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OPP证书附表Form A解读

2016-11-022549
  

  国际防止油污染证书IOPP,是一本重要的船舶证书,其附表Form A要与证书一同存放,下面就该附表的各项条款,逐条做个解释(下文中提及的条款,均是指MARPOL公约附则I的相关条款):

  1 船舶资料

  1.1 船名(船名是船舶的重要标识,船体、船舶法定证书、体系文件等处显示的船名,务必和国籍证书保持一致,包括字母是否有空格,数字格式等。我在检验中发现过类似的错误,比如国籍证书上船名为:HAO XIANG(有空格),但船舶文件上却是:HAOXIANG(无空格);再比如国籍证书上船名为:CF I,但船舶文件上却是:CF 1(阿拉伯数字1和罗马数字I的区别)。如果其他证书和国籍证书上的船名不同,检查人员可以认为该证书不是本轮证书)。

  1.2 船舶编号或呼号。

  1.3 船籍港。

  1.4 总吨位(一些人以为总吨位单位是吨,其实它是没有单位的,且不能有个位以后的数字,即不能有小数点)。

  1.5 建造日期:

  1.5.1签订建造合同日期。

  1.5.2安放龙骨或船舶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日期。

  1.5.3交船日期。

  1.6 重大改建(重大改建是指:1、实质上改变了该船的尺度或装载容量;或2、船舶类型的改变;或3、根据主管机关的意见,这种改建的目的实质上是为了要延长船舶的使用年限;或4、这种改建将在其他方面已使该船变成一艘新船,以致应遵守本议定书中不适用于现有船舶的有关规定):

  1.6.1签订改建合同日期。

  1.6.2改建开工日期。

  1.6.3改建完工日期。

  1.7 由于意外的交船延迟,主管机关同意该船作为第1.28.1条所指的“1979.12.31及以前交船的船舶”。

  2 控制机器处所舱底水及燃油舱排油的设备(公约第16和14条)

  2.1 在燃油舱内装载压载水。

  2.1.1该船在正常条件下能在燃油舱内装压载水。

  2.2 所装的滤油设备类型:

  2.2.1 15ppm滤油设备(第14.6条要求的报警装置,适用于400-10000总吨的船舶)。

  2.2.2 15ppm带报警和自动停止装置的滤油设备(第14.7条要求的报警装置,适用于10000总吨以上的船舶)。

  2.3 认可标准:

  2.3.1油水分离/过滤设备:

  .1 已按A.393(X)决议认可(1977.11.14-1994.4.30之间建造的船舶应满足此标准);

  .2 已按MEPC.60(33)决议认可(1994.4.30-2005.1.1之间建造的船舶应满足此标准); .3 已按MEPC.107(40)决议认可(2005.1.1以后建造的船舶应满足此标准);

  .4 已按A.233(VII)决议认可(1977.11.14以前建造的船舶应满足此标准);

  .5 按国家标准(与A.393(X)和A.233(VII)决议无关)认可;

  .6 未经认可。

  2.3.2处理装置已按A.444(XI)决议认可。

  2.3.3油份计:

  .1 油份计已按A.393(X)决议认可(要求时间见2.3.1,下同);

  .2 油份计已按MEPC.60(33)决议认可;

  .3 油份计已按MEPC.107(40)决议认可;

  2.4 该系统的量大排量为 m3/h。

  2.5 第14条的免除:

  2.5.1按第14.5条的规定,该船免除第14.1或14.2条的要求(解读:主管机关在下述情况下可免除油水分离/过滤设备:

  1、专门从事在特殊区域内航行的船舶;或

  2、《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所述的专门从事预定航程不超过24小时,包括不载运旅客/货物的船舶;

  3、但上述规定,应满足下述条件:

  a.船舶设有集污舱,其容积足够容纳所有留存于船上的含油舱底水,并使主管机关满意;

  b.所有含油舱底水留存于船上,随后排入接收设施;

  c.经主管机关确认,在相当数量的港口或装卸站备有接收设施,足以接收可能停靠这些港口和装卸站的船舶的含油舱底水;

  d.如需要持有IOPP证书时,应在证书中签署说明,该船专门从事在特殊区域内航行或就本条的目的和营运被视作高速船;和e.排放的数量、时间和港口应记入《油类记录簿》第I部分)。

  2.5.1.1 该船专门从事于在特殊区域内航行。

  2.5.1.2 该船被认定为适用于《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从事定期营运且周转期不超过24小时。

  2.5.2该船设有留存所有船上含油舱底水和集污舱如下(表格,此处是指油水分离/过滤设备免除时的集污舱,与下面的3.3不同):

  2A.1 本船被要求按第12A条(适用于2010.8.1及以后交船的合计燃油舱容量为600m3及以上的所有船舶)建造,并符合以下要求:第(6)和第(7)或(8)款(双层壳构造)第(11)款(事故性燃油泄漏标准)

  2A.2 不要求本船符合第12A条的要求。

  3. 残油(油泥)的留存和处理方法(第12条)及舱底污油水舱(公约未强制要求舱底含油污水舱,但如果设有,须列于表3.3中):

  3.1 该船设有用于将残油(油泥)留存在船上的残油(油泥)舱如下(表格):

  3.2 残油(油泥)舱内残油(油泥)的处理方法(下面是三种处理方法):

  3.2.1残油(油泥)焚烧炉的最大能力 kw或kcal/h(不适用者删除)。

  3.2.2适用燃烧残油(油泥)的辅锅炉。

  3.2.3其他可接受的方法(可在附表上明确注明第三种方法)。

  3.3 该船设有留存船上舱底含油污水的存储舱如下(表格):

  4. 标准排放接头(第13条)。

  4.1 该船设有将机器处所的舱底水残余物排至接收设施的管路,并装有符合第13条规定的标准排放接头(外径215mm,螺栓圈直径183mm,法兰厚度20mm,螺栓6个)。

  5. 船上油类/海洋污染应急计划(第37条):

  5.1 该船备有符合37条规定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适用于150总吨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船)。

  5.2 该船备用37.3条规定的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适用于150总吨及以上运输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

  6. 免除

  6.1 根据第3.1条,本公约附则I第3章的一些要求,已经主管机关准许,免除记录中的下列项目:

  7. 等效设施(公约第5条)

  7.1 本记录中下列附则I某些要求的等效设施,已经主管机关认可。

  海运圈聚焦专栏作者:刘颖钊 刘老轨工作室

  刘老轨工作室微信公众号:liuyiingzhao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