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长伪造航海记录出租人是否因毁约而使承租人有权终止合同

2020-02-021203
  在London Arbitration 2/98案中,租船合同以NYPE格式,期租12个月,外加15天承租人有选择权,进行全球贸易。在Ceuta加油后,承租人下令该船驶往塞得港。但是,该船在没有承租人授权的情况下绕航到比雷埃夫斯(Piraeus)。承租人说,船长向承租人和气导公司提供了关于船舶位置的虚假信息,提供这种虚假信息的目的是误导承租人和气导公司相信该船正以最大速遣驶向塞德港,而实际上该船正驶向比雷埃夫斯,应由出租人负责,以免停租或燃油的任何扣除。

  当承租人意识到这种绕航时,他们终止了租船合同。承租人的主张是,出租人毁约/或放弃了租船合同,因此有权使承租人终止租船合同。

  关于毁约(repudiation),承租人依据NYPE格式第8条,并说这种绕航是不遵守其指示并没有最大速遣地发往塞得港的。该义务是中间条款。但是,由于在本案中违反义务涉及欺骗,破坏了履行租船合同所必需的信任,因此,它动摇了合同的根基。承租人还说,出租人故意向他们发表声明,旨在误导他们,以防止他们提出任何停租索赔,那是骗人的。对于大多数合同而言,这必须是一个默示条款,即当事方将诚实地对对方行事,而当事方不会试图欺骗另一方。

  关于放弃(renunciation),承租人说,由于出租人故意违反租船合同的做法,并试图欺骗,表现出公然无视他们的义务,以致他们表现出不受根据合同约束的意图。如此行事的一方表明,合同条款和义务对他没有任何意义,这意味着放弃合同。

  出租人说,绕航的原因是将一名生病的船员送下船,并且在任何情况下,绕航都是美国COGSA的合理绕航,因此不违反租船合同。如果绕航是违约,则既不是毁约也不是放弃。这不是放弃,因为出租人没有暗示将来要在合同的根本上不履行合同。这不是拒绝性违约,因为它没有动摇合同的根本。违约行为(他们否认)是有意为之的事实,并未使其构成毁约。

  仲裁庭认为并且该船已经不合理绕航比雷埃夫斯,和出租人故意伪造船舶的记录,以隐瞒承租人和气导公司的燃油。该绕航违反了NYPE格式第8条。至于默示条款,如果好事旁观者(officious bystander)问过本租船合同的当事方-实际上是任何合同的当事方-是否认为存在默示条款,即当事方将彼此诚实地行事,那么他们可能不会据回答:“当然”。他们更有可能做出有力的回应:“你为什么要问这样一个荒谬的问题?”毫无疑问,默示着一个条款,即当事方将对对方诚实行事。仲裁庭认为出租人显然是对该条款的违反,问题是,这等于是毁约还是放弃。

  伦敦仲裁庭曾经历过希腊管理或经营的船舶通过地中海进入希腊港口的情况,而承租人却没有被主动告知这一事实。通常,当发现或怀疑这种绕航时,出租人的借口就是送生病船员下船。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承租人未被告知,通常会伪造日志条目以掩盖绕航。没有半途而废的定期承租人不知道这种做法。尽管这些做法是商业生活的不幸事实,但它本身并没有影响在特定情况下(例如目前)是否将单个例子视为足够严重以至等于毁约或放弃了租船合同的问题。仲裁庭恩威必须将其视为原则问题。无论商业生活的硬事实如何,当事方均订立合同,并有权期望其共同签约方尊重其订立的合同的条款,尤其是要诚实地对待而不是欺骗对方。如果不是这样,那就不妨放弃合同的概念。要记住的是,由于操作的性质,承租人确实非常非常地屈从于出租人,船长,高级船员和船员的摆布。除了相对罕见的例外,承租人无法定期或详细检查(如果确实有的话)他所租船上发生的一切,船在哪里,在做什么或如何做。因此,不可避免的是,在租船合同下,出租人和他们的仆人必须获得极大的信任。

  在本案中,船长和出租人故意违反了承租人发往萨伊德港的命令。此外,他们没有告诉承租人他们违反了这些命令。此外,他们串谋企图欺骗承租人,以为他们认为通过报告错误的船位没有发生绕航。这些事项极为严重,特别是对这个默示条款的理解,这个条款是如此基础,以至于几乎是显而易见的。

  出租人曾说过,无论如何,承租人都不会遭受损失,而且注定永远不会遭受任何损失。但是,仲裁庭认为即使那是真的,在这种欺骗中,例如在本案中,肯定必须假定无辜的当事方会遭受这种欺骗,否则为什么要实行这种欺骗呢?即使不是这种情况,也不会影响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性问题。在这里,仲裁庭认为动摇了合同的根本。随之而来的是,出租人构成毁约,承租人有权终止租约。

  仲裁庭认为不能说在本案这样的情况下赔偿是适当的补救措施。承租人发现他所期租的出租人故意不服从命令,并与船长和船员密谋以掩盖此后不能合理地不服从命令,从而对以后的任何履约都具有足够的信心。因此,应有理由说放弃或预期违约。但是,即使那是不正确的,仲裁庭认为这里也存在一个毁约。



  海运圈聚焦专栏作者Alex (微信公众号 航运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