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法官三十六计:简粗解读36个权威观点之三十二(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船舶的效力)

2019-12-24608
  【权威观点】

  关于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条件及法律后果,《物权法》与《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确有不同。《海商法》第十七条关于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船舶的规定作为特别法,应当优先适用。此条规定应当理解为对抵押人船舶处分权的限制。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参照此规定,对于此类转让合同,应认定合同有效,但不影响依法登记的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因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出卖人应当对买受人承担不能转让船舶的违约责任。

  ------2012年7月18日 时任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刘贵祥(现任最高法院审委会专委)在全国海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简粗解读】

  船舶抵押人未经船舶抵押权人同意转让船舶,转让合同有效,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因此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船舶所有权的,由出卖人对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七条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海运圈聚焦专栏作者:王法官扯犊子 海事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