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一样的油船,我看了8遍也没明白怎么会发生这样的事故

2020-12-14928
  

  风平浪静 油船与渔船迎头相撞

  案例检索:上海“12·21”“华隆油1”轮与“苏灌渔13144”轮碰撞事故

  
案例来源: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事故发生于长江口船舶定线制报告线南边界线以南约2海里,距离C3通航分道端部约3海里,海图水深约20米。事故发生时该水域船舶流量较小,通航环境良好。

  2017年12月20日半夜,“苏灌渔13144”轮抵达事发水域附近进行捕鱼作业。直至事故发生,对地速度很小,船位变化不大。

  12月21日2239时,一直保持11节航速且使用自动舵的福建平潭籍油船“华隆油 1”轮,突然与“苏灌渔 13144”轮迎头相撞。

  撞击力度很大,碰撞后“苏灌渔 13144”轮迅速向右倾覆并沉没。

  迷一样的油船,不可思议的事故

  事故发生后,上海海事局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调查工作。

  调查组通过调取事故水域船舶 AIS 动态信息和吴淞 VTS 监控数据,询问“华隆油1”船员和“苏灌渔 13144”轮获救船员,对事故船舶开展现场勘查、摄像等,查明了事故原因、经过、人员伤亡、损失等,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和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安全管理建议。

  

  碰撞发生后,“苏灌渔13144”轮迅速向右翻沉并沉没,船主苏某某、船主妻子尹某、其余6名在船人员均落水。

  23:48时,“华隆油1”轮救起4名落水人员。

  12月25日13:15,终止大规模搜救行动,未能发现其余四名失踪人员。

  2018年1月19日“苏灌渔13144”轮被打捞出水。驾驶室发现2具遗体。

  细数油船三大“不应该”

  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互有过失的水上交通事故。

  本次事故中,“华隆油1”轮负主要责任,“苏灌渔13144”轮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前2210时,“华隆油1”轮驾驶人员已通过雷达和视觉瞭望等手段观察到其右前方渔船“苏灌渔13144”轮,“苏灌渔13144”轮正在从事捕鱼作业,但是依然选择不减速、不避让、依然多次使用自动舵调整航向,最终酿成惨烈事故:

  “华隆油1”存在的过失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个不应该:驾驶人员判断“华隆油1”轮与“苏灌渔13144”轮存在碰撞危险,但作为让路船,未及早采取大幅度行动,宽裕地让清他船。其行为违反《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个不应该:事故发生前,“华隆油1”轮通过雷达和视觉瞭望等手段观察到其右前方的“苏灌渔13144”轮,“苏灌渔13144”轮正在从事捕鱼作业。

  “华隆油1”轮驾驶人员未保持海员通常做法应有的戒备,仍使用自动舵航行,其行为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三个不应该:事故发生前,“华隆油1”轮一直保持11节航速航行,直至碰撞前约2分钟,两船碰撞已经不可避免,才采取停车、全速后退的行动,其行为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未使用安全航速。

  当然,这个案例,我们在惋惜油船的三大过失的同时,也应关注渔船的问题。

  渔船大多船型不大、动力较小、操纵性有限,在航行技术和航海设备配置方面较商船存在较大差距,部分渔船船员甚至不懂避碰规则、不能正确显示号型号灯、不进行海图作业、存在“穿过大船头、三年捕鱼不用愁”的盲目心理的突出问题。

  无疑,这已经成为海上交通安全的一颗定时炸弹!

  “苏灌渔13144”轮因船舶不适航、船员配备严重不齐(仅船主1人持有适任证书,事故当时有8人在船,远超核定乘员2人)、作业类型不一致等已被当地渔港监督禁止离港,但该船仍然出航,且作为内河渔船却超航区从事海上捕捞作业,最终导致4人丧生大海。

  事故发生后,渔船家属和油船公司之间的诉讼拉锯战持续近两年,一审、二审法院依法判决对该起事故油船承担75%的责任,渔船承担25%的责任。

  最终,双方不得不为4条人命、400多万的打捞费清污费、渔船及生活设施等价值损失、油船停航期间的船员工资、船期损失、燃油损失、保险费等买单!

  命兮,运兮,一声叹息!

  小海狮提醒:

  商船应合理设计航线,严格遵守定线制,减少和渔船的会遇。

  在避让渔船时,既要严格按照避碰规则,又要考虑到渔船的特性,避让的幅度要大,距离要足够宽裕,避免穿越两渔船中间。

  避让行动一定要及早的进行。避让后要核查避让的效果,是否让请渔船。

  海运圈聚焦专栏作者:小海狮(微信公众号:海狮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