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R Accepted和 Accepted as per Charterparty 是否有区别

2020-01-17861
  在London Arbitration 8/92案中,该船于6月12日到达卸货港,并于同日1400递交了NOR。由于潮汐状态,船舶当时无法进入卸货泊位(当时是空的)。船舶最终于6月12日在1930靠泊,在2050开始卸货。

  出租人争辩说,装卸时间开始于6月12日的2050或6月13日的0800。承租人主张6月14日为0800,因为直到6月13日0900才有有效的NOR。船舶于6月12日晚上靠泊,出租人争辩说,装卸时间是在当日2050或6月13日0800开始,出租人依靠并据称已接受NOR。就其替代情况而言,他们依靠租船合同第35条和第45条来支持他们的意见,即6月12日1400递交的NOR有效,从而触发了6月13日0800的装卸时间计算。

  依赖的租船合同条款如下:

  35.在卸货港,装卸时间在NOR递交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的0080起算;应在上午9点至下午5点之间以书面和/或电缆方式递交,无论在泊位与否。如果在船舶到达港口或离开港口时,或者在可能允许其接近的附近没有合适的装卸泊位,则船舶有权在到达时递交NOR。这样的效果就是装卸时间就像船舶在泊位一样,在所有方面都准备就绪装卸。

  45.在卸货港口,如果泊位拥挤,那么船长有权递交NOR,无论获得进港许可与否/无论在港口与否/无论在泊位与否/无论清关与否。

  仲裁庭认为由于船舶到达时卸船泊位是空的,因此租船合同第45条毫无疑问是对承租人的帮助。该条非常清楚,因为只有在泊位拥挤的情况下才向出租人提供救济,而在有关时间没有这种情况的问题。因此,出租人必须完全依靠第35条。

  仲裁庭认为虽然第35条是为出租人谋利的条文,但由于这是一个泊位租船合同,因此其后,出租人有责任进入该条文。该条款的目的是从表面上允许船长在其船舶到达卸货港并递交NOR,无论在泊位与否,或者是否没有合适的卸货泊位当船舶到达或离开港口时。如果有人问“到港时有泊位吗?”的答案必须是“是”,当然这是在可行和常识性的背景下进行的。该船有卸货泊位,但由于潮汐状态(这种情况非常具有航行性,因此传统上是出租人的风险),船舶无法前往。如果出租人在租船合同中获得了“reachable on arrival”的规定,那么他们本来会很稳固,但是有了“berth being available”泊位可用的规定,他们就无法在有泊位的情况下达到该条款的惊人范围,没有泊位拥挤,船舶不得不等待涨潮。

  仲裁庭认为“在泊位与否”一词也没有支持出租人的主张,因为在卸货泊位是空的但船舶由于以下原因而无法驶入的情况下,这些词并没有将泊位租船合同转换为港口租船合同:航行/天气因素(TheKyzikos [1989] 1 Lloyd's Rep.1)。

  船长于6月12日晚上靠泊时,船长已向承租人的代理人递交了NOR的书面通知。该通知书指出,该NOR已于1930日递交,并进一步说明“accepted as per charterparty”。出租人断言,在6月12日2020开始卸货时,出租人才基于这种“接受”的态度。承租人争辩说,由于没有立即通知他们的代理人接受接纳的时机,所以到6月12日1930为止,明确表示接受毫无保留。此外,代理商的接受是“as per charterparty”,因此有关租船合同的条款仍然有效,因此,NOR要到6月13日上午9点才生效,进而导致自6月14日0800开始装卸时间计算。

  仲裁庭认为当局权威明确表示,承租人的代理人接受准备就绪通知书可能是一种禁反言,即禁止承租人不再接受该NOR,除了欺诈。本案证据表明,承租人的代理人已于6月12日1930靠泊时接受了书面的NOR。因此,承租人不能说NOR直到6月13日上午9点才生效。如果他们希望NOR直到6月13日上午9点才生效,那么他们应该指示其代理人不要在允许的租船合同时间内接受该NOR。

  仲裁庭认为承租人的代理人可以删除准备就绪通知书左下方“received/accepted”短语的已接受部分,以便NOR可以被“received”而不是“accepted”。仲裁庭认为尽管承租人可能认为这是一个很好的措辞方式,但他们必须意识到,除了欺诈之外,根据英国法律,“接受”NOR不会导致有关NOR的任何转折情况。从接受NOR之时起就开始准备就绪。如果以后发现出租人违反了租船合同,则承租人可以得到赔偿。

  仲裁庭人文接受NOR紧跟“as perchaterparty”按租船合同一词没有区别,因为普遍认为,这些词条不构成接受NOR的条件,而是承认NOR在各个方面均符合租船合同的要求。

  仲裁庭认为接受NOR不是时间性问题,也没有任何区别。从证据的角度来看,当有人怀疑何时接受NOR时,接受NOR的时间可能很重要,但在本案情况下并非如此,因为有证据表明6月12日晚上,该船靠泊时,承租人的代理人已接受该NOR。

  仲裁庭认为出租人提出的装卸时间应于6月12日2050开始,而卸货开始时将被拒绝。承租人通过接受NOR所做的所有事情就是放弃根据租船合同第35条在上午9点至下午5点之间递交NOR的要求。但承租人他们没有放弃其他任何事情,因此根据第35条的规定,自6月13日0800时开始装卸时间计算。

  其实在日常实务中,很多代理在SOF上在NOR递交时间的那一栏标注:Accepted as per Charterparty。殊不知会标注这种标注和直接写accepted并没有什么太大区别。当然代理的角色问题会影响accepted的效力,如果该代理是出租人自己的代理,那么并不能被视为是承租人已经接受该NOR。

  广为人知的BHP,他们的合同条款就非常好。比如关于NOR递交其中一部分就明确规定,除非事先另有约定,否则出租人/船长不得在受载期之前递交NOR,也不得视为承租人或其指定代理人接受船舶的NOR。

  承租人和/或承租人的指定代理人在受载期开始之前接受NOR并不损害承租人就如此递交的NOR享有的权利,并且不得解释为放弃任何权利。

  At load port(s), Owner/Master shall not tender, nor is Charterer or its nominated agent obliged to accept, Vessel’s NOR prior to commencement of laycan, unlessotherwise previously agreed.

  Charterer'sand/or Charterer’s nominated agent’s acceptance of the NOR before the commencement of laycan is without prejudice to Charterer's rights in respect ofthe NOR so tendered and shall not be construed as a waiver of any rights.

  这个条款是非常严谨的,值得学习。

  关于accept的问题,也可以参TheHappy Day [2002] 2 Lloyd’sRep.487(C.A.)案。在该案中,由于在SOF已经显示NOR被接受(accepted)的时间,上诉法院的Potter勋爵认为,承租人或收货人没有拒绝卸货或者保留NOR有效性的权利,此可以归为属于Mustill勋爵标明的别的东西,因此弃权原则在该案中可以被引援及运用。但不认同高等法院法官Langley的说法,没有理由去得出与Mustill勋爵不一致的结论;认定仲裁员的裁决准确,laytime在9月29日(星期二)的0800开始起算。



  海运圈聚焦专栏作者Alex (微信公众号 航运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