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滞期费索赔的最新判例,延误是否由于绕航?违反海牙规则引起--简评The Santa Isabella案

2019-12-091163
  Alianca Navegacao e Logistica Ltda v Ameropa SA (The“Santa Isabella”) – QBD (Comm Ct) (Andrew Henshaw QC sitting as a Judge of theHigh Court) [2019] EWHC 3152 (Comm) – 22 November 2019

  The “Santa Isabella” [2019] EWHC 3152 (Comm)

  Charterparty– Delay in discharging – Whether vessel took usual and reasonable route –Whether breach of speed warranty – Whether vessel failed adequately toventilate cargo – Whether vessel failed to fumigate adequately – Whetherquarantine exception applied – Cause of delay in discharging

  在The Santa Isabella [2019] EWHC 3152 (Comm)案中,散货船Santa Isabella采用经修订的Synacomex租船合同出租,用于运输44,000吨玉米。索赔人出租人针对被告承租人在南非的Durban和Richards Bay的卸货港滞期费提出索赔,以及由于卸货时间严重延迟而造成的相关费用共757,561.66美元。

  该轮于2016年6月24日从墨西哥西海岸的Topolobampo开航,至2016年8月1日抵达卸港,海上航行了39天,发现该货物在抵达时遭受了严重损坏。南非当局拒绝准许其卸货,声称货物被毒素污染。

  承租人承认,Durban和Richards Bay港的延误将初步证明出租人有权要求滞期费。但是,他们依据Budget v Binnington [1891] 1 QB 35案中的规则,如果由于出租人的过错而延迟交货,则承租人不承担滞期费。承租人认为,货物损坏以及Durban和Richards Bay港的延误是由于:(a)船舶沿合恩角航线而非巴拿马运河航线航行;(b)船舶没有按照可靠的系统为货物通风;(c)在Topolobampo装货后,该轮未能使该轮在货舱外的区域消灭虫害;和/或(d)船舶开往Durban的速度低于其保证的速度。

  出租人的立场是,Durban和Richards Bay港的延误是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i)由于熏蒸限制,该轮在航行期间无法对货物进行通风;(ii)该船经合恩角以常规和合同允许的路线到达Durban港,在此期间,由于天气和海洋条件,大部分时间都无法通风。出租人否认在安全通风的情况下没有正确通风,或没有进行灭虫。出租人认为,货物损坏以及由此造成的拖延使船舶滞期,这并不是他们自己的过错。

  需要法院决定的主要问题是:

  (i)航线选择

  (ii)速度/合理速遣

  (iii)通风

  (iv)再次感染

  (v)检疫

  (vi)延误

  首先关于船舶的航行选择问题,高等法院的Andrew Henshaw QC法官认为,问题是围绕合恩角的航线是否是“正常合理的航线”。以表面明显良好的状态装载的货物如果变成严重受损的状态时,需要作出解释,而出租人也要格外小心。在本案的情况下,出租人的解释是航行的长度和/或航线使损失不可避免。在此基础上,基于盖然性权衡,应由承租人来证明,实际上遭受的损害是由于出租人违反合同而造成的。

  Andrew Henshaw QC法官认为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从墨西哥到德班的通常路线被假定为直接地理路线,但出于航行或其他原因,可能会对其进行修改。确定哪条路线是“常规”路线的考虑因素可能包括商业和航行原因。从承租人未提出异议这一事实可以推断出航行的通常合理的性质。该路线还必须是一条合理的路线,符合包括承租人和托运人在内的所有有关方面的利益。所载货物可能是一个相关因素。

  承租人认为,如果从A到B的最短地理路线(在本案情况下为巴拿马运河路线)的意义上说,如果船舶沿直接海路行驶,则它采取的是合同路线;但是,如果船舶在任何方面都与直航道分开,那么在决定所采取的路线是否是通常合理的路线时,应考虑所有方面的因素,包括最好地保护货物的方式。在此基础上,合恩角航线不是通常合理的航线,因为:(1)在地理上比巴拿马运河航线更长;(2)航行涉及的环境温度比巴拿马运河的航线可预测的低得多,因此增加了对谷物货物通风的需求;(3)与巴拿马运河航线相比,航行涉及的天气条件异常恶劣,从而增加了对船舶通风能力的限制(由于下雨或暴风雨)。

  但是,Andrew Henshaw QC法官并不同意承租人的做法是正确的,这导致原则上似乎是任意的区别。Andrew Henshaw QC法官认为这将意味着,不论所有其他考虑因素,出租人均有权选择直接的航线;但是,一旦发生任何分歧(例如,加油),则在决定什么是合约性的路线还是不通过合约性路线时就需要考虑一套完全不同的因素。偏离或者绕航对承运人所造成的后果是严重的,包括失去索偿权和对法案中例外条款的保护。为了保证这种后果,由于货物的特殊性质,如果船舶在两个港口之间采取了一条标准的,常用的路线,将明显偏离公认的位置。为了避免这种后果,出租人必须遵守高度不确定的标准。他们通常必须权衡替代路线的成本和持续时间,以及它们对特定货物的可能影响。达到平衡时出租人必须使用哪些测试尚不清楚。尽管承运人有责任就船舶的船上操作(例如通风)照料货物,但将其责任扩展到航线决策可能会在承租人与承运人之间达到错误的平衡。承租人有机会就一条特定的合约性路线进行谈判,如果通过一条路线而不是另一条(惯常)路线来更好地服务特定货物,那么与出租人相比,承租人可能比知道或确定该条更好的位置,并且寻求适当的规定。如果出租人选择的航路比直接航海路线更长,那么为了具有合约效力(并保留任何自由条款),必须既考虑到所有相关人员的利益,又要既平常又合理。此外,从基本的意义上讲,考虑货物可能是有意义的,因为更长的航程可能对易腐烂的货物有害。但是,判例法不要求出租人进行比承租人敦促的更为精细的分析,这将涉及(在本案中)详细考虑合恩角和巴拿马运河路线上可预测的气候条件将如何影响到使货物通风,并提高船舶的通风能力。Frenkel v MacAndrews [1929] AC545案和Reardon Smith Line Ltd v Black Sea & BalticGeneral Insurance Co Ltd (1939) 64 Ll L Rep 229案被考虑。

  Andrew Henshaw QC法官根据证据,合恩角路线是确定合约性路线的常用且合理的路线,因此不构成绕航。

  承租人已经在选择航路时提出了另一种情况,即出租人依据《海牙-维斯比规则》规定的照料货物的职责。承租人认为,采用损害货物的航线可能构成疏忽,因此违反了第3条第2款。选择航线是“运载”,“保管”和“照料”货物的主要方面,但最终直接影响了货物的状况。在本案的情况下,路线的选择引起了严重凝结的温度条件,以及通风能力将受到天气条件的严重限制的可能性,并因此引起损坏的可能性。The Washington[1976] 2 Lloyd's Rep.453案证明,选择路线原则上可能违反了海牙规则第3条第2款。承租人认为本案的情况和The Washington案很大程度上一样,因此应该适用相同的原则。该船在通过沿着低温和恶劣天气共同造成损坏的路线未能照料好货物。

  Andrew Henshaw QC法官不接受承租人的主张,认为无法将The Washington案中采取的方法从基于当地天气情况的当地航向决策的水平扩展到整个航程的总体航路决策。它将覆盖用于确定合同路线的相对清晰和行之有效的原则,并需要广泛考虑船长运载的一种或多种货物如何受到长度,可能的温度/湿度和替代路线的海况,考虑到对航程时间,成本以及船上其他货物的不同需求的潜在反作用,其中哪些因素占了上风。承租人的做法会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例如,职责是选择使货物风险最小化的路线,还是仅仅避免在几乎不可避免的情况下损坏货物的路线。因此,出租人采取开普霍恩角路线,并没有违反海牙规则第3条第2款。

  关于通风问题,Andrew Henshaw QC法官认为证据表明,该货物没有按照健全的系统进行适当的通风,违反了出租人妥善保管货物的职责。如果船舶通风良好,则损坏的范围仅限于货物顶部6至12英寸的干硬皮。

  关于船舶的航速问题,Andrew Henshaw QC法官认为保证的速度约为13.3节,但该船的平均速度实际上仅为11.3节。这样的影响不可避免地延长了航行时间,并因此延长了货物遭受潜在凝结损坏的时间。但是,无法确定该违规行为造成的任何特定损害或损失。

  关于货物再感染问题,Andrew Henshaw QC法官认为船舶到达Durban港后,发现这批货物有象鼻虫侵扰,需要熏蒸。证据表明,这种侵害是由于在Durban港装货后和熏蒸之后对顶部的清洁不充分造成的,其结果是,出租人因此违反了海牙规则第3条第2款的职责,适当谨慎地处理,保管和照料货物,并且不受规则第4条2(q)项的保护。

  关于检疫,承租人以另一种方式提出,Durban港的延误在租船合同第23条第3款和/或第46条的范围内:

  “ 23.责任与豁免

  …(3)除在本租船合同另有明文规定的范围内,任何一方均不对以下各项造成的任何损失,损害或延误或失败承担责任:……检疫…君主限制,统治者和人民或任何其他事件无法避免或防范。

  …

  [卸货时间]

  46 ..

  除非船舶已经滞期,否则由冰,洪水,检疫或不可抗力引起的任何延误均不得算作卸货时间。”

  承租人认为,检疫例外涵盖了国家对卸货的临时禁止。Andrew Henshaw QC法官认为承租人该意见将被拒绝。由于缺乏对货物,货物的任何部分或船舶或其船员的任何真正检疫,在Durban港发生的事件不属于“检疫”的自然含义。

  关于卸货延迟的原因,承租人认为,在Durban和Richards Bay港的所有延误都是由于货物凝结损坏造成的。损害导致地方当局禁止卸货,因此承租人必须采取行动应对损害,应对情况并便利卸货。

  如果该船到达Durban港时在每个货舱的顶部将货物损坏限制在6至12英寸的干硬皮,则将需要撇除该顶层。问题是,考虑到需要从每个货舱的顶部脱去6至12英寸的硬皮,货物将以多快的速度卸出。

  Andrew Henshaw QC法官认为根据证据,但对于出租人的违约行为,Durban港的卸船过程将在8.5天之内完成(比船舶实际到达泊位后剩余的卸货时间多3.7天),Richards Bay港的卸船过程将在3.68天的卸货时间内完成。

  在本案中,高等法院对各个争议都进行了详细的解释说明,判决书达百页。限于篇幅,仅作简单介绍,有兴趣的可以去通过以下查看判决全文。



  海运圈聚焦专栏作者Alex (微信公众号 航运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