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法官三十六计:简粗解读36个权威观点之二十七(海事法院受理船员劳务纠纷案件的范围)

2019-12-17719
  【权威观点】

  《海商法》第22条第1款第1项在规定船员劳动报酬请求的船舶优先权时仅规定了船员“劳动合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第2款第5项在规定相关案件管辖时仅规定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6日颁布的海诉法司法解释(即《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因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的诉讼,海事法院应当受理。早期的海事立法及相关规定并没有对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作明确区分,甚至作为同一概念来理解,基本均是针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因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发生的纠纷。立法本意应当对船员劳动合同纠纷与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作同一对待。

  据此,在相关案件的受理上,应统一两点认识与做法。第一,船员劳动合同纠纷和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均可由海事法院直接受理,而不必经过仲裁前置程序;第二,海事法院管辖的船员劳动合同纠纷和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仅限于船员上船工作引起的纠纷;对于船员非因上船工作而产生的劳动或者劳务合同纠纷以及非船员与船舶所有人或用工单位因劳动或者劳务合同发生的纠纷,均属于一般劳动纠纷案件,不属于海事法院管辖范围。

  对于属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内的船员劳动合同纠纷,船员可以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申请仲裁解决。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具有管辖权。

  对于不属于海事法院管辖范围的劳动纠纷案件,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海事法院也不应受理。

  ------2017年6月16日 时任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现任庭长)王淑梅在全国海事审判实务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

  【简粗解读】

  1、案由“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包含船员劳动和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2、船员劳动和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均可由海事法院直接受理,不必仲裁前置;

  3、海事法院管辖的船员劳动和劳务合同纠纷,仅限于船员上船工作引起的纠纷;

  4、非因船员在船工作期间产生的纠纷属于一般劳动纠纷案件,不属于海事法院管辖;

  5、船员在船工作期间产生的船员劳动合同纠纷,船员可以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可向海事法院起诉;

  6、不属于海事法院管辖范围的劳动纠纷案件,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海事法院不应受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十二条 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六条 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下列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以下规定:

  ……

  (五)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因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的诉讼,海事法院应当受理。



  海运圈聚焦专栏作者:
王法官扯犊子 海事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