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船柴油机连续出故障,设备公司称一年质保期已过,法院判:赔!

2021-02-22784
  


  新船左柴油机二个月内连续发生故障,船东为此逾期交货。设备公司声称一年质保期已过,拒绝承担责任。船用设备的质保期究竟从何算起?

  01、新船柴油机保修遇阻

  2015年1月,C公司向W公司购买两台柴油机及其他船用设备,其中柴油机质保期一年。

  2015年5月15日,两台柴油机运抵船厂,C公司验收。

  2015年7月1日,CCS签发相关证书,两台柴油机安装在X轮上。

  2015年10月27日,船检完成X轮建造检验。

  2015年11月,X轮首航成功。

  2016年6月16日,X轮航行途中,左柴油机发生故障,加油孔大量白烟冒出,X轮立即停车抛锚。C公司请求W公司登船维修,却被告知已过质保期,C公司不得不向W公司支付购买零件、机油费61000元,由W公司进行修理。

  2016年9月1日,X轮运输途中左柴油机再次发生故障,并由拖轮助拖施救。W公司工作人员登船检查并检修。C公司为此支付拖轮费15000元、配件费46950元、吊装费500元以及码头停靠费3500元。

  2016年11月18日,C公司向第三人支付上述两次逾期交货违约金96500元。

  C公司认为质保期应当自柴油机正常运行或船舶检验机构签发船舶适航证书之日起计算,两次故障均发生在质保期内;但与W公司多次协商,W公司始终认为质保期应从2015年5月的交付时间起算,一年质保期已过,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02、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应以“X”轮进行建造检验的日期即2015年10月27日作为涉案柴油机质量保证期的起算时间。C公司分别于2016年6月17日、2016年9月1日将涉案柴油机发生故障的情况通知W公司,未超出对涉案柴油机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W公司对于柴油机故障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W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C公司因柴油机故障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218450元。

  03、质保期从何时起算

  质量保证期,是出卖人承诺合同标的物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应当具备合同约定的以及国家或行业标准确定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性能的期间。由于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质保期的起算时间,那么理应从具备正常使用条件的时间起算。

  质量瑕疵则分为外观瑕疵及隐蔽瑕疵,其中外观瑕疵指当事人尽合理注意义务可以发现的瑕疵,隐蔽瑕疵通常无法通过肉眼检验,是需要经过使用或者专门鉴定方能发现的瑕疵。本案中,当事人并非因柴油机存在外观瑕疵而发生纠纷,双方争议的是柴油机故障是否因柴油机的隐蔽瑕疵—内在质量缺陷导致,以及故障是否发生在柴油机质量保证期内。

  C公司购买涉案柴油机系作为新建船舶“X”轮的主机使用,故柴油机的隐蔽瑕疵只有在柴油机完成安装,具备作为船舶主机的正常使用条件后才有可能发现。以建造检验日期为质保期起算时间更具有合理性,涉案柴油机的两次故障均发生在质量保证期内,理由如下:

  01、涉案柴油机系运抵船厂交付,“X”轮下水后,W公司于2015年10月底对涉案柴油机进行了试车,说明其对于涉案柴油机的用途应当知情。涉案柴油机虽于2015年5月15日由C公司签收,但此时尚无法运行检测,签收单只能视为C公司对柴油机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的检验(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以当日作为质量保证期的起算时间不具有合理性。

  02、涉案柴油机的船用产品证书、柴油机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于2015年7月1日方由CCS签发,在法定检验证书尚未签发及交付给C公司的情况下,以柴油机的交付时间作为质量保证期的起算时间更不具有合理性。

  03、X轮于2015年10月27日建造完工,船检部门当日对该轮进行了建造检验,并于其后签发了内河船舶适航证书,W公司亦确认其于2015年10月底对涉案柴油机进行了试车,说明涉案柴油机至此已能够正常投入使用。因此,综合民法典第621条第1款、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应以“X”轮进行建造检验的日期即2015年10月27日作为涉案柴油机质量保证期的起算时间。

  小海狮提醒您平时,很多船公司在购买船用设备时一般不重视保修期的起始日期,不知道以此来避免日后纠纷的发生。

  小海狮建议船公司在购买船用设备时。尤其是存在隐蔽瑕疵或质量会变化的设备/产品时,应结合实际明确约定责任。对于在检验后出现的问题,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后续处理和责任划分。

  案例说明:法律依据根据现行法律法规适当调整案例来源:(2016)鄂72民初2081号封面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海运圈聚焦专栏作者:小海狮(微信公众号:海狮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