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I美国3月原油期货收跌1.19美元,或2.20%,报52.14美元/桶;布伦特3月原油期货收跌1.52美元,或2.54%,报58.29美元/桶。
北京时间1月30日20:30,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谭德塞根据国际卫生条例(IHR2005),召开紧急事件委员会,讨论发生在中国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情况。将此次疫情认定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基于2点:
1、新型冠状病毒存在“进一步全球传播的可能”;
2、中国以外的3个国家,已经出现了人传人的现象。
世界卫生组织提出PHEIC是为了面对公共卫生风险时,既能防止或减少疾病的跨国传播,又不对国际贸易和交通造成不必要的干扰,使相关国家地区遭受经济损失。根据疫情的发展,世界卫生组织宣布PHEIC后随时可以撤销及修改。发布后有效期为3个月,之后自动失效。
但同时谭德塞也表示世界卫生组织对中国的应对举措有高度的信心,做出这一宣布并不是因为疫情是在中国发生,而是出于考虑保护那些应对措施较弱的国家。同时世界卫生组织反对任何国家发布任何针对中国的旅行和贸易限制。谭德塞还宣布了7条建议:
1、不建议对中国实施旅行和贸易限制,任何措施都应当以证据为基础;
2、支持和保护医疗系统相对脆弱的国家;
3、加速科研和疫苗相关研究;
4、共同对抗谣言和不实信息;
5、各国积极寻找预防、治疗和阻止进一步传播的计划;
6、各国积极与 WHO 分享信息;
7、所有国家共同努力,共同对抗病毒。
历史上WHO只宣布过5次“国际突发卫生事件”,其中还不包括03年的非典。
1.2009年,H1N1流感病毒疫情。
2.2014年,野生型脊髓灰质炎病毒疫情疫情。
3.2014年,西非埃博拉病毒疫情。
4.2016年,巴西寨卡病毒疫情。
5.2018-2020,刚果(金)埃博拉疫情。
一、定义
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根据《国际卫生条例》规定所确定的不同寻常的事件。通过疾病的国际传播构成对其它国家公共卫生风险,并有可能需要采取协调一致的国际应对措施的不同寻常的事件。
该定义暗示出现了如下一种局面:
1、严重、突然、不寻常、意外;
2、对公共卫生的影响很可能超出受影响国国界;
3、并且可能需要立即采取国际行动。
二、确定流程
世卫组织总干事应根据最接近正发生的具体事件的专业和经验的领域,从“《国际卫生条例》专家名册”中选出若干专家,组成突发事件委员会(又译为“紧急情况委员会”),召开突发事件委员会会议。
世卫组织总干事将征求突发事件委员会的意见,最终决定某一事件是否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在某种疫情被宣布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WHO总干事和各成员国需要根据委员会的建议,采取行动应对危机。根据2005年的《国际卫生条例》,各成员国均负有对“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作出迅速反应的法律责任。
在这之后,WHO总干事有权力向其他国家发布建议,例如敦促它们不要在疫情爆发时关闭边界,不要对疫情爆发国实施旅行和贸易限制。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一旦其他国家实施这些限制,就形同实际意义上的经济制裁,这可能会使疫情爆发国隐瞒疫情的真实情况,对于疫情的全球应对非常不利。
另外,宣布疫情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还有利于出现疫情的国家获得外部帮助,例如筹集外界援助资金等。
三、临时建议
(一)如确定正发生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干事应当根据程序发布临时建议。可酌情(包括在确定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已经结束后)修改或延续此类临时建议,此时也可按需要发布旨在预防或迅速发现其卷土重来的其它临时建议。
(二)临时建议可包括遭遇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缔约国或其它缔约国对人员、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和(或)邮包拟采取的卫生措施,其目的在于防止或减少疾病的国际传播和避免对国际交通的不必要干扰。
(三)临时建议可根据程序随时撤销,并应在公布三个月后自动失效。临时建议可修改或延续三个月。临时建议至多可持续到确定与其有关的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之后的第二届世界卫生大会。
四、根据2005年的《国际卫生条例》,针对人员、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和邮包的建议如下:
(一)世界卫生组织针对人员向缔约国发布的建议可包括以下意见:
– 不必采取特定的卫生措施;
– 审查在受染地区的旅行史;
– 审查医学检查证明和任何实验室分析结果;
– 需要做医学检查;
– 审查疫苗接种或其它预防措施的证明;
– 需要接种疫苗或采取其它预防措施;
– 对嫌疑者进行公共卫生观察;
– 对嫌疑者实行检疫或其它卫生措施;
– 对受染者实行隔离并进行必要的治疗;
– 追踪与嫌疑或受染者接触的人员;
– 不准嫌疑或受染者入境;
– 拒绝未感染的人员进入受染地区;
– 进行出境检查并(或)限制来自受染地区的人员出境。
(二)世界卫生组织针对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和邮包向缔约国发布的建议可包括以下意见:
– 不必采取特定的卫生措施;
– 审查载货清单和航行路线;
– 实行检查;
– 审查离境或过境时采取消除感染或污染措施的证明;
– 处理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邮包或骸骨以消除感染或污染源(包括病媒和宿主);
– 采取具体卫生措施以确保安全处理和运输骸骨;
– 实行隔离或检疫;
– 如果现有的一切处理或操作方法均不成功,则在监控的情况下查封和销毁受感染或污染或者嫌疑的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或邮包;
– 不准离境或入境。
海运圈聚焦专栏作者:田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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