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艇应配备的属具

2018-09-061532


  国际救生设备规则(简称LSA规则)于1996年6月4日,以MSC.48(66)号决议的方式通过,并于1998年7月1日生效,该规则生效后,又分别于2006年5月和12月、2008年、2010年、2011年和2014年进行过6次修订,现有LSA规则2016年综合文本,可在网上下载。

  LSA规则第5.1.2.2条要求,每艘救助艇的正常属具应包括:

  1、足够数量的可浮桨或手划桨, 以供在平静海面划桨前进。每支桨应配齐桨架、桨叉或等效装置。桨架或桨叉应以短绳或链条系在艇上;

  2、可浮水瓢1 只;

  3、内装有涂有发光剂或具有适宜照明装置的有效罗经的罗经柜1 具;

  4、海锚1 个和配有足够强度锚索的收锚索(如设)1 根, 其长度不少于10m;

  5、足够长度和强度的首缆1 根, 附连在LSA规则第4.4.7.7 条要求的脱开装置, 并设置在救助艇的前端;【LSA4.4.7.7要求:每艘救生艇应在艇首附近, 设一装置以固定首缆。当被船在静水中以5kn 速度拖航前进时, 该装置应使救生艇不会出现不安全性和不稳定性。除了自由降落救生艇以外, 首缆固定装置应包括一脱开装置, 以使船在静水中以5kn 速度向前航行时, 首缆能从救生艇内部脱开】

  6、长度不少于50m 的可浮索1 根, 具有足够拖带LSA规则第5.1.1.7 条要求的救生筏的强度;【LSA5.1.1.7要求:救助艇应在海浪中具有充分的机动性和操作性,以能从水中拯救人员,集结救生筏并能以至少2kn航速拖带船舶所配备的载足全部乘员及属具或相当重量的最大救生筏】

  7、适于摩氏通信的防水手电筒 1 只, 连同备用电池1 副及备用灯泡1 只,装在防水密容器内;

  8、哨笛或等效的音响号具1 只;

  9、急救药包1 套, 置于用后可盖紧的水密箱内;

  10、系有长度不小于30m 浮索的可浮救生环2 个;

  11、探照灯1 盏, 其水平和垂直扇面至少为6°, 所测得的光强为2500cd, 连续工作不少于3h;

  12、有效的雷达反射器1 具;

  13、足供10%救助艇额定乘员使用的符合LSA规则第2.5 条要求的保温用具, 取其大者, 以及

  14、适用于扑灭油火的经批准的可携式灭火器1 具。

  另外,LSA规则第5.1.2.3条明确了刚性救助艇属具的附加要求,第5.1.2.4条明确了充气式救助艇属具的附加要求。

   海运圈聚焦专栏作者:刘颖钊 刘老轨工作室

  刘老轨工作室微信公众号:liuyiingzhao2014