳动关系的案件居然占比还不足1/4。

  3.企业船东按何种标准予以赔偿?厘清船员与企业船东之间的法律关系之后,就到了该如何计算赔偿数额,即企业船东应依据何种赔偿标准来对船员的人身损害进行赔付。

  根据法院最终判决企业船东承担赔偿责任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及赔偿数额计算标准,有以下几种情形:

  1. 按工伤保险待遇确定赔偿项目及数额

  经笔者筛选,在30份一审判决书中,仅4份判决一审海事法院是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确定企业船东的赔偿项目及数额,其中还有1份判决后被二审法院改判按照人损赔偿标准予以确定赔偿项目及数额。故实际上,在进入实体审理的30个争议案件中,仅3个案件最终法院按工伤保险待遇确定企业船东的赔偿项目及数额,其中有2个为“王红益与舟山海翔船务有限公司”案。

  2. 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确定赔偿项目及数额

  经笔者筛选,在30份一审判决书中,有20份判决一审海事法院是按照人损解释的相关规定确定企业船东的赔偿项目及数额,其中8份判决当事人提出了上诉,有1份判决被二审法院由企业船东按照工伤待遇标准赔偿改判为按人损解释承担赔偿责任,有1份判决被二审法院改判企业船东仅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故,20件争议案件中,最终法院判决企业船东按人损解释的相关规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有13件,占比65%,判决企业船东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有7件,占比35%。

  在判决企业船东需要承担责任的适用法律依据方面,20件争议案件中有19件适用了人损解释第11条,仅1件适用了《侵权责任法》第35条。

  虽从法理分析,如果适用《人损赔偿解释》第11条,企业船东对于船员的人身损害赔偿应为无过错责任。但从实践审判结果分析来看,就船员受雇期间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还是会关注在事故中船员自身是否存在过错,最终判决雇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正从无过错责任原则向过错责任原则转变。

  3. 企业船东无责任,但承担道义上的补偿/分担责任

  经笔者筛选,在30份一审判决书中,有3份判决一审海事法院适用了《民法通则》第109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之规定,另有1份判决适用了《侵权责任法》第24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也就是说,法院认定企业船东对船员人身伤亡的损害无需承担责任,但最终结果是法院酌定企业船东需进行相应数额的赔偿。

  结语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对涉船员纠纷的船员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居间合同等不同法律关系的认定及解决路径,船舶优先权的确认、行使与转移,船员工资报酬的构成及法律保护,船员违法作业情形下工资是否应予保护,劳务情形下侵权责任的承担,工伤情形下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损害赔偿的相互关系,涉外劳务合同的法律适用等海事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结合本文的研究结果,在实务处理中,我们建议:

  法律意见

  余妙宏,徐润(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

  在船员满足申请工伤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企业船东按照工伤保险待遇予以赔付;在船员不满足申请工伤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企业船东以工伤保险待遇为赔付基础,并允许船员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与人损赔偿标准之间的差额部分。避免因不同诉因赔偿金额的差距,船员主张不同的诉由进行累诉浪费司法资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船舶所有人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船舶所有人未与船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聘用的船员因工伤亡,船员主张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的,应予支持。船舶所有人与船员成立劳动关系的除外。

  第十六条 因第三人的原因遭受工伤,船员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民事赔偿,第三人以船员已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为由,抗辩其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对第三人的抗辩不予支持。但船员已经获得医疗费用的,对船员关于医疗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声明:本文发布已获得作者徐润律师授权,本文篇幅有限,原文全文发布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20年第四期

  
海运圈聚焦专栏作者:小海狮(微信公众号:海狮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