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薛船长讲讲在中国做“船舶经营人”的尴尬和养成攻略!

2017-09-087165
  9月7日有幸参加了上海航运经纪人俱乐部在上海航运和金融产业基地举办的讲座。邀请了海运圈的网络大V“薛船长在上海”做了“船舶经营人”为主题的演讲,和安贝海运的孙正治船长做了有关“船舶安全管理”的主题演讲。这次活动由上海航运界的老法师,上海航运经纪人俱乐部刘巽良总经理亲自主持。


  显然薛船长为这次讲座做了充分的准备,讲座围绕“船舶经营人”的话题,从船舶经营人的定义、角色地位,讲到船舶经营人在中国的历史发展,以及现状、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目前的机遇,也讲到了成为一个合格的船舶经营人的门槛和禁忌,以及船舶经营过程中的成本控制等方面。

  整个讲座内容充实且不乏干货,引人深思!以下我其中摘取其中一些和我自己的理解分享给大家。


  船舶经营人在中国的身份问题?

  薛船长认为航运活动是由5类角色来分工完成的,分别是船东(包括光租租船人),二船东(即船舶经营人),经纪人,货代和货主。在这里船舶经营人也就是俗称二船东,业内人一般简称OP,从原船东那里租进船舶,再从货主那边揽货运输,对货主来说他是船东,对船东来说他是货主。
  但是在我国的海商法中,对船舶经营人的定义是完全不一样的。司玉琢先生主编的《海商法大辞典》中对船舶经营人的定义和《1986年联合国船舶登记条件公约》一致,其解释为:“船舶经营人(ship operator)是指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或经正式转让承担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责任的企业法人。”

  所以我国法律规定的船舶经营人实际上就是船东,而且在船舶证书上是必须标明船舶经营人的。也就是拥有自有船后才可以成为经营人,这使得在从事国际海运时,船舶经营人角色在中国无法得不到法律的认可,严格讲在中国其存在就属于非法了。所以绝大多数经营人以离岸公司形式经营,由在中国注册的货代公司、船代公司或者咨询公司均为其代理人,用以租用办公场所,交纳员工社保等等。而这种身份上的尴尬也是的很多OP公司很难真正的做大的原因,做大的企业都选择了外移,近年来外移得比较多的是新加坡。

  我个人倒有一个不成熟的建议,可以在国内法律上使用“租船经营人”来特指OP,以便与原来的“船舶经营人”进行区分。


  如何做好船舶经营人?

  做了十几年OP的薛船长对船舶经营人的苦和难是深有体会。所以他强调“不是谁都可以做船舶经营人的”,哪些人不适合做船舶经营人呢?

  - 国企高管出来玩不得OP

  - 经纪人出身且有经纪人思维定势的也玩不得OP

  - 船东公司专门负责定拼货的也不适合

  - 货代不适合玩OP

  谁适合做?做船东从操作到销售做起来的更靠谱!

  而且他不止一次强带哦 “没有被欧美或国际大船东蹂躏过的OP很难成长为高水平的OP”。


  另外他给出了做OP的一些禁忌

  -单证问题:倒签、预借提单,不可碰。货物价值、信用证号打上提单,可能会失去责任限制

  -无单放货不可为

  -风险要控制,如锁定油价,利用FFA,购买租家责任险,但不可炒作。

  -拿货时,要拿船锁定。

  -分包商、供应商要要专业,避免由于其不专业导致损失。

  -合约条款要相当谨慎,吃不准处,一定要使用大型船舶经营人的条款。


  可见做好一名合格的OP真的不容易啊?有意思的是他给大家分享了一首业内同行共同完成的诗歌改编的截图,此截屏恰巧自我们公司旗下的航程计算产品PortDistance的QQ群里,也算是一个巧合。

  


  从薛船长的讲座中我们不难领会到做一名优秀的OP不仅要专业、审慎,最重要的还要诚信!薛船长说他们每一张提单都会去获得原船东的认可,我想能这样做的前提一定是因为他们与原船东建立了一种长期的、互信的合作关系。

  真心希望以后能有更多这样有养分的讲座!

海运圈聚焦专栏作者 舟无记 (2017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