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检查缺陷分析及公约知识(五)

2016-10-112143
  一、机舱燃油测深管缺陷

  
       某散货船,2007年安放龙骨,总吨14930,近日在PSC检查中,发现该轮机舱轻油舱自闭式测深孔(如题图),不满足SOLAS公约要求,PSC开具了缺陷,缺陷原文:Small diameter self-closing control cock for diesel oil tank soundingpipe in machinery space—not functioned correctly.

      上述缺陷,不满足SOLAS公约第II-2章第4.2.2.3.5.3条要求,公约语言往往很拗口(拗口的原因,主要是公约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常常让广大的人民群众读起来一头雾水,关于机舱燃油舱测深管或油位计的要求,笔者对SOLAS CII-2/R4.2.2.3.5整理了一下,以方便大家阅读和理解:

       燃油舱测深管或油位计,不能终止于(即测深管终端)测深管溢油时可能引发着火的位置,特别不能终止于船员生活区。一般来说,测深管或油位计也不允许终止于机舱,但如果满足如下要求,也可以终止于机舱:1、禁止使用圆柱形玻璃管式油位计,如果使用平板玻璃式油位计,那么应在油位计和油柜之间装有自闭阀,以防止油位计破损时,燃油流到机舱引发失火;2、测深管终止位置如果有着火危险,应采取预防措施,如安装有效的防火网,以防止从测深管终端溢出的燃油与着火源接触;3、测深管终端装有自闭式关闭装置,并在该关闭装置下面设有一个小直径的自闭式控制旋塞,用于确定该关闭装置打开前,无燃油存在,并应采取措施确保从控制旋塞溢出来的燃油无着火危险。

      该轮的轻柴油舱测深管终止于机舱最底层甲板,在测深管终端已安装自闭式关闭装置,但在这个关闭装置下面,本该是小直径的自闭式控制旋塞,却被船员拆除,换成了一个螺丝锁住,无法满足上述第3条的要求。

二、油类排放记录的滞留缺陷
  
       某杂货船,总吨2996,2007年安放龙骨,持方便旗。该轮油水分离器满足MEPC.107(49)标准。

       日前,该轮在广州港接受PSC检查时,被发现油类记录本的记录,和油分计存储及打印的时间不相符,为此PSCO开具了滞留缺陷。缺陷原文如下:The operation time of OWS entries into oil record book on19-Jul-2016, was different from the record of oil content meter.

       原来油类记录本上,记录当天经过油水分离器排放入海的时间为1930-2130时,但从油分计打印出来的记录看,当天油水分离器15ppm报警器工作时间却是1640-2039时,这个时间和油类记录本上不相符,特别是2039-2130这个时间段,按油类记录本的记录,船上在排放污水,但油水分离器在这个时间段却没有工作记录,船上的污水这段时间排哪里去了?

       海运圈聚焦专栏作者:刘颖钊 刘老轨工作室

  刘老轨工作室微信公众号:liuyiingzhao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