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秒钟就沉了,3人失踪,只留下雷达回波……真相永远只有一个!

2020-12-21850
  


  无痕的大海,让海上碰撞事故所有证据瞬间灭失……

  2017年12月18日下午,在珠江口伶仃洋航道上发生了一宗几秒钟的碰撞事故。

  当时, Y渔船已抛锚(未悬挂锚球),所有人都在休息。1339时,突然被一艘空载砂船撞击,水迅速冲破玻璃涌进驾驶台,船舶瞬间下沉,除梁某九死一生获救外,渔船其余3名船员死亡。

  1、天降横祸 大海无痕

  案发后,海事管理机构所得的线索非常有限。

  01:1500时,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警。

  获救船员梁某只记得渔船沉没前在内伶仃岛上游航道东面水域,突然被一平板沙船撞击。此时,距离事发已过去2个多小时,海事执法人员赶到附近水域时,海面已没有任何漂浮物,也没有找到失事渔船和落水船员。

  02;经查,渔船最后的AIS点是当日11:19,之后由于AIS关闭无法获取其位置。而该水域距离最近雷达站约14公里,亦无法准确跟踪到失事渔船的雷达回波。

  碰撞事故尤其是大船撞小船,被看到的几率极小。发出航行警告后,没有收到任何过往船舶的报告。

  2017年12月19日晚8点多,在伶仃洋航道25#灯浮东面水域约1海里发现一艘渔船,,经船员确认为失事渔船。

  12月20日晚8点左右,船体打捞上岸,船舱中发现2名遇难者遗体,仍有1人生死未卜。

  经勘验,船艏破损,但未发现其他船只油漆痕迹,无法判断肇事船舶。

  2、真相永远只有一个

  视频监控重大发现

  为尽快找到失踪船员,查明事故原因/经过,调查人员对附近开了AIS的船舶开展了拉网式走访、摸排。大致就是查看是否有平板沙船,航行轨迹是否有明显转向、明显不正常加减速等可疑情形,重点询问他们是否安装了视频监控、VDR,通过调取VDR获取船舶雷达信息—以此来获取当时船舶周围的情况。

  经过排查大量的平板沙船,并没有找到可疑船舶。于是,调查人员扩大了排查水域的范围,扩大了船舶类型的范围。

  就在此时,有重大突破!

  事故当天,有2艘高速客船航经事故水域,其中一艘高速客船监控录像显示,13:15时,事故附近水域仅有一艘渔船,与当事船舶沉没的位置是非常接近的,经过当事人的确认,就是当事船舶!

  另一艘高速客船监控显示,13:39时左右,一艘空载自卸沙船与该艘渔船有过影像接触,而其左后摄像头显示,13:40时后,当自卸沙船驶过后,渔船就不见了。

  此外13:42时,航经事发水域的大型散货船W轮VDR雷达录像资料显示,广州港伶仃航道25#灯浮东面,有一固定雷达回波。该回波位置,与高速客船拍摄到的渔船位置是对应的,可以推测该位置就是渔船沉没前的位置。

  至此,可以得知事发前该水域只有Y一艘渔船在此锚泊,之后一艘空载自卸沙船与该船相遇后继续行驶,但是渔船却消失了。事故发生时间应为两船相遇的前一分钟内,即1339—1340时。

  这艘自卸沙船具有重大嫌疑!

  然而,该船没有开启AIS,无法查询到该船信息及船主身份,只能继续跟踪其雷达回波动态来追寻其事故发生后的航行轨迹,追踪到H大桥,调查人员找不到该船的回波点了。

  一波三折终破案

  调查人员再次调整调查方向,开始顺着雷达回波倒查。连续调查十几个小时后,调查人员在距离事发水域约5海里的广州港30号锚地某过驳作业区追踪到嫌疑船舶雷达轨迹。

  调查发现嫌疑船舶的雷达轨迹是从“裕某发”轮附近发出的,时间是12月18日中午11:22时左右。也就是说,嫌疑船舶极有可能与“裕某发”轮有过靠泊接触,或有过驳作业。

  调查人员马不停蹄赶赴舟山找到“裕某发”轮,然而该轮并未记录当日过驳作业船舶名称。

  调查人员只能再次走访船员、船员,挨个了解情况。第一轮排查后,调查人员发现H轮外观高度相似,但是与视频比对,楼梯、水箱有明显差异。同时,调取H轮船上安装的海关监管系统发现,H轮事发时确实不在事故地点。

  随后,调查人员再次回到该过驳作业区,扩大了时间范围对所有雷达回波进行了逐一跟踪比对,发现另一可疑回波自1022时从“裕某发”轮发出。在附近停留至11:12时后继续往南向“裕某发”轮方向移动,在移动过程中回波点消失,随后,另一回波在11:22时左右在“裕某发”轮附近发出。而该回波点就是刚刚消失的回波点,也就是之前调查人员第一次追踪的回波点是同一雷达回波。

  正是这一情况,干扰了前期调查人员。也就是说,嫌疑船舶仅仅是从“裕某发”轮旁边经过。

  就在调查人员对事故当天锚地过驳作业所有船舶时,一名船员反映:

  我们公司的某条船S轮碰了P轮的栏杆,之后S轮在那还停留了一段时间协商赔偿。经调查证实,12月18日10点多,S轮撞坏了P轮栏杆,赔了500块钱,当时停留了40-50分钟。这一重要线索的发现,调查人员立即对S轮展开询问,船长称当天撞到了P轮栏杆,之后水泵故障不得不抛锚。事发时间13:19时,S轮回波经过了渔船锚泊位置。事故时仅有三副冯某一人在驾驶台值班,据其陈述,在航行过程没有发现渔船,没有发生碰撞。

  关于肇事船舶认定

  2018年3月11日,涉案事故调查报告载明:

  通过对肇事船雷达回波追溯、“S”轮船舶动态情况,交管中心其他时段雷达录像情况,综合分析比对,确定2017年12月18日事故发生前至事故发生后,“S”轮的船舶动态和广州交管中心雷达录像中肇事船雷达回波动态相符。

  又将高速客船视频监控录像所拍摄到肇事船图片和“S”轮船舶照片比对,发现两者外观整体一致,包括船舶生活区及船体右舷整体构造形状、颜色,船舶生活区右舷前侧、后侧细节一致,船尾细节一致,即“S”轮与视频监控拍摄的肇事船的外观一致,主要特点相同。从而认定2017年12月18日1339时左右在广州港25#灯浮东面水域与锚泊中的渔船发生碰撞事故的船舶是“S”轮。

  2018年4月,S轮船舶所有人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重新调查的申请,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2018年7月2日,渔船船东梁某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S轮船舶所有人赔偿其因碰撞事故造成的损失。

  海事法院依法查明,认为海事部门的调查依据充分、全面、合理,最终采信了海事管理机构的调查结论,在航船“S”轮疏忽了望,锚泊船渔船未安排人员锚泊值班、疏忽了望是事故的原因。

  判决S轮船东对本案碰撞事故承担75%的过失赔偿责任。

  本文素材来源:中央电视台《天网》(大海无痕);(2018)粤72民初702号民事判决书。

  海运圈聚焦专栏作者:小海狮(微信公众号:海狮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