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下的契据及其签立

2018-06-111937

  在涉及有香港主体参与的交易中,常常会出现一种叫做契据(deed)的交易文本。由于法律观念的不同,对于大陆企业来说,这个概念似乎比较难以把握,也常常无法理解契据与合同的区别,更不了解如何正确签立一份有效的契据。尽管我们不是香港律师,但由于航运融资项目中涉及大量在香港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我们希望在此简要与契据有关的基本知识。

  1.1 契据(deed)概述

  1.1 契据的定义

  契据,是英美法系特有的一种法律文书,大陆法并没有一种与之对应的概念。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第九版的解释,契据是一种由当事人“签字、盖印并交付”(signed,sealed and delivered),并用于转移某项权益、权利或者财产的书面文件(written instrument)。

  1.2 以契据形式签署合同

  从定义来看,契据本质上是一种符合特定形式要求的书面法律文件。因此,契据不等于合同,但是合同却可以以契据的形式订立。

  一般而言,选择以契据形式签署合同,主要是考虑到契据形式的合同有以下三种作用:

  第一,以契据形式签署的合同可以用于缺乏合同“对价(consideration)”的情况。

  普通法下简单合约(simple contract)一般包括三大要素:(1)当事方形成合意(consensusad idem),这种合意通常通过要约和承诺达成;(2)受合同约束的意图(intention to be legally bound);(3)对价。对价指的是作为对等交换而给出的价值,是承诺人(promisor)为了交换被承诺人提供的有价值的事物而给出的有价值的事物。普通法下,缺少对价,合同会变得不可执行(unenforceable)。

  以契据签署的特殊合约可以有效避免产生对价方面的争议,特别是在单方承诺的情形中。因此,对于多数复杂的商业合同而言,一般都会以契据形式签署,以防止合同中某些条款因缺乏对价而无效。

  第二,以契据形式签署的合同,适用12年的较长诉讼时效。

  香港法例第347章《时效条例》第4条第(1)款规定,基于简单合约提起的诉讼,应当在诉讼因由(causeof action)产生之日起6年内提出。第4条第(3)款规定,基于“盖印文据”(specialty)的诉讼,应当在诉讼因由产生之日起12年内提出。这里的“盖印文据”在一般可以认为是“契据”。因此,以“契据”形式签署的合同,诉讼时效长达12年。

  第三,香港成文法还会明文规定某些事项相关的合同或文件必须以契据形式签署。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土地房产转让(conveyancing),香港《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第4条第(1)款规定,土地的法定产业权只可以契据予以设定、终绝或处置。

  2. 契据的签署方式

  普通法下,契据签署需要三个步骤:签署(sign)、盖印(seal)和交付(deliver)。但是如今的香港法已经通过成文法的方式或多或少改变/简化了契据签署的方式,尤其是2014年新《公司条例》的出台,给公司签立文件/契约带来较大变化,值得注意。

  2.1 香港法下自然人签立契据的方式
 
  目前香港成文法并无关于自然人签订契据的一般规定,因此在个人签订契据的问题上,普通法下传统的“签署、盖印和交付(sign, seal and deliver)”规则仍然适用。其中,“签署”指的是自然人本人,或者经过法定程序授权他人代本人签署。“交付”指的是将契据交给相对方。

  需要特别介绍的是“盖印”这一步。“盖印”指的是在契据上盖上自然人私印。当然,如今这一步骤已经被简化,即便该自然人没有私印,也可以通过一些变通的形式完成,例如在文件中写明“以契据形式签署”或“本契据……”。例如,香港《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个人签署的文件,如符合以下情况,须推定已由该人于其上盖章——(a)说明文件本身是一份契据;或(b)该文件述明已经盖章;或(c)该文件载有拟作为或用作表示印章或印章位置的任何标记、印记或附加物。因此,如果当事人在签署契据时希望避免盖章,可以直接在契据中写明该文件是契据或者已经盖章(哪怕实际上没有盖章),或者用其他的任何标记、印记、附加物代替印章,实践中一般会画一个圆圈,并在里面写上L.S.(拉丁文locussigilli的缩写,意为盖印处)即可。

  2.2 香港法下公司签立契据的方式

  根据现行有效的香港2014年新《公司条例》第128条,香港公司签立契据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按照《公司条例》第127条规定的公司签立文件的一般规定签立契据;第二,在该文件中说明(不论措词如何)该文件将由有关公司作为契据而签立;第三,将该文件作为契据而交付。下面我们来具体了解上述三个条件的含义。

  (1) 符合公司签立文件的一般规定

  香港公司要签立契据,首先应该符合签立一般文件的要求。《公司条例》对公司签立文件主要提供了两种签立方式:第一种是盖章方式,第二种是董事签字方式,这两种签立方式效力相同。

  就盖章方式签立文件而言,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盖上其法团印章(common seal),进而签立文件。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公司的章程对于使用法团印章的规定有可能不同,如果公司采用的是香港《公司条例》第622H章提供的《章程细则范本》,则在使用公司印章的时候,还需要由一名董事和一名获授权人士在该文件上签署。上述获授权人士可以是公司董事、公司秘书(company secretary)或者获得董事授权签署该文件的人。换句话说,如果采用公司采用的是香港《章程细则范本》,则使用法团印章时还需要“一名董事”+“一名董事/公司秘书/获董事授权人士”签署文件。

  在这里有必要介绍两个比较陌生的概念。第一个是法团印章,《公司条例》规定的法团印章是一个金属章,印章上刻有该公司名称。[1]实践中为了方便操作,还可以预先在贴纸上盖上钢印,再把带钢印的贴纸在贴在需要盖章的地方。第二个引入的概念是“公司秘书”,香港的“公司秘书”并非传统观念里的秘书职位,公司秘书是香港公司的高管之一,法定职位。一家香港公司必须有一个公司秘书才能登记成立。香港公司的公司秘书可以由自然人或法人担任,且该自然人必须常驻香港或该公司需要在香港有注册地址。

  就董事签字方式签立文件而言,如果该公司只有一名董事,则由该董事签署该文件即可。如果该公司有两名及以上董事,则可以由任何两名董事签署文件,或者由任何一名董事和该公司的公司秘书(company secretary)一同签署文件。由此可见,除非公司章程对于法团印章的使用规定非常简便,否则以董事签字方式签立文件是比较方便的,这一优势在独任董事的情况下尤其突出。

  最后,《公司条例》还规定公司可以授权特定的人在香港或者其他地方签立文件或者契据,但是,该授权的文书本身必须以契据形式作出。[2]这意味着取得此种授权的人可以直接代表公司签立契据,极大地方便了交易。

  (2) 说明该文件作为契据而签立

  前面已经提到,传统的“签字、盖印并交付”三步中,“盖印”已经被极大简化,和自然人签立契据时的“盖印”类似,公司签立的契据也不用必需盖印,只要在契据中加一句话,表明本文件由某公司以契据形式签立即可(例如,“This document has been entered into by the parties hereto and is executed and delivered as a deed.”)。

  3)将该文件作为契据而交付

  根据现行《公司条例》,契据中传统的“交付”步骤也已经被淡化。《公司条例》第128条第(2)款规定,除非相反证明成立,否则某文件一经按照第127条签立,须推定为作为契据而交付。

  3. 小结

  契据是普通法下一种特殊的法律文书,合同可以契据的形式签立,有的成文法会规定某些合同必须以契据形式签立。以契据形式签立的合同可以规避普通法下的合同“对价”问题,并且享受长达12年的诉讼时效。签立契据应当注意符合法定的条件,其中需要重点关注公司签立契据时如何正确使用法团印章,以及董事如何正确签字的问题。对于在香港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大陆企业来说,在开展交易过程中不能忽视签约细节,必要时应寻求律师的协助。


       [1] 香港《公司条例》第124条。

  [2] 香港《公司条例》第129条。

  海运圈聚焦专栏作者:航运看法  

    (Email:stevenzhou@zhonglun.com,huangzixuan@zhongl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