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法官三十六计:简粗解读36个权威观点之三十六(涉外法律适用问题)

2019-12-31647
  【权威观点】

  《海商法》第14章应优先于《法律适用法》适用。《法律适用法》第2条规定了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适用的原则。《海商法》第14章关于涉外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相对于《法律适用法》而言,属于特别规定,应当优先适用。比如《海商法》第273条规定了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应当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海商法》第四章不属于《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有的法院对于如何理解《法律适用法》第4条有关强制性规定提出了疑问。有种观点认为《海商法》第4章属于《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并认为在审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时,应当直接适用《海商法》而排除外国法的适用,这种理解是不准确的。该条中的“强制性规定”,一般是指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某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直接适用我国某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选择,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也不必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而予以直接适用的法律。国内法中以“不得”、“必须”体现的禁止性、强行性规范,并非必然是上述“强制性规定”。这里的“强制性规定”,主要是体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公共卫生、金融与经济安全、国家安全的法律条款。《海商法》第4章并不属于该条规定中所指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适用的某一国际公约或者某国法律等准据法。

  我们检索《海商法》的全部条文,初步认为整个《海商法》中并没有《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今后,如果各级法院在适用《海商法》时,认为《海商法》中有该“强制性规定”的,请逐级报告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认定。

  ------2012年7月18日 时任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刘贵祥(现任最高法院审委会专委)在全国海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简粗解读】

  1、《海商法》优先于《法律适用法》适用。

  2、《海商法》全文中没有《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适用的某一国际公约或者某国法律等准据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海运圈聚焦专栏作者:王法官扯犊子 海事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