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海法】“临时仲裁”是个什么鬼?

2020-01-02911
  提起仲裁这个梗,相信小伙伴都不陌生。但看到“临时仲裁”这四个字时,小心肝卜通一下导致心脏早搏滴有木有?别怕,一切都在哥的射程之内,只有你坐在马桶上认真看完本篇,保证丫秒懂临时仲裁。

  仲裁这玩意儿,属于标准的“西方那一套”,甚至“仲裁”这个词都不是中国词(日译词)。说这话可能伤了您老的玻璃心,但事实如此。现代汉语中到底借鉴了多少日译词,有专门的文章做过解析,咱就不在这儿扯了,免得玻璃碎一被窝不好收拾。就Telephone一词,严复梁启超他们按音直译为德律风,日本则译为电话。有趣的是,鲁迅先生日本留学期间写给家乡的信中也提到过这个事,他写道:“以电气传达言语,中国人译为德律风,不如电话之切”。这话幸亏是鲁迅说滴,换人说没准就成汉奸鸟!呵呵。这几年,小粉红打着红旗四处撒野,闹得友邦惊诧。哥想说,到外国超市拆零食、拧瓶盖、捏方便面滴不是真正的爱国者,夸脓包艳若桃花滴才是真正的大坏蛋。

  好,不装科学家啦,咱们上课走起!

  仲裁作为一种古老的纠纷解决方法,从古希腊罗马走到现在,已经遍布世界的每一个角落。也有人提出中国古代就有“公断”的记载,以此想证明仲裁起源于中国,但这种说法就跟“孔子是韩国人”一样,你当笑话听听也就算了。

  早期的仲裁多用于解决一些商业纠纷。商人们为了省时省钱,不愿意去法院打官司,而是在行业内选一个或几个人大家信得过的人当裁判员,并约好不管结果肿么样,大家都必须履行。那个或那些被挑中的裁判员在仲完裁以后,该卖鱼的还去卖鱼,该磨豆腐的还去磨豆腐,也就是多挣点饺子馅钱。整个平事儿的过程带有一种特设、随意、临时的性质,所以这种仲裁也被称之为特设仲裁、随意仲裁或临时仲裁。跟哆拉A梦一样,小叮当、机器猫都是它。

  最开始的时候,临时仲裁一般用在行业内部或国境之内。随着大航海时代的到来,各国之间的贸易摩擦增多,原本解决国内贸易纠纷的临时仲裁逐渐成为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的主要方式,甚至成为了国家之间领土争议的解决方式之一(如中国与菲律宾的南海仲裁案)。19世纪中叶后,机构仲裁兴起,出现了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并存的现象,但从仲裁数量上看,特别是在一些传统行业里(如海运、造船等),临时仲裁对机构仲裁始终保持着一种碾压的态势。

  相对于机构仲裁而言,临时仲裁最大的特点是没有机构,不存在维持机构运转的开销,所以在收费方面比机构仲裁便宜。当然,选择临时仲裁来平事儿的小哥哥,也不单纯是为了省钱,这儿还有对行业习惯和服务体系的考量。

  1698年,英国搞出了世界上第一部仲裁法案,数百年的仲裁实践让伦敦成为当今世界仲裁中心,“伦敦仲裁、适用英国法”已是当前国际公认的租船、造船等合同范本的标配。虽说英国是没落帝国,但毕竟人家祖上阔过,瘦死的骆驼比马大,破船还有三千钉。就目前来说,世界上75%以上的海事仲裁在伦敦进行,尤其是造船合同,比例超过了90%。这些仲裁案件中,90%以上是临时仲裁。

  为了方便丫们理解,哥做了这样的事---

  临时仲裁样本

  A、皮匠萨达姆和鞋匠卡扎菲因为牛皮的价格扯皮,他们找皮鞋铺老板川普做裁决,并表示服从川普的裁决;

  B、在合同中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应由各方同意的仲裁员作出最终决定。如一方提出要求委任仲裁员而另一方未在某期限内同意,由伦敦国际仲裁协会负责人委托仲裁员。

  C、提单背面条款: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应适用美国法律在纽约仲裁。

  机构仲裁样本

  A、凡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分歧和索赔,包括合同的存在、效力、解释、履行、违反或终止,或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非合同性争议,均应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管理的仲裁,并按照提交仲裁通知时有效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最终解决;

  B、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包括有关本合同的存在、有效性或终止的任何问题,均应提交伦敦国际仲裁院按该院规则仲裁并最终解决;

  C、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请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界有句格言---仲裁的全部价值在于仲裁员。窃认为,把它改为“仲裁的全部价值在于执行员”更为贴切。如果不能保障仲裁裁决的执行,仲裁不可能起今天这样的范儿。所以说,执行才是王道。

  为了保障国际仲裁裁决的执行,由国际联盟牵头分别在1923年、1927年搞出两个关于执行仲裁裁决的公约。1958年,由联合国主持在美国纽约订立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这就是仲裁界大名鼎鼎的《纽约公约》。目前,已有包括我国在内的158个国家和地区加入该公约。

  我国虽说是加了《纽约公约》的群,但有个最重要的东西咱没要------临时仲裁。中国也成为“纽约公约群”158个群友里唯一排斥临时仲裁的国家。这就产生了一个特别尴尬的现象:中国不承认自己的临时仲裁,却要执行外国的临时仲裁。唉!成年人的世界,咱真心不懂!

  据不完会统计,临时仲裁占世界仲裁总数的70%以上,但饿们滴大中国呀,就是瞅着临时仲裁不顺眼,拒绝发给身份证。全国人大法工委就这个事也敷衍过两句,大概意思就是说:临时仲裁已经没落了和中国没搞过临时仲裁云云。

  在哥看来,中国不搞临时仲裁的真正原因不是理解偏差,也不是观念落后,而是对权力失控的担心。你想想,仲裁员是啥人?穿上衣服(法袍)跟法官一样一样滴。再加上有《纽约公约》的加持,仲裁裁决比法院判决更能得到世界各国的承认和执行。从阶级斗争的角度看,这么重要的权力能交给个人啵?机构仲裁还好说,好歹还有个组织管着仲裁员,不听话可以取消丫的资格!但到了临时仲裁这儿就麻烦鸟---“庭”是临时的,“员”也不需要资格鸟。还要不要党的领导啦?

  近年来,引进临时仲裁的呼声日高,总公司也做了一些回应性的动作,搞出了一个“三特定(特定地点、特定规则、特定人员)”,号称打开了中国临时仲裁的大门,这个消息让仲裁界如饮醇酒、如游太虚。但当童鞋们搬起小板凳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后才发现:限定太多,不好操作。结果可想而知---没案子。虽说结果如此,但毕竟是开了中国临时仲裁的口子,“三特定”的革命性和进步性还是值得呱唧呱唧滴。

  大声朗读以下条文,找出“三特定”原则规则,然后回答问题---

  2016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法发〔2016〕34号)

  9.正确认定仲裁协议效力,规范仲裁案件的司法审查。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相互之间约定商事争议提交域外仲裁的,不应仅以其争议不具有涉外因素为由认定相关仲裁协议无效。

  一方或者双方均为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约定将商事争议提交域外仲裁,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将争议提交域外仲裁,相关裁决做出后,其又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拒绝承认、认可或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一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相关裁决作出后,又以有关争议不具有涉外因素为由主张仲裁协议无效,并以此主张拒绝承认、认可或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企业相互之间约定在内地特定地点、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对有关争议进行仲裁的,可以认定该仲裁协议有效。人民法院认为该仲裁协议无效的,应报请上一级法院进行审查。上级法院同意下级法院意见的,应将其审查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作出裁定。

  请结合上文回答问题。

  问题一:中国企业可否申请国内临时仲裁?

  答:可以,但他俩必须都得是自贸区企业。

  问题二:中国企业可否申请境外临时仲裁?

  答:可以,但他俩必须都得是自贸区企业,同时他俩还必须都得是外商独资企业(100%产权)。

  问题三:中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之间的国外临时仲裁协议是否全部无效?

  答:不一定。临时仲裁裁决作出后,又主张仲裁协议无效的,此行为违反禁止反言原则,法院不予支持。

  刚才说了,海事圈里大多都是临时仲裁,也就是在提单上缀上一笔类似于“本提单项下产生的任何争议提交伦敦仲裁”的字样。还有一种形式的临时仲裁是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意思是指把一些国际公认的标准合同直接并入提单,使其成为提单内容的一部分,主要是为了图省事。这个被并入的标准合同里可能就存在一个仲裁条款。中国海事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子大多是这种类型。这个犊子有点复杂,咱们在下篇《“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该肿么审?》里再来扯。敬请各位海狮期待!

  在国际仲裁这个行当里,一般会把某些国家和地区划为“仲裁友善区”和“仲裁非友善区”。仲裁友善区的法官会努力让仲裁条款有效,哪怕是有缺陷的仲裁条款。在这种观念的指引下,通过司法实践逐渐形成了一系列成熟的仲裁效力认定规则,如英美、香港、新加坡等。对仲裁非友善区的划分,并不是说明他们的法官仇视一切仲裁,更多的原因是基于他们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仲裁效力认定规则,或存在着一种对仲裁难以摒除的偏见。在仲裁友善区,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都是可以自由选择的,裁决书的效力相同。麻烦一点的是,临时仲裁裁决书上没有公章,如果拿到外国去承认和执行,还得到当地类似于临时仲裁管理机构里去盖个戳。如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

  香港是亚洲的仲裁中心,得益于它全面实行英国法。但据最新的统计,新加坡已经超越香港成为了新的亚洲仲裁业老大。这个结果让人唏嘘!仲裁是一种准司法行业,对仲裁地司法环境的信心会成为仲裁潜在客户的核心关注。另外,仲裁业在WTO分类上被划归在法律服务业,既然是服务,当然要比法律服务质量、市场反应速度等。说起对仲裁市场的反应速度问题,不得不谈新加坡为一案而修改《仲裁规则》的事儿。

  2016年,上海一中院审理了一起来宝公司 (Noble ResourcesInternationa1Pte. Ltd.)申请执行新加坡临时仲裁案。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发现:当事人双方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是三名仲裁员,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主席依据《仲裁规则》适用快速程序,只指定了一名仲裁员。一中院认为:新加坡临时仲裁庭的这种做法违反了《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丁项关于“仲裁机关之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协议不符”的规定,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

  上海一中院的裁定作出后,引起了SIAC的重视,他们迅速增补了《仲裁规则》:明确了SIAC主席在快速程度中有权单方面改变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庭组成的表述,以避免各国法院再来找茬。

  您瞅瞅,这样的对手丫尊不尊重?这样的对手丫敬不敬畏?吓,好玩的还在后面---

  当上海一中院认为SIAC主席在快速程度中无权单方面改变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庭组成方式,且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新加坡仲裁之后,一个泰国人的仲裁案件在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里开打,案情同样是:SIAC主席在快速程度中单方面改变仲裁协议约定三人仲裁庭。这个泰国人拿出了上海一中院的裁定信心满满滴提交给了法庭,但法官并没买帐。主审案件的Reyes法官(曾是香港高等法院原诉法庭专门处理仲裁案件的法官)认为,根据《SIAC仲裁规则》中的快速程度规则,SIAC主席有权力单方面改变当事人关于三名仲裁员的约定,并在他的裁判文书中提到了上海一中院的裁定。全说上海一中院审理来宝公司案时依据的《2013仲裁规则》已经改了,新版的《2016仲裁规则》明确了SIAC主席可以任性(原文:当仲裁协议中的条款与快速程序的规定相抵触时,应适用后者),所以仲裁裁决是应该得到承认和执行滴。这个Reyes法官还加了一句:即使是根据《2013仲裁规则》,SIAC主席也有权在快速程度中推翻仲裁协议中关于三名仲裁员的约定。你说气人啵?

  哥认为,这个案例再次证明了新加坡对仲裁的友善程度,反映了新加坡法官对仲裁员的尊重和新加坡仲裁机构对仲裁市场的尊重。这一手,且够咱学滴!

  好,今儿就学到这儿,再哔哩几句海事法院的事儿!

  几年前,武汉院和上海院争地盘,决战于江苏,撕得浑身鸡毛一地狗血,演绎了一个男默女泪不转不是中国人的感人故事。这一地狗血还没擦干净尼,人家南京海事法院成立鸟!意不意外?惊不惊喜?刺不刺激?说好的“长江不能切香肠”让位于“革命需要”,武汉伢被南京扫地僧一巴掌拍到墙上,抠都抠不下来,死的很有节奏感……最高法首席莅临节目开播现场祝贺(请自行脑补锣鼓喧天鞭炮齐鸣的热闹场面),武汉院话事人也去了,估计跟南京院杠把子已确认过眼神,这让我想起了刚刚登上美国《时代》杂志封面的瑞典环保少女桑伯格。20年前的江苏海事局门前也有一场类似的热闹, 20年后江苏局又回归长江海事局统管,辛辛苦苦二十年,一夜回到解放前,老龙王还是老龙王,龟丞相还是龟丞相。愿望是美好滴,现实是残酷滴,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始终没变的是“革命需要”四字。

  天不早了,给大家念首诗当做睡前故事,不问曲终人聚散------

  王濬楼船下益州,金陵王气黯然收。

  千寻铁锁沉江底,一片降幡出石头。

  人世几回伤往事,山形依旧枕寒流。

  今逢四海为家日,故垒萧萧芦荻秋。



  海运圈聚焦专栏作者:王法官扯犊子 海事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