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法官三十六计:简粗解读36个权威观点之二十二(承运人的短重责任)

2019-12-11732
  【权威观点】

  认定承运人对其责任期间货物短少的赔偿责任,要在严格依法的同时,充分考虑航运实践,尊重行业惯例。只要承运人已经尽到谨慎管货的义务,对于因合理损耗、计量允差造成约货物短少,承运人可以免责。按照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规程水尺计重》,水尺计重可能存在5‰计量允差(合理误差)。因此,如果卸货后货物短少在5‰以内,可以认定为由于自然耗损、计量误差等因素造成合理范围内的短量,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承运人有过失,则承运人原则上对该短少损失不应负责賠偿。如果货物短少超过5‰,即已超过合理的短量范围或者说货物短量已经不合理,这表明货物运输中存在不合理因素,则承运人原则上应当对全部短少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承运人可以证明部分短量系由合理原因造成的。

  这里,需要进一步说明三点理由:一是水尺计重作为一种技术,其结论具有盖然性特征,而不具有自然科学的严密与精确,其误差是客观存在的,即使经过合理修正,其结论仍有误差,只是误差大小而已,这就是为什么要允许合理计量误差:所谓“计量允差”就有此意。二是在概念和逻辑上,水尺计重允许5‰的合理误差(应然规范)不等于具体运输中合理的计量误差就是5‰(实然状态),应然规范不能代替实然状态。也就是说,计量允差5‰的含义是货物短少5‰以内(如1‰、4‰之类不等)合理,但不等于具体运输货物中合理因素造成的短少一定就是5‰(而不是1‰、4‰之类不等)。货物短少超过5‰可以初步说明运输中存在不合理因素导致短少。如果承运人不能举证区分合理因素与不合理因素各自造成的损失,则应当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而实践中承运人基本上难以举证。这种认定可以在一方面支持承运人对合理短量免责的同时,另一方面起到防止承运人或者其雇员发生监守自盗等道德风险的作用。三是允许承运人提出水尺计重5‰计量允差的免责抗辩的前提是承运人不存在非谨慎管货等过错。如果有相反证据证明承运人有过失(如在装货港已知货物短少而凭托运人保函按托运人申报签发提单),即使短少在5‰以内,原则上不应支持承运人提出5‰计量允差的抗辩。

  ------2017年6月16日 时任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现任庭长)王淑梅在全国海事审判实务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

  【简粗解读】

  1、5‰以内的货损,推定为合理短量,承运人不赔。超过5‰计量允差,推定承运人有过失,全赔(含5‰允差部分);

  2、有证据证明承运人有管货过失的,不支持承运人5‰计量允差的抗辩。



  王博,曾任执业律师、地方法院法官,现就职于武汉海事法院,系多家平面及网络媒体专栏专家、特约撰稿人、“海事法官”微信公众号创建人。以轻松诙谐的文风进行海事海商法律的宣传普及,引发海商学术界及海事法律圈同行的广泛关注和好评,被誉为“史上最逗比海事法官”、“海事法律圈当年明月”。

  海运圈聚焦专栏作者:王法官扯犊子 海事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