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以为对方会让,结果谁也没让……20人死亡,4人获刑!

2020-08-311629
  


  日前,部海事局主办的“航运安全新动态”评选出近十年十大典型海事案例。

  今天,和大家分享桂平“锐丰 329”轮与“石咀客渡 035”轮碰撞事故。

  事故造成20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287万元。货船船长、当班驾驶员、渡船经营人均被判重大责任事故罪获刑!

  这是一起上行船“R”轮在河道中间与下行船“S”轮对驶相遇,未履行让路责任;两次鸣笛后,发现“S”未做反应情况下,仍然保速保向航行,导致两船形成紧迫危险局面的责任事故。

  1、都以为对方会让  结果就这样直直的撞上了……

  根据当事船舶船长及其他船员的陈述,获救群众、目击证人及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的证人证言、现场勘查、AIS记录数据等,经分析得出的可能事故经过如下:

  上行货船R轮

  3月11日约0615时船长陈某从平南三洲驾驶上行至蓑衣滩。

  3月11日约1130时驾驶员李某接班继续上行,航速约7千米/小时。

  3月11日1313时船舶沿河道中间上行至小汶渡口对开水域时,值班驾驶员看见一艘重载船从上游羊栏滩下航,重载船后面有一艘客渡船下行。

  3月11日约1320时当行至跨江高压线下游水域时,与下行重载船左舷会船。此时,看见渡船仍沿着河道中间下行并逐渐接近,于是鸣一长声,对方没有任何反应,继续沿河道中间上行。

  当过跨江高压线不久,又鸣一长声,但对方还是没有任何反应。船长陈某认为,本船是重载船,不可能向右避让,应在河道中间行驶,来船应给本船让路。

  因此,告诉驾驶员“他船应该会让我们船的,继续按原来的航向走”,驾驶员听从船长的指令,没有采取任何避让措施。


  3月11日约1322时当两船距离约50米时,驾驶员发现客渡船仍然没有采取避让措施,且船头正对着本船船首驶来,又鸣了一长声,接着挂空挡,然后全速倒车。

  倒车时,发现客渡船上有1人从舱内出来,来船向左岸转向。

  倒车后10多秒,约1322时,“R”船右锚头与“S”右舷前部发生碰撞。

  下行渡船S轮

  3月11日约0740时“S”船从南木镇大黎村黎冲塘渡口上行桂平市西山镇四清渡口。

  3月11日约0840时到达西山镇四清渡口。

  3月11日约1300时在四清渡口装载48人后,离码头开往南木镇大黎村黎冲塘渡口。

  3月11日约1310时下行至三江口交汇水域时尾随一艘从黔江下航的载货重船(船名不详),航速约15千米/小时。

  3月11日约1320时行至东塔沙洲尾(羊栏滩尾),看见前方一艘船舶(后经证实是“R”轮)沿河道中间上行,并形成正面对驶相遇局面。

  驾驶员李某深认为对方会采取避让措施,不会对安全有影响,因此,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继续沿河道中间下行。


  3月11日约1322时当两船相距约50米时,驾驶员临时停了一会车,发现对方没有避让意图,而且两船越来越近,匆忙加速并向左转避让。

  船舶停车时,船上工作人员黄某英感觉船舶慢下来,从舱内走出船首,发现将与来船发生碰撞,紧忙叫加速并做避让手势。

  约1322时,两船以60°角态势发生碰撞,“S”船的右舷船舱前部与“R”船头右锚碰撞,船尾右摆后右舷船中后被横压在“R”船首右舷,然后向左倾翻在水面,后从“R”船右舷漂浮至船尾时沉没。

  在船舶侧翻前,李某深从“S”船跳上了“R”船头逃生,其余人员全部落水。

   2、让路船不让路,双方都保速保向  对驶相遇的他们终酿成惨剧!

  根据询问当事船舶船长及其他船员、部分获救群众、目击证人及相关地方政府管理部门人员、深入相关乡镇、渡口调查取证并对当事船舶的勘查,综合分析事故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两船均未保持正规瞭望,未对局面和碰撞危险做出充分估计;

  均未以安全航速行驶;

  当两船对驶相遇构成碰撞危险时均未表达本船会让意图和采取有效避让行动;

  当两船逼近构成紧迫局面时均未采取有助于避碰的行动,是本次碰撞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船舶所有人及经营人、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没有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履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监督职责,存在管理不到位、监管缺失等问题,是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责任认定

  上行船“R”轮在河道中间与下行船“S”轮对驶相遇,未履行让路责任;

  两次鸣笛后,发现“S”船未做反应情况下,仍然保速保向航行,导致两船形成紧迫危险局面。“R”轮应负本次碰撞事故的主要责任。

  下行船“S”船在航行中,没有及时发现与上行船“R”对驶相遇,并积极采取适当有效的措施避免碰撞,导致碰撞事故的发生,应负本次碰撞事故的次要责任。


  3、后续处理  四名事故责任人获刑!

  2014年7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四名事故责任人均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其中,货船当班驾驶员李某和船长陈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渡船驾驶员李某森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渡船工作人员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小海狮提醒您

  1、保持正规瞭望与准确判断碰撞危险是保证航行安全的前提

  在航海实践中尤应注意多种瞭望手段的综合利用,以求获得更全面的避碰信息,便于对多源信息进行比较鉴别,从而才能进行正确分析处理。

  就本次碰撞事故而言,“R”轮1310时看到“S”轮后,未能对局面和碰撞危险做出充分估计。当发现他船动态不明时,没有明确、有效、及早采取防止碰撞的行动,并运用良好驾驶技术,直至驶过让清为止。

  而“S”轮直到事发前2分钟才注意到“R”轮,并且错误地认为对方会采取避让措施不会对我船安全有影响,而忽视了在让路船没有按要求采取适当行动时我船可以独自采取避碰行动的避碰义务。

  2、不履行让路义务,一味指望他船采取行动可能导致严重后果

  “R”轮作为让路船,其船长告诉当班驾驶员:“他船应该会让我们船的,继续按原来的航向走”,所以该轮在与“S”轮形成正面对驶相遇局面时,不顾自己作为让路船自始至终负有让路的义务,一味地指望他船采取行动。

  显然这是对《避碰规则》的肆意践踏。

  大量碰撞事故案例已表明,不履行让路义务一味指望他船采取行动极可能导致严重后果。

  参考资料: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安全处. 桂平“3·11”“锐丰329”轮与“石头咀客渡035”船碰撞事故调查报告.中国海事.2014年第7期。

  广西省桂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贵刑一终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

  海运圈聚焦专栏作者:小海狮(微信公众号:海狮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