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专题——可请求挂靠公司承担连带任

2020-03-06463
  在进行诉讼案件中,首先要明确的是原告和被告双方,这是诉讼案件最重要的基础,只有明确了需要状告的对象才能针对性地进行证据收集和提出自己的诉讼主张。

  对于大部分民事案件来说,被告是较为容易确定的。但是,在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中,往往存在船员系船东雇佣,而船东又将船舶登记在挂靠公司名下。因此,怎样准确确定官司被告是诉讼的基础,也是我们需要明确的前提。



  一、“小明现象”

  在实践中,大多数船员劳务纠纷发生在船员与规模较小的船公司甚至是个体船东之间(以下简称用工主体)。此类用工主体因无法满足海事部门对船舶安全管理的强制要求,通常会选择将其船舶挂靠在其他有经营许可资质的船公司,并由有资质的船公司与船员签订劳动/劳务合同。但事实上,船员的聘用、管理、工资发放等都是由用工主体自行决定并直接管理,有资质的船公司只是登记簿上的船舶所有人或者说是劳动/劳务合同名义上的“用人单位”。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之后,船员是否可以绕过实际用工主体(即规模较小的船公司或个体船东)而直接向有资质的船公司去提出诉讼请求呢?

  二、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三、参考案例



  01、基本案情

  案号:(2019)浙72民初1486号

  原告:夏某跃

  被告:舟山某渔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渔业公司)

  被告:周某平

  案由: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

  原告主张:被告周某平系“震远渔XXX”船船东,被告渔业公司系该船挂靠公司。原告于2016年8月26日进入该船任船长,约定年薪30万元,工作时间自2016年8月26日起至2017年8月25日。2017年8月28日,双方经结算仍余12万元未支付,并出具结算单。经催讨,2017年9月4日周某平出具欠条,载明欠原告工资12万元。2018年1月2日被告周某平支付了所欠工资5万元,仍拖欠7万元未清偿。

  被告周某平答辩认可原告诉请属实。

  被告渔业公司答辩,震洋公司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既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不具有管理关系。原告提供的合同系其与被告周某平所签订,船章不能代表公司,故渔业公司不需要承担工资支付责任。

  02、裁判摘要

  本院认为,本案系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原告认为受两被告共同雇佣,从证据和认定的事实看,系被告周某平与原告签订劳务合同、进行结算、出具欠条,并支付部分工资款,周某平应为雇佣关系的相对方,承担工资款支付义务。

  被告周某平作为“震远渔XXX”船的实际所有权人,将船舶登记在被告渔业公司名下,并向被告渔业公司交纳管理费,从而取得经营船舶的权利,符合民法意义的“挂靠”形式,双方的该行为实际是对相关行政管理规定的规避,对由此产生的工资债务,作为被挂靠者的被告渔业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03、裁判结果

  一、被告周某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夏某跃船员工资7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9年9月1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舟山某渔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夏飞跃的其他诉讼请求。

  结 论

  以“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挂靠”为条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检索数据共有287条。不难发现,法院对于原告直接起诉有资质的船公司(即名义船东/用人单位),主张要回劳动报酬等,法院多数情况下仍会予以支持的。法院会支持原告直接向被挂靠的船公司主张权利主要基于以下几点理由:

  一是挂靠协议(或者是代管协议)仅能约束协议当事双方,即实际用工主体和有资质的被挂靠船公司之间,并不能当然约束船员;

  二是以挂靠形式进行运输经营,违反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既然挂靠公司同意他人挂靠并收取一定费用,同时也就意味着其应对外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因此,即使船员并非由被挂靠的船公司是被挂靠船公司实际雇佣,但被挂靠公司仍负有管理责任;

  三是坚持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原则。船员虽事实上与被挂靠公司存在劳动/劳务合同关系,但从维护社会正义、保护特殊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在责任承担方式上根据立法目的考量和程序补缺实体理论的技术性推定,应判定由挂靠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这对于船员朋友维权提供了一条更有保障的路径。不过话分两头讲,这里也不得不郑重提醒一下被挂靠的船公司,挂靠有风险,在“出借”资质的时候还需慎重,行政法规既然有如此强制性的要求必然是经过审慎的决策和安全考量的,单纯为了经济利益而不顾潜在风险,很有可能会自食恶果。

  海运圈聚焦专栏作者:小海狮(微信公众号:海狮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