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装载最大货量出租人是否违反租船合同

2019-05-231236


  近期有租家来问感觉船长装少了是否可以找船东索赔少装货的问题,其实这不应该成为问题。船舶是否少装货,可以很好地通过如下的计算公式,初步计算来判断到底有没有少装货。
  


  为方便计算,船方一般都会有自动的计算表格,只要往表格中录入相关数据,就自动算出最大货量,避免人工计算错误。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装卸港,或者需要经过的运河,航道有吃水限制,那么必须按最小的吃水限制来配载。其次,如果对于满舱不满载的货物,必须考虑到船舶货舱舱容问题;船舶货舱舱容所能装下的最大货物和按载重吨计算,二者取较小值即为最大装货量。再次,还得考虑到船舶本身的剪力弯矩,中拱中垂的影响。当然所有的这些,都得依据租船合同的货量来配载,不能装超过合同许可的最大货量,也不允许少于最小货量,否则都可能面临巨额索赔的问题。

  通常情况下,合同的货量都有个多少百分比的选择权,比较常见的有10% more or lessin Owners’ option。当然也有10%more or less in Charterers’ option,或者Min/Max xxx mts的情况。如果是这种Min/Max的情况,船方一定要提醒承租人及码头方,严格严重配载图来装载;一旦做完水尺后发现货量不足,要求发货人补足;如果超了也第一时间要求卸回去。不然与租约的货量不一致,出租人将面临被索赔的风险。

  对于出租人有option的情况,似乎弹性大一些,可多可少,按船舶的实际情况来装载即可。但为了安全起见,如在LouisDreyfus v. Parnaso Cia Naviera S.A. (The “ Dominator”) [1960] 2 Q.B. 49案中解释过“approximated”措辞对出租人的保护作用,因此建议船长在发送相关配载图给承租人或代理的时候加上类似如下批注。加了这些批注就不用担心因为外界因素或者本身疏忽导致货物无法完全装上船,如果因此产生额外的费用问题,出租人也可以免责,因为货量是大概预计的,船长并不保证能装到该货量。

  而关于船长在配载中行使Option的问题,在ReardonSmith Line Ltd. v.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1963] 1 Lloyd’s Rep. 12贵族院案中,Devlin勋爵对option作出了权威解释。Devlin勋爵认为“Option”在其最广泛的解释中意味着简单的选择或自由选择。合同中的义务通常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履行,义务方可以选择任何一种他喜欢的方式。例如,合同可以提供9月/ 10月的装运,然后托运人可以选择他喜欢的61天中的任何一天。Devlin勋爵怀疑在这种情况下,托运人是否会在普通语言中被描述为有61种选择。但是,当合同本身限制和列举义务时,就像它要求托运人运送小麦或大麦或面粉一样,谈论他可以选择运送这三种商品中的任何一种,这是非常明智和自然的。但是,有一个较窄的意义,即可以使用该词,即授予选择权持有人特别授予的选择权,并仅用于他自己的利益。在这个意义上,Devlin勋爵认为,这个词通常用于商业世界。

  Devlin勋爵认为如果存在“商业选择”,那么法律地位就会大不相同。当时没有一种合同义务以其他方式履行,但一种义务是以一种方式履行,除非选择权持有人选择以另一种方式替代,并通过有效行使其选择权来替代。在行使他仅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获得的选择权时,持有人不一定会考虑另一方的便利或利益。如果有义务运输一整载满舱满载的小麦货物并可选择改种大麦或面粉并且小麦运输受阻,他没有义务改为大麦或面粉,因为这是他唯一的方式。可以运送满舱和满载的货物。因此,这里的问题是承租人的合同义务是否正确表达为有义务按照规定的限制,由承租人选择按比例装载满舱和满载的小麦,大麦或面粉货物;或者是否有义务装载满舱和满载的小麦货物,并允许承租人以混合货物替代该货物。

  如果任何一方打算行使关于装载货物数量的选择权,则必须明确说明该选择。如果租船合同确实赋予一方这样的选择权,他必须在租船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如果有的话)或在合理的时间内行使其选择权,甚至可以在装载完成之前的任何时间行使其选择权。一旦该选择权得到有效行使,租船合同就成为该数额的合同,就好像它从一开始就被写入租船合同一样。因此船方要充分利用option来争取尽可能大的弹性空间。

  回到本文开通承租人的疑问,船长是否少装货的问题。如果船方考虑了所有可能的吃水限制及热带消耗量,在考虑了船舶的剪力弯矩,中拱中垂的基础上而算出一个比较合理的货量,那么似乎承租人无法索赔。除非是,因为船方的原因,造成压载水排不出去或者船舶常数过大违反了租船合同规定,才可能赋予承租人索赔的权利。

  但是如果承租人并未给予船长指示,或者船长装货前所发的配载图被承租人所接受,那么承租人将无法再找出租人索赔,因为承租人已经默认接受,其行为构成了禁反言。因此在实务中,如果发现船长的配载图不合理,承租人要第一时间指出来,或者明确要求船方尽最大努力去装到最大货量。承租人清晰明确的指示,在期租合同下显得异常重要。

  接下来来看LondonArbitration 1/01案。在该案中,该船的夏季载重量为17,825吨的灵便型散货船;出租人与承租人以修订的NYPE格式签订合同,执行一个从波罗的海到西海岸中部和南美洲西海岸的一次航次期租,预计装载大量无害化肥。

  争议在租船合同下产生,承租人争辩说,由于出租人违反租船合同- 船长没有遵守承租人他们的指示,他们在次租船合同下遭受了同等的运费损失。该船装载了15,321.93吨货物,相当于总运费532,437.06美元。承租人认为该船应该装载15,884.25吨货物,相当于总运费551,977.68美元,二者相差19,540.62美元。

  该轮被要求装载以下预定的肥料,总共三票其货量不等。

  (a)5,000/10% mts standard muriate of potash(‘smop’)

  (b)4,550/4,600 mts sulphate of potash(‘sop’)

  (c)5,200/10% mts granulated muriate of potash(‘gmop’)

  (a)和(c)票货的10%大小的边际是出租人的选择,而(b)票的50%范围是承租人的选择。因此,根据船长在最小总货物量为13,730 mts和最大总货物量15,820之间的计算,船舶可以装载各种货量。根据船舶的夏季载重量17,825吨,该船在技术上可以装载最大货物的上限15,820吨,留下2,005吨未使用的载重量,用于船舶常数和燃油等,足以满足这些目的。但是,航行计划时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即(i)立方容积;(ii)不同等级货物等级隔离;(iii)船舶的稳定性;(iv)途中港口的可用吃水。

  承租人声称已经按照租船合同的意图向船长发出了书面装货说明,并且在他准备就绪的通知书中,船长已经确认他打算按照指示装载15,820吨的货物。

  船长的证据是,在了解货物后,经与船舶的大副协商,他根据40立方英尺/吨的积载因素制定了预配积载计划。当船舶等待停泊时,在与出租人的办公室人员协商后,船方制定了两个替代配载计划(“第一配载计划”和“第二配载计划”)。第一个配载计划共提供了15,880吨的货物。但是,该船的提议不符合承租人的预定货物数量。第二个配载计划的总货运量为15,880吨,并且与承租人的要求几乎相同。因此,毫无疑问,该船能够在四个卸货港口安全地装载,运输和卸载所有三种肥料等级的最大货量。

  但实际上,该船仅装载了15,321.93吨。实际积载计划与第一或第二积载计划无法比较。尽管基于40立方英尺/平方米的积载因素,但它显示了与船员的预配装载计划非常相似,除了gmop和smop积载被转置。与承租人的最大货物要求相比,短缺货物的原因是该船只装载了5,199吨gmop,而最初的配载计划拟装载5,720吨的gmop。

  问题是:为什么货物没有按照第二个装载计划装载?出租人建议的计划,似乎符合承租人的确切要求,可以安全运输最大货物。

  船长的证据是,装货港代理人的代表登上了船舶并要求他修改原始的准备就绪装货的通知书,装载15,820 吨,提到3个等级的mop/ sop,并且支持新的准备就绪通知,指的是一批货物只有15,364.25吨的散装货物。船长已遵守该要求,并解释说他相信代理人代表租船人的利益,并且他没有理由不同意他提出的有关提供足够货物的潜在困难的修改。

  船长还说装载完成后,装卸工头向他提供了实际装载计划,表明货物吨位为15,321.93吨。那时,船长意识到船舶装载的不同于船舶初始提供的装载计划。船长否认他希望限制装载货物的数量,或者他主动修改了准备就绪的通知。他认为,港口代理商一直本着诚意和租船人的具体指示行事,并且货物已根据托运人/承租人所要求的配载计划装载。

  港口代理对船长所说的版本,修订后的准备通知书提出异议。他们曾说船舶管理部门准备了15,364.25吨的改正的装载计划,该船最终按该计划装载了。承租人声称,船长没有按照他们的书面指示装载最大货物,出租人违反了租船合同。出租人争辩说,船长并不仅限于遵循书面指示,船长他还有义务遵守港口代理人的口头指示,而代理作为承租人的代表。

  在仲裁庭看来,由于租船合同第8条的原因,船长有义务遵守承租人的指示,但如果这些指示不合理,他没有义务盲目地遵守承租人的指示。定期租船合同的船长对船舶管理方面的出租人以及船舶雇用方面的承租人具有双重忠诚和责任。那些忠诚的人偶尔会发生冲突,最终,船长对他的出租人以及船舶和船员的安全感至高无上。但是,在本案的情况下,没有这种忠诚冲突。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在航行计划中发挥了作用,他们的目标是一致的,船舶装载最大可用货物。在这样做时,并没有暗示船舶及其船员的安全会受到损害。

  仲裁庭认为各方都有充足的时间考虑和构建最佳装载装载布置,通过该装置可以安全装载最大货物。在收到他最初的航程指令后,船长已要求其出租人的租船部门协助积载计划,并立即得到了协助。在早期阶段,出租人已经提出了最好的装载计划(第二个装载计划),虽然船长被要求向承租人询问他们喜欢哪种装载计划,但船长对安全和适当装载船舶的最终责任仍然存在。

  仲裁庭认为尽管没有时间限制,但在船舶靠泊时没有达成协议的装载计划,尽管在靠泊之前准备的三个装载计划中的一个- 第二个装载计划 - 是迄今为止最合适的。该配载计划应该由船长推荐,并且在没有租船人的任何评论的情况下,在早期阶段作为积载计划采用。对于船长承认他和他的驾驶员对于装卸工人已经将货物装载到船而不知道所装的货品级是什么,法庭对此感到非常惊讶。直到装载完成后,船上的驾驶员才知道装载的货舱和吨位。

  仲裁庭认为即使在装载作业结束时,根据证据,船长发现装卸工人的装载模式既不符合他的预计划积载计划;对于第一个积载计划,或第二个积载计划,并发现gmop的数量超过500吨,船长没有联系出租人或承租人,但只是接受了这种情况,即使他的证据是即便如此可以装满货物。

  仲裁庭认为正确的程序是(a)船长在早期阶段推荐他的首选积载计划-显然是第二个积载计划-船长没有这样做;(b)确保船长自己,出租人及承租人之间达成一项装载计划-而只有一个-并且相应地指示了装卸工人-船长他没有这样做;(c)如对船舶人员区分sop,smop和gmop的能力有疑问,在装载前要求检验样品;(d)确保其驾驶员与码头合作,确保在适当的舱位内装载适当的等级和吨位;(e)在装载作业的各个阶段与出租人及承租人保持紧密联系。

  仲裁庭认为如果这些日常活动得到适当遵循,问题就不会出现。相反,船舶的装载是留给岸上码头操作人员和装卸工人的,因为他们最好决定如何装载远洋轮船。显然,装卸工人是所有有关人员的仆人,应该在船长的密切控制下工作,而不是替代船长的位置。

  对于出租人唯一的理由是,如果仲裁庭发现按照港口代理人的命令,船长实际上是遵守了承租人的命令。但是,仲裁庭认为对于谁向谁说的话,存在着证据冲突。港口代理商否认他们已下达命令。根据他们的事件版本,他们只是做了船长告诉他们的事情。然而,很明显,抵港和船长预期装载的货物之间的事情已经发生变化,并且根据他的事件版本,他在靠泊时被告知了什么。船长的补救措施很简单,即联系出租人和/或承租人澄清。但船长他没有这样做,因而不必为自己未能监督或控制的装卸工人的后续行动承担责任。

  因此,仲裁庭认为出租人违反了租船合同第8条。承租人有权获得赔偿,以赔偿他们因不必要的货物运输而造成的运费损失。

  提及本案的目的是,出租人及船长得保留好书面证据,尤其是代理的指示。在本案中,仲裁庭认为代理的口头指示和船长的说辞存在冲突,船长未能证明代理曾经给予了少装货的指示,而同时船长又未能进一步找承租人核对货量。从而被判出租人违约,船长未能听从承租人指示,承租少装货索赔成功。

  这类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是书面证据,如果船长在听到代理口头要求少装货的时候,要求代理给予书面确认,同时将该确认抄送给承租人,那么基本上就可以避免少装货。之前有文章介绍过书面证据的重要性问题。类似地如果船长因为港口MSD的限制,给承租人或者代理发了配置图仅仅是基于MSD来配载,那么如果不做保留的话,事后承租人会反过来声称,是船长的原因,没有宣所需要的最大货量,所以他们没有配相应的货物及安排相应的潮水。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出租人将处于非常被动的位置,很大程度上会被认定构成弃权。因此,船长在发预配积载图(pre-stowage plan)的时候,不管港口MSD如何,均按船舶自身最大能装的货量来。如果由于承租人或发货人,港方安排方面造成了亏舱,那么保留索赔的权利。

  关于装卸港,或者航程途中可能有吃水限制的,船长在制作配载图的时候务必小心。在之前介绍过的文章,The “Aquacharm”[1982] 1 Lloyd’s Rep.7 (C.A.)案中,该轮在Rotterdam交船后,便按承租人指示到美国的Baltimore装煤炭,计划过巴拿马运河到日本卸。该轮在Baltimore装了约43,000吨煤炭,于11月8日完货开航。但是当该轮抵达巴拿马运河的Cristobal时,巴拿马运河当局拒绝让该轮通过,原因是该轮超过了允许的最大吃水。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考虑,最终决定将636吨煤炭卸另一艘名为Mini Lux的船中,后者随后跟着该轮一起通过运河,在Balboa再装船。转运的总成本,包括雇用Mini Lux的成本为71,470美元。此外,该轮延误了8天23小时45分钟。

  本案主要是因为船长在配载的时候装多了货物,导致了在过巴拿马运河的时候因为船艏下沉导致了超吃水,被拒绝过运河。进而需要安排驳船减载,引起了关于停租及减载费用的争议。但商事法院的Lloyd法官及上诉院的Denning勋爵均认为The“Aquacharm”轮完全能提供承租人所需要的减载的服务,船舶完全运作并没有被阻碍,因此承租人不得停租。此外,因为出租人可以凭借海牙规则的保护,对于因船长在管理船舶过程中因疏忽所造成的损失免责,承租人在这点上无权找出租人追偿损害赔偿。而关于减载驳运货物的费用,Denning勋爵认为是由于船长过失,装多了货物造成的;默示索赔权基于其真正的解释,并不包括因船长过失造成的转运费用,在这点上判出租人索赔转运费用不成立。

  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个案中的停租条款如下,只是说deficiency of men That in the event of the loss of time from deficiency of men orstores, fire, breakdown or damage to hull, machinery, or equipment, grounding,detention by average accidents to ship or cargo, drydocking for the purpose ofexamination or painting bottom, or by any other cause preventing the full working of the vessel, the payment of hire shall cease for the time therebylost.

  但是如果停租条款如下,所说的是deficiency and/or default of crew,officers or Owners’ servants,那么情况将不一样。

  “That in the event of the loss of time from deficiency and/or default of crew, officers or owner’s servants or deficiency of stores, fire, breakdown or damages to hull, machinery or equipment grounding, detention by average accidents to ship or cargo unless resulting from inherent vice, drydocking for the purpose of examination or painting bottom, or by any other cause preventing the full working of the vessel unless all above are caused by charterers/charterer’s servants/ employees, the paymentof hire shall cease for the time thereby lost; and if upon the voyage the speedbe reduced by defect in breakdown of any parts of her hull, machinery and orequipment, the time so lost, and the cost of any extra fuel consumed inconsequence thereof, and all directly related expenses shall be deducted fromthe hire. Any stevedore and/or labour charges for breakdown of vessel’s equipment not caused by charterers to be for owner’s account but maximum one shift.”

  在London Arbitration 23/5案中,涉及的船舶是一艘41,938载重吨的散货船,租约是NYPE格式,期租时间至少为5个月至7个月,在租约下出现了争议。出租人就最终结算余额以及利息和费用索取64,121.86美元。在诉讼过程中,承租人提出向出租人支付无可争议的12,330.77美元。但是,出租人声称他们只收到了11,995.26美元。承租人否认对索赔金额不承担责任。有三个争议领域,即(1)卸货港的停租,(2)卸货港的出租人的费用,以及(3)承租人于2004年10月支付的短期款项。

  在租船合同期间,承租人签订了一份合同,运载一批小麦。船长意识到卸货港的最大到达平均龙骨吃水为9.75米。2003年11月26日,船长提供了35,363吨货物的预装载装载计划,以及在抵达卸货港9.75米盐水(甚至龙骨)的到达吃水。该船装载34,936.834吨。

  2004年1月12日,该船抵达卸货港在锚地抛锚等待靠泊卸货。1月20日,港务局指示船舶从锚地移到减载泊位。该移泊于当晚22时28分开始,该船于1月21日0106靠泊。但是,当地港口代理商签署的事实记录记载“0250 [1月21日]船舶出于安全原因移回锚地。港务员发现吃水为10.05米而不是船方宣布的9.75米。”

  船舶返回锚地。1月24日0122,该轮从锚地移泊到减载泊位,在0345靠妥,并于1130开始减载。到1900,该轮的吃水已降至9.75米。减载作业一直持续到1月24日的2300,到那时,吃水进一步减少到9.58米,这足以让船舶转移到筒仓泊位。 1月25日1429时,该船从减载泊位,于1550年抵达筒仓泊位。

  由于船舶超吃水造成的减载时间延误,承租人于1月20日至1月24日从2248年起停租,他们从租金中扣除了4,318.75美元。承租人提出,由于船长疏忽计算可装船上的货物数量从而船舶的全部运作受到阻碍,这种疏忽导致船舶由于卸港吃水不足而无法靠泊在卸货港。因此,由于船长的疏忽而导致船舶的全面工作被阻止,该疏忽属于租船条款中“default of crew, officers or owners’ servants”的范围。

  出租人对船长的疏忽大意提出异议。虽然接受进入卸货港的最大吃水深度为9.75米,但出租人他们认为,在进入筒仓泊位之前,船舶必须减载,无论是否有多余的吃水或堵塞状况。船舶的全部运作没有被阻止,因为船舶所需的服务是卸载货物,正如1月24日发现的那样,船舶能够做到。因此,无论该轮的抵港吃水如何,都能够提供所需的服务。

  根据事实记录,“出于安全原因”港务局拒绝让船舶于1月21日开始减载。目前还不清楚这是否仅仅与船舶的中垂状况,超吃水或没有平稳的龙骨有关。然而,尽管船舶处于减载泊位,港务局认为船舶的吃水条件严重不足,以至于拒绝为该轮减载。

  出租人已经承认该船有一个显著的中垂,这表明即使是出租人也认识到中垂超标,即使不是过量。证据表明,中垂在0.28和0.18米之间。作为商业人士,仲裁庭认为,40,000载重吨船上的中垂在0.28至0.18米之间是严重的,并且不应该在正常的航行过程中发生。

  因此,仲裁庭得出结论认为,1月21日,港口当局拒绝让船舶减载是由于船舶超吃水,不均匀的龙骨和中垂状况造成的。因此,鉴于港务局于1月21日决定下令船舶返回锚地时,仲裁庭认为该船舶在她立即要求的第一次服务时,即船舶减载时,并不完全有能力。

  在得出这一结论后,仲裁庭对1月20日的2248到1月24日的1900之间停租,无论船舶是否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减载,船舶的吃水条件都会阻止船舶的全部工作,承租人有权停租。

  仲裁庭认为接下来的问题是“cause”是否属于停租条款的范围。第15条中包含“and/or default of crew, officers or owner’sservants or deficiency of stores”的字样表明当事人意图包括船员和人员(包括船长)的过失。中垂是显著的,并且比吃水高达0.25米的事实表明,在概率的平衡上,船长是疏忽的。有证据表明船长的原始计算结果显示船舶可以再装载427吨。此外,船舶的抵港条件表明船长的积载计划和/或燃油管理是计算错误的促成因素。因此,鉴于船长意识到这艘船不仅要以9.75米的平龙骨吃水抵达,而且不应该带着显著的中垂抵达卸港是不言而喻的,船长必须接受港口当局于1月21日拒绝减载船舶决定的最终责任。

  因此,仲裁庭裁定船长的不足导致船舶带着超吃水抵港,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该吃水对港务局来说是不可接受的。此外,船长在错误计算船舶到达条件方面的不足之处属于经修订的停租条款的范围。

  然而,仲裁庭认为并没有像承租人所声称的那样浪费太多时间。正确的时间损失和停租时间是从1月21日0106开始,当该船到达第一个减载泊位并可以开始减载时,直到1月24日1900,当时该船的吃水减少到9.75米。在此基础上,该船舶被停租了3天17小时54分钟。按金额计算,作为停租的索赔额减少了净租金42,138.28美元至41,116.71美元,导致承租人的索赔减少1,021.57美元。

  其余争议和本案无关不在此说明。从该仲裁案可以看出,如果停租条款关于船员部分被修改为“and/or default of crew, officers or owner’sservants or deficiency of stores”,那么如果承租人给予了相关的港口信息尤其是吃水限制之后,因船长过失造成超吃水无法通过或靠泊,那么出租人将承担责任。

  从这些判例可以看出,书面证据及条款的重要性问题,当事人应该给予充分的注意。

  (因英语排版问题,删除较多法院原话。如需要全文,可参今日头条-航运佬)

  海运圈聚焦专栏作者 Alex (微信公众号 航运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