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不,李某受第三人委托到Q轮转驳货物,因等待过久他试图顺着放在Q轮船舷外侧的挂梯上船查看,挂梯最上面的横杆突然断裂导致其摔成九级伤残,这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
01、基本案情
2017年9月29日,李某受案外人C公司委托到D公司所属“Q”轮转驳货物,因等候时间较长,李某试图顺着放置在“Q”轮船舷外侧的挂梯上船查看。
在此过程中,挂梯最上面的铁质横杆断裂,李某因此从高处随整体脱落的挂梯横杆坠落摔倒在“Q”轮上,经上海长海医院诊断为肠、肝脏破裂。
2018年6月6日,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司法鉴定意见:李某腹部外伤,致右半结肠切除术后,已构成人体损伤九级残疾。伤后治疗休息120日,护理90日,营养120日。
02、他该找谁负责?听听法官怎么说

船东对船用设施保养、保管不当——80%责任根据事发当天“Q”轮船长张某在派出所所作询问笔录中称,李某所使用的挂梯是“Q”轮上供本船船员下舱工作使用的设施,且使用后应当放回三舱右后位置的甲板上,不清楚事发当天为何挂在船舷边上。
挂梯系“Q”轮的设施,D公司作为“Q”轮的船舶所有人和船舶管理人,负有保养及保管的义务。
本案中整体脱落的挂梯横档两头原本经焊接加固。根据日常经验法则,焊接的横档在使用时两头同时开裂脱落不太可能是一蹴而就的,日常使用中很可能已发现松动或部分焊接口开裂情况,D公司对该船舶设施没有及时维修保养,没有在使用完毕后及时归位,使其客观上成为不特定人上下船的通道,存在保管不当的过失,也没有对潜在风险进行警告和预警,提醒可能的使用者注意,被告存在明显的严重过失。
因此,被告对船舶所属设施的保养和保管均存在过错。
登船行为本身并不会必然导致摔伤的后果。李某并非因其自己未抓稳扶好挂梯而从高处摔落,而是随整体脱落的挂梯横档一同摔下,挂梯存在潜在危险才是事故发生的决定性因素。涉案挂梯存在的这一潜在危险使本船船员和所有进入的人都面临相同危险,被告未尽到对原告的“安全保障义务”。
因此,法院判定对李某的损害后果由D公司承担80%责任。
李某未获许可擅自登船——20%责任本案中,李某的登船行为确实未经D公司允许,也并非转驳货物之必要流程,但李某的登船行为确是事出有因。即其在等候接驳时,时间过长故李某试图通过挂梯登船查看原因。
李某是与D公司在业务上发生工作联系的人,应当被视为社会习俗允许进入的人。
本案中整体脱落的挂梯横档两头原本经焊接加固。当李某按照挂梯的用途正常使用将其作为攀爬上船的通道时,挂梯横档脱落的事实本身就是危险存在和被告未履行适当“安全保障义务”的有力证据。
也就是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某物是在D公司或其雇员的管理之下,且假如对该物进行管理的人付诸了适当的谨慎,在事物发展的通常过程中,这种事故就不会发生。
但李某在未获得D公司允许的前提下登船属于擅自登船,既对自身安全不利,也可能妨碍他人生产秩序,因此法院判定原告对自身损害发生亦具有一定过错,并酌情判令其自行承担20%的责任。
C公司不影响D公司承担责任D公司未举证证明原告与C公司之间成立雇佣关系,并且鉴于李某的人身损害系因D公司侵权造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即使李某另有雇主的,对D公司的责任承担也没有影响。
裁判主旨
对未经明确许可进入者应负安全保障义务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业务联系而未经明确允许进入他船的人应区别于非法入侵者,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对其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登船者因船舶设施保养和保管不当遭受损害的,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按过错比例承担一般侵权责任。
案例索引:(2018)沪72民初578号
案例来源:上海海事法院杨婵《船舶设施保养保管不当致擅自登船者损害的侵权责任认定》
海运圈聚焦专栏作者:小海狮(微信公众号:海狮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