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商法》杂谈

2026-05-07301

  新《海商法》杂谈

  一、新《海商法》的国际适用

  (一)实务冲突

   新《海商法》通过以来成为国内研究热点,各种论文、讲座、公众号活跃,众多研究基于一个默示前提,争议解决适用中国实体法,学术研究没有问题,但是在国际海运的法律实务中并非如此单纯。

  以提单为例,约定适用英国法并约定英国仲裁或者英国法院管辖,是国际航运实务的常态。新《海商法》第295条增加了的非租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强制适用《海商法》的规定,COGSA 1971、COGSA 1936也有类似国内法强制适用的规定。当运输合同符合新《海商法》强制适用的条件,但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约定适用英国法,两者相冲突时,中外法院或仲裁庭的价值取向才是将来要面对的实务焦点。

  (二)中国诉讼或仲裁价值取向

  如果是在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诉讼,这是一道留给中国法官的选择题,如果是在中国仲裁,那么在《纽约公约》的框架内,仲裁员的价值取向需要自圆其说,以理服人。无论是诉讼还是仲裁,其结果将影响国际航运圈和贸易圈对新《海商法》的接纳程度,并影响着中国法院或中国仲裁的国际形象,也影响着中国法院判决或中国仲裁裁决的境外执行力度。

  (三)英国诉讼或仲裁价值取向

  全球国家和地区总数约为‌224个‌,国外和域外法院或仲裁庭如何解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意思自治法律适用约定与外国法强制适用的冲突,是个庞大的课题。

   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约定在英国管辖或仲裁并适用英国法或外国法为例,略窥其一二。

        1、英国诉讼判决阶段

    其一,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约定适用英国法,运输合同符合新《海商法》强制适用的条件,也符合COGSA 1971强制适用的情况。

    如果涉及英国港口装运航次、适用《海牙—维斯比规则》、提单约定或并入租约(首要)条款适用COGSA 1971或《海牙—维斯比规则》,COGSA 1971就是强制适用的,依据英国诉讼,不存在外国法(例如新《海商法》)强制适用问题。英国法院这种英国优先的价值取向与漂亮国阿川本国优先的思路并无相异。详见Richard Aikens等著 Bills of Lading 第三版Chapter 11和15。

   其二,海运(包括海海联运)行为元素与英国无关的案件,符合新《海商法》强制适用的条件,仅仅约定了英国管辖权和英国法(并非定向具体约定适用COGSA 1971)适用,不足以强制适用COGSA 1971,The Komninos S [1991] 1 Lloyd’s Rep.370. 因此,适用英国法冲突规则,新《海商法》有了依据第295条适用的可能,但是不妨碍法官自由裁量不适用新《海商法》。

    其三,极少的商业安排,外国法(例如新《海商法》)通过意思自治约定为提单适用法或租约条款并入提单。

    对于强制适用COGSA 1971的案件,英国法院可以判定COGSA 1971的适用优先于意思自治约定的外国法律(例如约定适用新《海商法》),而且被并入提单的外国法律也并非就必然被法官认定为适用法律。

   节选Richard Aikens等著Bills of Lading 第三版

       11.54 Where the court has jurisdiction to apply it, section 1 (section 1 of COGSA 1971)has an overreaching effect in the sense that its provisions override general confict of laws principles that would otherwise give effect to a choice of law or jurisdiction clause. This was illustrated by the case of The Hollandia [1983] 1 A.C. 565. 

       15.12 A reference to, or incorporation of, a foreign law statute (such as foreign COGSAs) does not necessarily imply a choice of that law as the applicable law. Mineracoas Brasilieras Reunidas v EF Marine SA (The “Freights Queen”) [1977] 2 Lloyd’s Rep. 140 at 145.

  其四,外国法(例如新《海商法》)在英国冲突法下是个事实,需要被证明才有适用的门槛,否则适用英国法。详细论述见2000年至2022年出版的任何一版Dicey and Morris & Collins The Conflict of Laws 的Rule 2。

       2、英国仲裁裁决阶段

  2022年出版的Dicey and Morris & Collins The Conflict of Laws 的Rule 65(3)总结了仲裁纠纷实体适用(管辖)法的三种情况,双方选择的法律(通常是英国法)、双方同意或仲裁庭决定的法律、仲裁庭认为适用的冲突规则所确定的法律(《1996年仲裁法》第46条)。英国《2025年仲裁法》的修改并未涉及于此。因此,适用英国法冲突规则,新《海商法》有了依据第295条适用的可能,但是不妨碍仲裁员裁决不适用新《海商法》。

       3、执行阶段

  其一,如果中国法官判决强制适用新《海商法》,判决书执行地在英国,那么英国法院具有审查是否执行中国判决的决定权,存在不确定性。

  同理,如果英国法官自由裁量判决不适用新《海商法》,判决书执行地在中国,那么中国法院具有审查是否执行英国判决的决定权,也存在不确定性。

  其二,如果中国仲裁裁决书裁定强制适用新《海商法》,裁决书执行地在英国,那么英国法院如裁定不执行中国仲裁裁决将面临极大争议。一是中国和英国都是《纽约公约》缔约国;二是《纽约公约》并无相关规定,法律强制适用也并非缔约国法院依据公约对仲裁裁决书执行审查后的拒绝执行的理由,详见2022年出版的Dicey and Morris & Collins The Conflict of Laws 的Rule 68。

   同理,如果英国仲裁裁决书裁定不适用新《海商法》,裁决书执行地在中国,那么中国如法院裁定不执行英国仲裁裁决同样将面临上述极大争议。

  二、《海商法》与AI

  (一)2.0版脑机接口海商法专业人士

   脑机接口、脑机科学与技术是不可阻挡的发展方向,I have a dream将来的人类不用再学习《海商法》等专业知识,植入AI芯片秒变专业人士,学习新《海商法》是专业人士目前的阶段性的刚性需求。

         俄罗斯脑机接口技术让脑控鸽子成为生物无人机,AI成功取代生物脑,将来的2.0版脑机接口人类是人脑支配AI,还是AI支配人脑,还是AI与人脑混搭,是个伦理问题。

  (二)律师使用真实案例和法律条文的法庭义务

   在The King on the application of Frederick Ayinde v The London Borough of Haringey [2025] EWHC 1383 (Admin)案中,英国法院回顾了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律师,利用Chat GTP等AI工具虚构的案例和法律条文,向法院提交答辩文书的数宗案例,对律师使用真实案例和法律条文的法庭义务标准做出了判决。

  由此可见目前的AI尚未接入人脑之前,是个知识库中的高效抓取工具,如同工地上的挖掘机,虽然每一铲挖的建筑杂料不同,但每一铲的容积(结构、格式)基本相同。因此,才有了同一主题的AI文章,每一刷结构格式基本相同,但每一刷的内容和观点变化多彩。

  AI谎话故事居多,法律人士需要一双火眼金睛,有足够专业知识为后盾,识别真假AI产品。在打假的过程中去伪存真,守住纯人类职业操守和专业底线,让AI成为专业人士的合规现代工具。

 (三)安全意识

  AI形成的文书产品取材于云端文件库,防止文件泄密,遵守国家安全底线,是每一个法律人士的不应碰触的红线,切勿无知无畏违法,追悔莫及!

  三、《海商法》专业人士

  涉外自媒体公众号营销文章参差不齐,市场上吆喝声大的,大都是卖狗皮膏药的。一帮半外行忽悠纯外行的,技术水平上真正能称为内行的通常都会保持沉默。不懂的人装懂,懂的人装不懂,圈子就是一个巨大的草台班子和庞氏骗局。

  海商法是块试金石,有业内佛系扫地僧,深耕英国等国外法律,也有行业传教士,著述海商法专业书,国外正宗出版社发表,非教育系统的学阀翻译海商法名著,无需内卷职称自费出版,侠之大者为国为民。哈哈,不用多说,借用林老的话“认识的,不用介绍;不认识的,介绍也没用”。

      医生看病救人,遇上庸医丢人命;法律看病救财,遇上伪律丢财命。成人的世界选择不培养,能改变自己的是神。

  画中画看着老电影《伴我闯天涯》,写完此文,很多年前我还是刚毕业的菜鸟,在广交会期间和老领导高总看过此老片上线。感谢海商法启蒙老师姚教授,感谢杨老英国航运法合同法仲裁法系列书开智,感谢怀念William Tetley教授,感谢金大状信用证比较法专著给力,感谢中国化工集团油气开发中心高总带我步入涉外江湖。感谢同道友人Zhan先生、Wei先生、Zhu靓仔、Wang大状(通晓中英法律的海事执业律师)。

      资料来源:微信公众号 航运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