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航速油耗索赔争议,关于Swell对航速的影响--评London Arbitration 24/19案

2019-10-301409
  


  在London Arbitration 24/19案中,涉案船以修改后的NYPE格式出租,租期约40天,散装氯化钛渣。该船在南非装载货物,并经拉斯帕尔马斯前往英国卸货,以进行加油和船体清洁。

  出租人在其最终租金账单中主张尾款余额79,941美元。其中大部分与所称的船舶履约不佳索赔有关,但其中还包括2,042美元的索赔,该索赔是由于承租人未能向船交付正确数量的燃料所致。承租人否认有任何款项应归出租人。

  租船合同第57条包括以下有关速度和消耗的内容:

  “SPEED/CONSUMPTIONIS ABOUT. UNDER GOOD WEATHER CONDITION, IE THE WINDS NOT EXCEEDING BF4, NO DECKCARGO, NO SWELL. NO ADVERSE CURRENTS, THE SEA STATE UP TO DOUGLAS SEA SCALE 3(MAX 1.25M).

  THE WORDABOUT IN SPEED/CONSUMPTION REFERS TO AN ALLOWANCE OF +/- 0.5 KNOTS ON SPEEDAND+/-5% ON BUNKER CONSUMPTION RESPECTIVELY BOTH ALWAYS IN VESSEL’S FAVOUR ANYGAIN ON TIME AND/OR CONSUMPTION TO BE SET OFF AGAINST LOSSOF TIME AND/ORCONSUMPTION – IFANY.

  ABT 12.5KNOTS ON ABOUT 18MT IFORMG 380 + 1.5 MT MGO.

  …”

  出租人表示,为证明算作一个好天气时期是合理的,需要提供以下所有参数:

  ① 风力不超过蒲氏4级;

  ② 没有涌浪;

  ③ 无逆流;

  ④ 到道格拉斯海浪3级为止的海况(最大1.25米)。

  仲裁庭认为认为出租人所指的标准在出租人的青睐中占有很大的比重,但是承租人还是接受了它们。有两个单独的道格拉斯量表和两个相应的表。一种用于涌浪,另一种用于风浪/海况,其中3级的最大值为1.25 米。鉴于当事双方都同意没有涌,仲裁庭的最初想法是与出租人达成一致意见,即没有任何余地允许涌。承租人提出,在浪潮超过1.25 米或风浪(与浪潮分开并与之分开)超过1.25 米的情况下,没有“好天气”。

  仲裁庭认为局部吹来的风会产生一定高度的波浪。此外,最初可能由几百英里外的暴风雨引起的海面起伏,通常称为海浪。海浪的影响可能与当地产生的波浪不同。问题是涌对船舶的影响,尤其是引起摇晃运动。

  积载因素为25 ft / mt的货物(如本租约所载)将是载重量的货物,而与其他类似的重/重货物一样,这将导致该船具有大的重心,因此可能会出现扶正力臂使船舶迅速摇晃。

  仲裁庭认为涌确实会导致船舶摇晃,但是根据涌与船舶航向之间的相遇方向,它也可能会引起升沉,俯仰,偏航,摇摆和起伏,或者船舶运动的六个方向的任意组合在海上。这些运动中的任何一个的程度和效果将取决于相遇的方向,涌的长度和高度以及船舶的特性,尤其是相对于涌的长度的船舶长度。这些运动中的任何一个都会影响船的速度,实际上,某些运动实际上会提高速度,就像冲浪板上的冲浪一样。

  仲裁庭认为在法庭的经验中,普遍接受的做法是查看船舶的大小和类型;一个满载的巴拿马型货船在长度不超过200 米或更高且高度不超过2 米的低矮涌中几乎不会造成速度损失,而在这种涌中的集装箱船将受到严重影响,并采取广泛的措施认为只要涌在一定参数范围内,某种类型的船就不会受到“不利”影响。该船是一艘灵便大小的船,与集装箱船相比,涌的效果更像巴拿马型船。在发生涌的地方,法庭没有得知其长度与船长的关系。

  所有这些说服了法庭遵守当事方同意的意见,即任何可识别的海浪(涌)都意味着所涉时期不是好天气,尤其是因为可能难以确定任何海浪的影响及其是否不利。

  仲裁庭认为关于该船为什么比预期少2节的速度有三个可能的原因,即:(1)不利天气;(2)水下积垢;(3)技术问题。

  仲裁庭认为关于不利天气,根据惯例,承租人提供了性能保证的第一步是仲裁庭确定船舶在租船中所定义的良好天气条件下的履约表现。如果一艘船在良好的天气下表现不佳,那么在恶劣的天气下它可能会继续表现差强人意,因此,应针对恶劣的天气状况以及良好的天气状况对租船人进行赔偿。第57条规定了对良好天气的要求。仲裁庭认为承租人依靠天气报告并不令人信服,并且得出的结论也符合该要求。仲裁庭不认为该报告有关一个月航程的最后几个小时的调查结果足以为航行中的船舶确定良好的天气表现速度。法庭认为必须根据举证责任和举证责任的平衡来决定这个问题,并且认定承租人未能根据基于盖然性权衡确定由于恶劣天气而损失了多少时间。

  至于水下污垢和技术问题,仲裁庭需要将两者同时审视,因为两者都声称是出租人的过错。租船合同表格第5行规定,自租船合同之日起,船舶的“船体,机械和设备”应处于“完全有效的状态”,但出租人的担保已被删除。租船合同修改后的第21和22行为“到达其第一个装载港准备就绪”和“以各种方式适合该服务”规定了该船。条例草案第8条规定要“尽最大努力”速遣航程。第15条规定,由于“缺陷……损坏或损坏船体,机械或设备……或因船东根据本租船方的规定对出租人负有责任的任何其他原因而造成的时间损失,船舶无法正常工作的租金应在失去的时间内停止。”

  法庭被告知,出租人已向承租人进行了广泛的披露,并且甲板和主机原木的副本已附加在辩护文件中。尽管如此,承租人还是无法指出任何暗示该船可能有主机问题的信息。因此,仲裁庭裁定承租人的航速油耗索赔失败。

  关于还船油问题,仲裁庭感到满意的是,第58条要求还船的燃油量与交付时的燃油量大致相同,并为“约”提供5%的差额量,并且在本案中,出租人有权就短缺19.45吨MGO,索赔额为2,042美元。

  因此,最终仲裁庭裁定出租人有权根据其最终租金单索偿余额79,941美元。

  在本案中,仲裁庭对涌的影响进行了充分说明。仲裁庭认为涌确实会导致船舶摇晃,但是根据涌与船舶航向之间的相遇方向,它也可能会引起升沉,俯仰,偏航,摇摆和起伏,或者船舶运动的六个方向的任意组合在海上。这些运动中的任何一个的程度和效果将取决于相遇的方向,涌的长度和高度以及船舶的特性,尤其是相对于涌的长度的船舶长度。这些运动中的任何一个都会影响船的速度,实际上,某些运动实际上会提高速度,就像冲浪板上的冲浪一样。法庭认为必须根据举证责任和举证责任的平衡来决定这个问题,并且认定承租人未能根据基于盖然性权衡确定由于恶劣天气而损失了多少时间。

  最终裁定承租人航速油耗索赔不成立。

  海运圈聚焦专栏作者Alex (微信公众号 航运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