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IAPP,是船舶一本重要的法定证书,其附表应和证书一同存放,以备随时检查,下面就该附表各条款,做一个解读(下面提及的公约条款,均是指MARPOL公约附则VI的相关条款):
1船舶资料
1.1 船名
1.2 IMO编号:
1.3 船舶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日期:
1.4 长度(L)米(此条仅适用于2016.1.1或以后建造的专门设计和用于娱乐目的船舶,并且根据第13.5.2.1、13.5.1.1条给出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不适用时填写):
2 船舶排放控制
2.1消耗臭氧物质(公约第12条,禁止在船上使用的消耗臭氧物质分两步,2005.5.19以后建造的船舶禁止使用含氢化氯氟烃以外物质的装置,2020.1.1以后建造的船舶禁止使用含氢化氯氟烃的装置。臭氧消耗物质包括但不限于:Halon1211,Halon1301, Halon2402, CFC-11, CFC-12, CFC-113, CFC-114, CFC-115等)。
2.1.1下列2005.5.19前安装的含有非氢化氟烃HCFCs消耗臭氧物质的灭火系统、其他系统和设备可以继续使用(表格):
2.1.2下列2020.1.1以前安装的含油有HCFCs的系统可以继续使用(表格):
2.2氮氧化物(NOx)(第13条)
2.2.1本船舶上安装的下列柴油发动机,按照经修订的《2008年氮氧化物技术规则》符合第13条的适用排放限值(本条适用于:①每一台安装于船上的输出功率超过130kw的船用柴油发动机;②每一台2000.1.1后经重大改造的、输出功率超过130kw的船用柴油发动机。NOx的排放限制分第I、II、III三级,第I级要求时间为2000.1.1—2011.1.1期间建造的船舶上安装的柴油发动机,第II级要求时间为2011.1.1以后,第III级要求时间为2016.1.1以后。三个级别对NOx的排放限制按NO2的加权排放总量计算,计算单位是g/kwh,三个级别的要求呈递减趋势,比如第I级要求当柴油机转速n小于130rpm时,NO2的加权排放总量不得超过17.0g/kwh;第II级此要求提高到14.4 g/kwh;第III级则提高到3.4 g/kwh):
2.3硫氧化物(SOx)和颗粒物质(第14条)
2.3.1船舶在第14.3条规定的排放控制区外运营时(此排放控制区包括:波罗的海和北海,北美,以及按照本附则附录III设定的标准和程序指定的任何其他海区,包括任何港区),船舶使用:
.1燃油交付单证明的含硫量不超过适用限值的燃油:
2012.1.1以前,不超过4.50%m/m;
2012.1.1以后,不超过3.50%m/m;
2020.1.1以后,不超过0.50%m/m。
.2列于第2.6中的按照第4.1条获认可的等效安排:
2012.1.1以前,不超过4.50%m/m;
2012.1.1以后,不超过3.50%m/m;
2020.1.1以后,不超过0.50%m/m。
2.3.2船舶在第14.3条规定的排放控制区内运营时,船舶使用:
.1燃油交付单证明的含硫量不超过适用限值的燃油:
2010.7.1以后,不超过1.00%m/m;或
2015.1.1以后,不超过0.10%m/m。
.2列于第2.6中的按照第4.1条获认可的等效安排:
2010.7.1以后,不超过1.00%m/m;或
2015.1.1以后,不超过0.10%m/m。
2.4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第15条,本条适用于液货船在港口或装卸站产生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的控制)。
2.4.1本液货船有1套按照MSC/Circ.585号通函安装和认可的蒸气收集系统
2.4.1.1对于装载原油的液货船,有经认可的VOC处理计划。
2.4.2.2 VOC处理计划认可参考:
2.5船上焚烧(第16条,禁止在船上焚烧下列物质:①受附则I、II或III管辖的货物残余或相关被污染的包装材料;②多氯联苯PCB;③含重金属超过痕量的垃圾;④含有卤素化合物的精炼石油产品;⑤不是在船上产生的污泥和油渣;⑥废气滤清系统的残余物)。
本船装有1台焚烧炉:
.1在2000.1.1以后安装,符合经修正的MEPC.76(40)号决议
.2在2000.1.1以前安装,符合:
.2.1 MEPC.59(33)号决议
.2.2 MEPC.76(40)号决议
2.6等效(第4条)
本船舶获准使用下列配件、物质、装置或仪器或其它程序、替代燃油或符合要求的方法,以替代本附则中的要求。
海运圈聚焦专栏作者:刘颖钊 刘老轨工作室
刘老轨工作室微信公众号:liuyiingzhao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