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船撞上码头前沿礁石沉没,这个“锅”谁来背?

2021-09-26714

  张三所属G轮超航道维护水深航行,征得码头许可后准备靠码头卸货。G轮行驶至码头下游时触碰水下障碍物导致船舶大量进水最终在离码头1号泊位约10米处沉没。

  经调查,海事部门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船舶触损后坐沉单方事故。

  张三起诉要求码头方赔偿损失。法院查明事实后,决定不予采信海事事故结论书中有关事故原因的结论性意见,判决码头赔偿张三66万余元。

   案例来源|(2019)鄂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书

一、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张三所属G轮从南京港驶往南昌港。

  2017年11月4日,G轮抵达南昌港区。1751时,经码头许可,准备靠泊L码头1号泊位。

  当G轮行驶码头下游,距西岸横距约100米水域时,疑似触碰水下障碍物。船员立即打开右舷船艏舱,发现大量进水。

  随后,船员采取堵漏、抢滩等措施后无果,G轮最终在距码头1号泊位约10米处坐沉。

  2019年4月,张三向武汉海事法院起诉。初步调查发现这看似是一起很常见的触损事故,但有个细节引起了审判长的注意:

  海事部门结论书认定这是一起单方责任事故,但是张三委托的第三方公司、江西省水上搜救中心对码头前沿水域组织了水下探摸,均反映事发水域礁石的客观存在。 

  为此,江西省港航管理局南昌分局发布《告知函》,称近期在涉案码头水域发现水下障碍物,经探摸得知水下障碍物为礁石,距离航道最近处85米,请船舶进入该水域时谨慎驾驶以策安全。随函附有礁石位置示意图并标明不同点位的详细坐标。

张三认为,该礁石的存在直接导致G轮发生触碰破损事故,起诉要求码头方赔偿船舶修理费、停航、货损等各项损失200多万。

二、法院审理

  2020年10月,武汉海事法院作出判决:

G轮和码头分别承担50%的事故责任,因此码头应赔偿张三损失664827.00元,张三自行承担损失664827.00元。

图片来源:武汉海事法院

        

  庭审中,张三提交了船舶修理单、货损和解协议、现场勘查记录、《探摸报告》、船舶租赁协议等。码头则以结论书中有关事故原因的结论性意见抗辩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就事发水域是否存在水下碍航物,法院采信了《江西省港航管理局南昌分局关于龙头岗码头至海螺水泥码头水域礁石位置的告知函》(简称告知函)及礁石示意图的意见。即码头前沿水域存在礁石1,礁石2,礁石3,且礁石1水位不满足航道维护水深要求。

在此基础上,结合码头工程复核资料,法院认定事发水域在码头维护范围之内。

法院经审理认为,

在涉案船舶触碰事故发生时,码头在下游约70米、正横约80米处设置的专用航标已发生位移,处于码头下沿、紧贴岸边位置。这一结果显然会误导正在进行靠泊的船舶紧沿岸线采取小角度靠泊的方式进行靠泊,进而使船舶触碰处于专用航标连线附近的礁石1的概率大为增加。故可以认定码头方在码头管理和经营过程中存在过错,是导致涉案船舶触碰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同时,G轮自启航至触碰事故发生时,其船舶吃水始终维持为4.6米,大大超过事故水域2.8米的维护水深,同样在船舶管理和营运过程中存在过错,不仅同样是导致涉案船舶触碰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同时亦导致本船储备浮力降低,使事故损失扩大。

  综上,本院认为,由于码头以及G轮上述过错不仅客观存在,且两者单独存在均会导致涉案船舶触碰事故的发生,因此,本院综合认定码头和G轮各应承担50%的事故责任。

三、法官说法

  张三作为G轮船舶所有人和实际经营人,有权就涉案船舶触碰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要求责任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 法院如何认定海事事故调查结论书效力?

  虽然海事部门作出的《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认定涉案船舶触碰事故是一起船舶触损后坐沉单方事故。

  但是,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中国海事局关于规范海上交通事故调查与海事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因此,法院对该结论书中有关事故原因的结论性意见不予采信。

  所以,码头方以结论书中有关事故原因的结论性意见作为自己不应承担事故责任的抗辩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 航道维护水深和船舶实际吃水在事故责任划分的作用?

  每一起事故的成因均不相同,在划分事故责任时,我们往往重点考虑两点:

一是具体行为过错程度的相对责任大小——具体到本案,码头方作为经营性码头经营人,在码头管理和经营过程中存在过错,没有保证码头通航条件满足航道维护水深要求,没有保证所设专用航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G轮船舶实际吃水大大超过航道维护水深,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

二是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之一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否则侵权行为不能成立,行为人对损害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具体到本案,码头、G轮存在的过错行为,两者单独存在均会导致涉案船舶触碰事故的发生,与损害后果之间均存在因果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九条:航标管理机关和专业单位分别负责各自设置的航标的维护保养,保证航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

  海运圈聚焦专栏作者:小海狮(微信公众号:海狮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