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TOKYO-MOU地区滞留信息(附缺陷分析)

2020-09-011033
  本期汇总了7月份的滞留概况、滞留艘次、滞留率和缺陷类别信息,并选取若干典型缺陷进行解读。 

  滞留概况

  2020年7月1日至7月31日,东京备忘录地区共检查船舶1672艘次,滞留船舶44艘次,滞留率2.63%;共开具缺陷2902项,发现滞留缺陷90项滞留缺陷在所有缺陷中占比约3.1%

  滞留艘次

  七月份有九个国家/地区实施了滞留,与上月持平;澳大利亚滞留艘次最多。



  滞留率

  实施滞留的国家/地区中,除日本、韩国和越南外,其余国家/地区的滞留率都在平均滞留率(2.63%)以上。中国滞留率最高,检查15艘,滞留2艘。



  缺陷分布

  ISM和救生设备方面的滞留缺陷比例最高,共占据所有滞留缺陷的约31%,消防安全次之。



  典型缺陷

  (1)货舱盖不能保持风雨密

  缺陷信息

  Remarks: NO.2 AND NO.4 HATCHES UNABLE TO SEAL WEATHERTIGHT. NO.2 HATCH GAP BETWEEN THE COMPRESSION BAR AND RUBBER SEAL IS 5MM TO 20MM FOR A 5 METER WIDTH. NO.4 HATCH GAP BETWEEN COMPRESSION BAR AND RUBBER SEAL IS 5MM TO 20MM FOR ENTIRE WIDTH OF HATCH.

  缺陷描述:2号和4号货舱盖不能保持风雨密。2号舱口压紧块与橡胶密封垫之间间隙为5mm至20mm不等,宽度达5米。4号舱口压紧块与橡胶密封垫之间间隙为5mm到20mm不等,并延伸至整个舱口。

  Conventions: Load Lines, LL66/ANI/R14

  缺陷解读

  公约原文:

  Load Lines, LL66/ANI/R14

  第14条 货舱口与其他舱口

  (1)处于“位置1”和“位置2”的货舱口和其他舱口的结构及其保持风雨密的方法,应至少相当于本章第15条和第16条的要求。

  第16条 设有衬垫和夹扣装置的风雨密钢质舱盖或其他相当材料舱盖所封闭的舱口。

  (1)在“位置1”和“位置2”,设有衬垫和夹扣装置的风雨密钢质舱盖或其他相当材料舱盖所封闭的舱口/保证风雨密的装置。

  (4)保证和维持风雨密的装置,应得到认可。这种装置应能保证在任何海况下保持风雨密,为此在初次检验时,应要求作风雨密试验,而在定期检验和年度检验时或在较短的间隔期内,也可要求试验。

  分析:

  该船货舱盖是设有衬垫与夹扣装置的风雨密钢质舱盖,其中,2号与4号舱盖衬垫与封舱压条或夹扣之间存在较大间隙,特别是4舱,间隙延伸到整个舱盖。根据上述要求,舱口盖风雨密装置应保证在任何海况下保持风雨密,而该船舱口盖压紧块与橡胶垫存在明显间隙,不能满足公约要求,因此被滞留。

  在FSC检查中,也经常发现类似缺陷,究其原因,可能是舱口盖长久失修锈烂、装卸货时损坏变形、橡胶垫老化脱落等。

   (2)消防总管隔离阀故障

  缺陷信息

  Remarks: FIRE MAIN ISOLATING VALVE FOR ENGINE ROOM FROM EMERGENCY FIRE PUMP FOUND DEFECTIVE

  缺陷描述:用于将应急消防泵管系与机舱隔开的消防总管隔离阀故障。

  Conventions:SOLAS ch. II-2, S74-24/CII-2/R10.2.2

  缺陷解读

  公约原文:S74-24/CII-2/R10.2.1.4.1

  用于将布置在设有主消防泵或泵组的机器处所内的消防总管部分与消防总管其他部分分开的隔离阀,应设在机器处所之外易于到达并站得住的位置。消防总管应布置成当隔离阀关闭时,船上除上述机器处所内的消火栓外,其他所有消火栓能由另 1 台消防泵或1 台应急消防泵供水。

  分析:

  根据上述公约要求,船舶应该设置一个隔离阀,将机舱消防管路和外面的管路隔开,一旦机舱发生火灾或其它原因导致机舱内消防泵不可用,可以关闭这个阀门,保持消防总管压力正常。

  AMSA7月份多次开出此类滞留缺陷,所以,提醒相关船舶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对隔离阀可能存在的锈烂、卡死不活络、关闭不严漏水等问题尽早采取整改措施。

   (3)浸水保温服不能保持水密

  缺陷信息

  Remarks: IMMERSION SUITS(2PCS)- GLUED SEALING PART FOR WATERTIGHT DETACHED(NOT WATERTIGHT.

  缺陷描述:两件浸水保温服的粘合密封处脱胶,不能保持水密。

  Conventions:SOLAS ch. III, S74-2/CIII/R33

  缺陷解读

  公约原文:

  (1)S74-31/CIII/R32 救生服:

  3.1 本节适用于所有货船。但2006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货船应在不迟于2006年7月1日或以后的第一次安全设备检验时符合3.2至3.5的规定。

  3.2 应为船上每个人配备一件合身的且符合救生规则第2.3节要求的救生服。但对除第IX/1条定义的散货船以外的船舶,如果该船一直在主管机关认为不需救生服的温暖气候区域(参见《保温评估导则》(MSC/Circ.1046))航行,则不必要求配备这些救生服。

  3.3 如果船舶有任何值班站或工作站远离通常存放救生服的地方(包括按第31.1.4条配备且位于远处的救生艇筏),则任何时候均应另外为通常在这些场所值班或工作的人员按其人数配备合身的救生服。

  3.4 救生服应置于易于到达之处,其位置应予明显标示。

  3.5 本条要求的救生服可用于符合第7.3条的要求。

  国际救生设备(LSA)规则/第II章 个人救生设备/2.3 救生服

  分析:

  根据上述公约,除非船舶航行于温暖水域并经主管机关同意外(散货船除外),所有货船每个人都需要配备一件符合LSA规则的救生服。另外,依据MSC/Circ. 1047) 《船员对救生服和抗暴露服的月度检查指南 》要求,救生服由船员进行月度检查;依据MSC/Circ. 1114《关于救生服和抗暴露服接缝和密闭性能进行定期试验的指南》要求, 救生服由经认可的岸基公司进行 3 年一次的检修。

  案例中,两件救生服明显脱胶被开出滞留缺陷,应引起船公司和船员对个人救生设备维护保养工作的高度重视,做到及时检查、及时送检、及时换新。

   (4)燃油隔离阀故障

  缺陷信息

  Remarks: REMOTE FUEL ISOLATION VALVE FOR DIESEL GENERATOR DEFECTIVE. ENGINEERS NOT FAMILIAR WITH VALVE OR LOCATION OF ACTUATOR.

  缺陷描述:发电柴油机远程操作的燃油隔离阀故障;轮机员不熟悉阀门或执行器的位置。

  Conventions: SOLAS ch. II-2, SOLAS II-2 Reg 4.2

  缺陷解读

  公约原文:SOLAS II-2 Reg 4.2.2.5.5 

  在使用同一供油来源的多台发动机装置中,应设有隔离各台发动机供油和溢油管线的装置。隔离装置不得影响其他发动机的工作,并应能从不会因任何发动机失火而无法靠近的位置操作。

  《防止机舱和货泵舱火灾的措施指南》MSC.1/Circ.1321(2009年6月11通过) Part III/Chapter 4/4.2:2.1为了符合SOLAS第II-2/4.2.2.5.5条的规定,隔离阀的位置和操作应远离任何发动机因火灾而无法进入的位置。

  2.1.1在可行的情况下,在任何方向隔离阀应距离柴油机至少5米。如果这不可行,操作隔离阀的位置应有遮挡保护。

  2.1.2如果上述情况不可行,在发生火灾时能够接近隔离阀的其他保护手段也是可以接受的。

  2.1.3示意图略。

  2.1.4隔离阀远程控制是可以接受的。在这种情况下,遥控机构应不受失火的影响。

  分析:

  根据上述要求,在使用同一供油来源的多台发动机装置中,应设置互不影响、安全可靠的隔离阀,以免一台发电柴油机火灾或供油故障导致船舶失电等重大危害。

  另外,《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4篇/2-2章1.15 .1(2)⑫参照引用了上述通函要求,隔离装置可以采用如下任何一种布置方式(2016年11月12日生效)

  (a) 隔离阀的设置位置距离任何一台柴油机的位置不小于 5 米处。

  (b) 操作隔离阀的位置应有遮挡保护。

  (c) 可接受遥控操作的措施,但遥控机构应不受失火的影响。

   (5)未开展救生演习

  缺陷信息

  Remarks: RECOVERY PERSON FROM THE WATER DRILL HAS NEVER BEEN CONDUCTED.

  缺陷描述:船舶从未开展过水上救生演习。

  Conventions: SOLAS ch. III, Reg. 19

  缺陷解读

  公约原文:SOLAS ch. III, Reg. 19:19.3

  演习

  3.1演习应尽实际可能做到象真实发生了紧急情况。

  3.2每名船员每月应至少参加一次弃船演习和一次消防演习。如有25%以上的船员未参加船上的上个月弃船和消防演习,应在该船离港后24 h内举行该两项船员演习。当船舶在经重大改装后首次投入营运时,或有新船员时,应在开航前举行这些演习。主管机关对无法这样做的各类船舶,可以接受至少是等效的其他安排。

  19.3.3.1:每次弃船演习内容(略);

  19.3.3.6:除兼作救生艇的救助艇外,其他救助艇均应在合理和可行的范围内,每个月搭载指定的船员降落下水并在水上进行操纵。在任何情况下,应至少每3个月按此要求进行一次。

  港口国监督检查程序(IMO Res.A1138(31))附录7:7/弃船演习:

  7.4 如果演习中降下的是救生艇而不是救助艇,还应降下救助艇,并考虑救助艇能在最短的时间内登艇和放艇。

  分析:

  救生演习应是弃船演习的一部分,特别是对于配备尾抛艇、非兼作救生艇的救助艇和可吊筏(可吊筏和救助艇共用降落装置)的船舶,弃船演习还应关注救助艇筏及其降落装置处于随时可用状态,不超过 5 min 即可降落,如果为充气式,随时处于充足气状态;且要求在合理和可行的范围内,每个月搭载指定的船员降落下水并在水上进行操纵;在任何情况下,应至少每3个月按此要求进行一次。

  海运圈聚焦专栏作者:阳光安检

  微信公众号:YGAJ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