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碰到一个胡搅蛮缠的船东,各种不按常理出牌,通过不签SOF或者不靠泊来威胁承租人放弃索赔,比如船员过失或者绕航或者主机故障等明确的索赔权利。为了避免船东的无理取闹及威胁,反制船东,考虑在NYPE1946格式第18条下是否可以留置船舶的问题。在《再议英国法下的留置权问题》一文中比较详细地介绍了船东对承租人的留置权相关法律问题,但英国法对于第18条款下,承租人对船舶的留置权却很少有案例涉及。
第18条的条款规定如下:
18. That the Owners shall have a lien upon all cargoes, and all sub- freights for any amounts due under this Charter, including General Average contributions, and the Charterers to have a lien on the Ship for all monies paid in advance and not earned, and any overpaid hire or excess deposit to be returned at once. Charterers will not suffer, nor permit to be continued, any lien or encumbrance incurred by them or their agents, which might have priority over the title and interest of the owners in the vessel.”
在该条款中,承租人被赋予了对船舶的留置权,以保障“预付但未赚取的款项”以及“多付的租金或超额存款”。条款明确规定:“Charterers shall have a lien on the Vessel for all monies paid in advance and not earned, and any overpaid hire or excess deposit to be returned at once.” 这一留置权是合同性权利,允许承租人通过留置船舶来追回多付或船东未赚取的款项。
留置权有个很大的特征,占有性;对于船舶这种庞然大物,很显然承租人无法在实质上占有船舶。要有效行使第18条款下的船舶留置权,承租人需遵循以下步骤,确保符合合同条款和英国法的法律要求。
1)确认索赔的合法性
承租人必须证明存在多付的租金(overpaid hire,例如因误算、重复支付或支付了未涵盖的期间)或预付款未赚取(例如因船舶停租、提前还船或合同终止导致的未使用租金)。
然后就是收集证据,例如支付记录、租金对账单、停租事项或与船东的往来函件,以支持索赔。这里最常见的比如停租,停租期间(如船舶故障)支付的租金可视为“未赚取”。
2)书面通知船东
和船东发留置权通知一样,承租人也要向船东发出书面通知,明确说明多付或未赚取的款项金额,并援引第18条款行使留置权。通知应要求船东立即退还款项,并表明承租人意图对船舶行使留置权。及时通知有助于避免争议,并显示承租人的善意;同时可以避免损失扩大化,尤其是碰到周末或假期,船东很可能无法及时退还相关款项。
3)确保条款的适用性
在订约自由下,当事人很可能对这些标准条款进行了修改;所以承租人要对船行使留置权权,要确保第18条款包含留置权。在英国法下,合同条款的明确性至关重要。
然后确认租船合同的适用法律,是否为英国法,以及管辖权条款是否指定英国法院或仲裁。这点也很重要,因为条款分析的只是在英国法律下的问题。如果在半途想留置船舶,承租人还需要检查租船合同是否将留置权条款纳入提单或其他相关文件。如果涉及第三方(如货主),条款的纳入可能影响留置权的执行。
4)实际行使留置权
第18条款下的留置权是一种占有性留置权,允许承租人在款项未退还前扣留船舶。虽然英国法律没有非常明确这一点,但这可能包括:拒绝在租期结束时释放船舶(例如在还船时);在支持留置权的司法管辖区内申请扣押船舶,通过法院程序启动对物诉讼。
如果要扣船,在英国法下,承租人通常需通过法院申请船舶扣押;而且扣船的相关法律也很多。那么承租人如何在租期结束时拒绝释放船舶呢?很多情况下,可以拒绝办理离港手续,这样在下引水后,通常满足on DLOSP的还船条件,但通过离港手续扣留了船舶。当然,这种代理拒绝办理离港手续,是否构成承租人的违约,是否能停租,又是一个法律问题。
5) 寻求英国法律专业意见
英国法通常承认租船合同中的明确条款,但留置权的可执行性可能受到限制,例如优先级低于法定海事留置权(如船员工资、救助费用)。承租人应咨询专业的海事律师,确认留置权是否能在具体情况下有效行使。
6)注意风险与争议:
承租人需确保索赔真实且基于合理计算,以避免被指控不当扣留船舶或恶意行使留置权。行使留置权可能引发船东或第三方(例如货主)的反诉,承租人应准备应对潜在的法律挑战。
虽然直接针对NYPE1946第18条款下承租人对船舶留置权的判例较少,但以下英国判例和法律原则为承租人行使留置权提供了相关支持或背景。在著名的The Nanfri [1978] 2 Lloyd’s Rep.132 (C.A.)上诉法院案中,涉及承租人从租金中扣除停租期间或其他反诉的权利。上诉法院裁定,承租人可以基于诚信和合理依据从租金中扣除某些反诉,如停租期间的损失。虽然此案未直接讨论承租人对船舶的留置权,但其确认了承租人有权通过合同机制保护其经济利益。第18条款的留置权作为一种类似的保护机制,以清晰明确的措辞允许承租人通过留置船舶追回多付或未赚取的款项。
在The Laconia [1977] 1 Lloyd’s Rep.315 (H.L.)案中 ,涉及NYPE1946格式下船东因承租人未按时支付租金而撤船的权利。贵族院认为条款应该当着一个整体来解释,而不应该分开孤立解释;在租金支付条款中成长人支付租金须严格按时,否则船东有权终止合同。此案强调了租船合同条款的整体解读,严格执行性,第18条款作为平衡机制,赋予承租人对多付或未赚取款项的留置权,以防止船东不当获利。第18条款明确授予承租人对船舶的留置权,只要条款清晰且索赔合理,留置权即可行使。
在The Cebu [1983] 1 Lloyd’s Rep.302案中,讨论了船东对分运费的留置权。法院裁定,留置权条款需明确且有效纳入合同方可执行。此案间接支持第18条款下承租人对船舶的留置权,因为其确认了租船合同中留置权条款的可执行性。承租人需确保标准的第18条款纳入租船合同,以增强留置权的法律效力。
The Agios Giorgis [1976] 2 Lloyd’s Rep.192案中,涉及NYPE格式的租船合同下承租人因船东违约而主张的权利。法院确认,承租人可通过合同条款(如扣除租金或索赔)保护其利益。虽然未直接涉及留置权,此案支持承租人在租船合同下通过合同机制,如第18条款的留置权追回损失或多付款项的原则。
当然,第18条款的留置权是合同留置权(contractual lien),而非英国法下的法定海事留置权(Maritime lien)(如船员工资、碰撞损害)。美国法律对承租人的留置权已有不少判例。根据海商总法,如果违约行为发生在履约开始后,承租人因出租人违反租船合同而对船舶有留置权。典型案例是The Oceano, 联邦法院判例汇编第148卷第131, 133 页(1906 年纽约州南区法院)案,法院指出:
租船合同一经开始履行,船舶上的留置权以托运人或承租人为受益人,由于船长或出租人因此而承担的任何责任,可以保留对物的诉讼。违反租船合同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害赔偿构成对船舶的留置权。
在Rainbow Line Inc. v. The Tequila, 联邦法院判例汇编第480 卷第二辑第1024 页 (1973 年第二巡回法院)案中,法庭认定承租人因出租人违反租船合同而对船舶有优先权。涉案船舶以纽约土产格式期租,租期为六个月,可以选择再延期六个月。出租人过早将船舶从承租人的服务中撤船,仲裁员向承租人授予撤船的损害赔偿。随后,承租人开始对船舶采取对物诉讼,以追偿法庭裁决。法院认为,承租人根据海商总法享有船舶优先权:美国的法律很清楚,对于违反租船合同有一种船舶优先权,而且由于承租人希望追偿的损害赔偿属于海事性质,由直接违反了租船合同,有船舶优先权。
另参The Schooner Freeman v. Buckingham, 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第59卷第182, 190 页 (1856 年)案,该案指出:“租船合同必须在,不变的正常经营过程中,为履行法律赋予对船舶的留置权”。在Bank One Louisiana N.A. v. Mr. Dean MV, 联邦法院判例汇编第293 卷第三辑第830 页,2002 年美国海事判例第1617 页 (2002 年第五巡回法院)案中,法院认为,出租人错误终止定期租船合同制造了对承租人有利的对船舶的优先权。该判决详细审查了有关船舶优先权的判例法,法院在此基础上指出:“我们发现,法院长期以来一直认为,在合约开始时附有合约和运输合约的船舶优先权,直到违约为止。”(2002 年美国海事判例第1620 页)。
在Schilling v. A/S D.S Dannebrog 案中涉及的问题是,承租人是否对船舶在还船的时候留在船上的燃油数量有对船舶的优先权。该租船合同第3条规定:“出租人在还船港应按现价在各港口接收并支付船上剩余的所有燃油。”法院明确指出,如果出租人违反了第3条的规定,承租人根据第18条享有对船有效的船舶优先权,条款中一部分规定:“及租船人得因所有提前支付而未赚取的款项而对船舶有留置权”。
由于NYPE1946格式下第18条的留置权为合同性质,其在英国的可执行性取决于条款的清晰性、纳入情况及索赔的合理性。需要注意的是,在英国法律下,只要条款的措辞足够清晰明确,哪怕结果如何荒谬,当事人都不得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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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圈聚焦专栏作者Alex (微信公众号 航运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